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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經營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2 21:30:15

① 商業特許經營合同是什麼

何謂加盟所謂的加盟,就是該企業組織,將該服務標章授權給加盟主,讓加盟主可以用加盟總部的形象、品牌、聲譽等,在商業的消費市場上,招攬消費者前往消費。而且加盟主在創業之前,加盟總部也會先將本身的know-how、技術…等經驗,教授給加盟主並且協助創業與經營,雙方都必須簽訂加盟合約,以達到事業之獲利為共同的合作目標;而加盟總部則可因不同的加盟性質而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保證金以及權利金等。

「加盟」含義延伸

特許加盟:即由擁有技術和管理經驗的總部,指導傳授加盟店各項經營的技術經驗,並收取一定比例的權利金及指導費,此種契約關系即為特許加盟。特許加盟總部必須擁有一套完整有效的運作技術優勢,從而專業指導,讓加盟店能很快地運作,同時從中獲取利益,加盟網路才能日益壯大。因此,經營技術如何傳承,則是特許經營的關鍵所在。 連鎖加盟 連鎖總公司與加盟店二者之間存在持續契約關系。根據契約,總公司必須提供一項獨特的商業特權,並加上人員訓練、組織結構、經營管理,以及商品供銷的協助;而加盟店也需付出相應的報償。加盟店在和總公司同一形象、商譽下,從事銷售同樣的商品或勞務。加盟店相對於總公司賦予的權利,必須投入相對的事業資金,包括加盟金、權利金、契約金在內的開辦資金。

特許加盟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擁有者(特許者)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允許被特許經營者(被特許者)有償使用其名稱、標志、專有技術、產品及運作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的組織經營模式。主要優點在於:特許者只以品牌、經營管理經驗等投入,便可達到規模經營的目的,不僅能在短期內得到回報,而且使無形資產迅速提升。被特許者可以在選址、設計、員工培訓、市場等方面,得到經驗豐富的特許者的幫助和支持,使其運營迅速走向良性循環。

我國正式實施《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規范國內連鎖加盟

商務部令 2004 年第 25 號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特許經營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商業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有權授予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並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許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將特許經營權直接授予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投資設立特許經營網點,開展經營活動,但不得再次轉授特許經營權;或者將一定區域內的獨家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該被特許人可以將特許經營權再授予其他申請人,也可以在該區域內設立自己的特許經營網點。

第五條 開展特許經營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

特許人不得假借特許經營的名義,非法從事傳銷活動。

特許人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不得導致市場壟斷、妨礙公平競爭。

第五條補充條款:

針對中國教育發展網網路家教項目,特別規定允許同一地區經授權後開展內部競爭。

第六條 商務部對全國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特許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特許經營當事人

第七條 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 商標 、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

(三)具備向被特許人提供長期經營指導和培訓服務的能力;

(四)在中國境內擁有 至少兩家 經營 一年以上 的 直營店 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營店;

(五)需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的特許經營,特許人應當具有穩定的、能夠保證品質的貨物供應系統,並能提供相關的服務。

(六)具有 良好信譽 ,無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欺詐活動的記錄。

第八條 被特許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二)擁有與特許經營相適應的資金、固定場所、人員等。

第九條 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為確保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約定對被特許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二)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人合法權益,破壞特許經營體系的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終止其特許經營資格;

(三)按照合同約定收取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四)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信息;

(二)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人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經營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

(三)為被特許人提供開展特許經營所必需的銷售、業務或者技術上的指導、培訓及其他服務;

(四)按照合同約定為被特許人提供貨物供應。除專賣商品及為保證特許經營品質必須由特許人或者特許人指定的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外,特許人 不得強行要求 被特許人接受其貨物供應,但可以規定貨物應當達到的質量標准,或提出若干供應商供被特許人選擇;

(五)特許人對其指定供應商的產品質量應當 承擔保證責任 ;

(六)合同約定的促銷及廣告宣傳;

(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被特許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特許人授權使用的商標、商號和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二)獲得特許人提供的培訓和指導;(三)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及時獲得由特許人提供或安排的貨物供應;(四)獲得特許人統一開展的促銷支持;(五)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被特許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合同的約定開展營業活動;(二)支付特許經營費、保證金;(三)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性,未經特許人許可不得轉讓特許經營權;(四)向特許人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財務狀況等合同約定的信息;(五)接受特許人的指導和監督;(六)保守特許人的商業秘密;(七)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特許經營合同

第十三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二)授權許可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內容、期限、地點及是否具有 獨占性 ;

(三)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支付方式以及保證金的收取和返還方式;

(四)保密條款;

(五)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質量控制及 責任 ;

(六)培訓和指導;

(七)商號的使用;

(八)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使用;

(九) 消費者投訴 ;

(十)宣傳與廣告;

(十一)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爭議解決條款

(十四)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四條 特許經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所支付的費用,包括下列幾種:

(一)加盟費:是指被特許人為獲得特許經營權而向特許人支付的一次性費用;

(二)使用費:是指被特許人在使用特許經營權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人定期支付的費用;

(三)其他約定的費用:是指被特許人根據合同約定,獲得特許人提供的相關貨物供應或服務而向特許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保證金是指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收取的一定費用。合同到期後, 保證金應退還 被特許人。

特許經營雙方當事人應當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商定特許經營費和保證金。

第十五條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 不少於三年 。

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後,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可以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特許經營合同的續約條件。

第十六條 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原被特許人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繼續使用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者其他標志,不得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申請注冊為相似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商標,不得將與特許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請登記為企業名稱中的商號,不得將與特許人的注冊商標、商號或門店裝潢相同或近似的標志用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 簽訂 特許經營合同 之前 和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特許人應當在正式簽訂特許經營合同之日 20 日前 ,以書面形式向申請人提供真實、准確的有關特許經營的基本信息資料和特許經營合同文本。

第十九條 特許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資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特許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從事特許經營的年限等主要事項,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告內容和納稅等基本情況;

(二) 被特許人的數量、分布地點、經營情況以及特許經營網點投資預算表等,解除特許經營合同的被特許人占被特許人總數比例;

(三) 商標的注冊、許可使用和訴訟情況;商號、經營模式等其他經營資源的有關情況;

(四) 特許經營費的種類、金額、收取方法及保證金返還方式;

(五) 最近五年內所有涉及訴訟的情況;

(六) 可以為被特許人提供的各種貨物供應或者服務,以及附加的條件和限制等;

(七) 能夠給被特許人提供培訓、指導的能力證明和提供培訓或指導的實際情況;

(八)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及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曾對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等;

(九) 特許人應被特許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資料。

由於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虛假信息致使被特許人遭受經濟損失的,特許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第二十條 被特許人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自己經營能力的資料,包括主體資格證明、資信證明、產權證明等。在特許經營過程中,應當按照特許人的要求及時提供真實的經營情況等合同約定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 在特許經營期間及特許經營合同終止後,被特許人及其雇員未經特許人同意, 不得 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二十二條 未與特許人鑒定特許經營合同,但通過特許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許人商業秘密的人和申請人,應當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特許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轉讓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第五章 廣告宣傳

第二十三條 特許人在宣傳、促銷、出售特許經營權時,廣告宣傳內容應當准確、真實、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騙、 遺漏 重要事實或者可能發生誤導的陳述。

第二十四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在廣告宣傳材料中直接或者間接含有特許人的經營收入或者收益的記錄、數字或者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真實,涉及的地區及時間應當明確。

第二十五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誤導、欺騙、導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標、廣告畫面及用語或者其他辨識標記。

第二十六條 在特許經營推廣活動中,特許人不得人為 誇大 特許經營所帶來的利益或者有意隱瞞特許經營客觀上可能出現的影響他人利益的情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特許經營活動的管理和協調,指導當地行業協會(商會)開展工作。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特許人、被特許人信用檔案,及時公布違規企業名單。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行業協會(商會)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行業規范,開展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促進行業發展。

第二十九條 特許人應當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其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 備案 。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報上一級商務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在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專利許可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專利許可合同,並按《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管理辦法》規定辦理備案事宜。

第三十一條 在開展特許經營活動之前,特許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辦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資企業的特別規定

第三十二條 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禁止類業務。

第三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向原審批部門提出申請增加「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經營范圍,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及董事會決議;

(二)企業營業執照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復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協議(外資企業只報送章程修改);

(四)證明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五)反映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基本信息資料;

(六)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七)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審批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 30 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申請人獲得批准後,應在獲得審批部門換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後一個月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企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三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經批准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在每年 1 月份將上一年度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報原審批部門和被特許人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五條 外國投資者設立專門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時,除符合本辦法外,還須符合外商投資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應將已開展業務的情況向原審批部門備案,繼續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的,應按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港、澳、台投資企業在內地以特許經營方式從事商業活動參照本章規定執行。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 3 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四十條 特許人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廣告宣傳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原國內貿易部發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

選擇加盟體系應注意事項近年來,國內連鎖加盟業如雨後春筍般蓬勃發展,連帶吸引大量的投資加盟者加入此一行業,然對有意投資的加盟者,在面對眾多的加盟品牌時,究竟應如何選擇方為上策?中華民國加盟促進協會秘書長桂世平先生提供以下幾點做為參考。

一、須選擇本身已有相當經驗的連鎖體系,包括經營時間的長短及店數的多寡;如果是成立時間不長,店數又少的品牌,由於本身連鎖的經驗都還不充足,加盟者貿然加入,風險性自然較高。

二、技術難度不能太高。

一般加盟者通常皆為外行,所以技術性愈低的行業愈適合加盟(如超商),技術難度若愈高,出師的時間愈長;通常技術性較高的行業,如美發、眼鏡等,較適合內部創業而不適合加盟。

三、須注意選擇行業的發展趨勢,究意是在穩定中成長?或是日趨沒落?

特別是有些屬於流行性的行業,在剛加盟時生意鼎盛,沒多久熱潮過去後,生意便一落千丈。

四、須考量個人興趣,由於每個行業皆有不同的行業特性,加盟者最好選和自己志趣相投的行業加盟,不要只一味顧著賺錢而忽略個人興趣。

五、須考量總部在同業中的競爭能力,這其間涉及到總部提供給加盟店的支援有多少?因為同業間的競爭必然會涉及到品牌的優劣,第一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強,相對的較小的品牌競爭力自然較弱了。

六、打聽已設立的加盟店,如果是一個品牌健全的加盟體系,應該會很樂意將所有店面的地址、電話告知加盟者,加盟者可先行向這些已開店者打聽相關資訊,而這種方式所獲得的資訊往往是最真實的,加盟者也可從其中了解未來大致的營運狀況。

除了以上六點外,當然加盟者本身的人力及資金等皆是加盟時所必須考量的因素。

最重要的是在簽合同的時候要寫清楚權利和義務,別到時候搞不清,合同寫清楚點。

② 特許經營合同的定義是什麼

特許經營合同是特許經營當事人之間為共同經營或終止特許事業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特許經營體系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礎和關鍵。特許經營合同的意義在於明確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對合同存續期間當事人的經營行為進行規范,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解決特許人與受許人之間爭議的主要依據。

③ 十二條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

和倍特迅鈴應當在特許經營的核定中得到權利

④ 特許經營合同是民事合同還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合同當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於主導地位並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賦予的優越地位,通過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權。2.行政合同的內容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執行公務,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為履行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如果合同內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則應視為民事合同。由於行政合同的公益性決定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行政合同的簽訂,其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行政合同屬於雙方行政行為,雙方的行政行為須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當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不等於雙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行政管理相對方則是為了營利。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合同中當事人並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面的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不享有此種權利。5.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規范調整。行政合同的內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調整外,總體上是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其糾紛的處理途徑尚未規范化.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相比,兩者的存在著較大的區別。首先在合同主體方面,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雙方的權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則方面,行政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願和對等。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締結過程中處於優先要約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如果自願同行政主體締結合同就意味著要服從它的管理和監督,履行某些先合同義務。簽訂合同後,即使在具體的合同中未規定行政特權條款,也應視為其已經就上述內容與行政機關協商一致。而民事合同,充分保護契約自由,必須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最後在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方面。由於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則不享有此種權利。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上述可見民法中的平等主體、意思表示一致、契約自由等原則並不能完全適用於行政合同,但它們體現出來的基本原則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是行政合同區別於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的重要標志。

⑤ 特許經營合同的類型、條款是怎樣的

特許經營合同種類繁多,概括而言,可以分為「全規定記載型」和「分離記載型」兩類。

(一)全規定記載型所謂全規定記載型,是指將特許經營合同涉及的全部約定內容集中匯編在一份合同書中而不附錄其他文件的格式。通常,此種格式合同書在特許連鎖化剛剛起步、未步入成熟發展期的總部的合同書中較為多見,也是目前國內相關書籍中介紹的格式。在我國,特許經營的發展算來已有近十年的歷史,為何我國的特許連鎖總也長不大特許連鎖系統運營總是不順暢究其原因,特許經營合同書的構成方法應是最大的問題。通常,特許經營合同書的內容構成,應是在明確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對運營中必要的相互關聯事項進行成文化,在時間序列上也包括合同履行中與合同終止後的事項。如果考慮到連鎖系統運營的復雜性,那麼將所有內容全部組合在一起匯集於一個文本中,事實上是很困難的,也無法實踐。因此,目前國外的現狀是分離記載型成為主流。

(二)分離記載型所謂分離記載型,是將合同的主要內容規定於特許經營合同書中,而對有關涉及具體問題的規定分門別類地做成合同書的附屬文件,共同組合為合同書的形式。實際上,分離記載合同書可稱為「特許經營合同書體系」,內容構成龐大,涉及連鎖系統的方方面面,並且,凝聚著特許經營合同製作的技巧、經驗,異常復雜。特許經營合同中細節問題訂得越實際,則越有助於維持一個健康的長期關系。①而且,特許經營還會涉及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人的利益,如整個特許體系中的其他被特許者、消費者。由於特許合同只是特許者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內容當然會因特許者的利益而有所取捨。因此,規范合同內容將是必要的。盡管特許業務不同,特許權也會相應有所區別,但下列條款應是所有種類的特許經營合同都必須具備的。

1.授予特許權條款這是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首要條款。特許者同意授予被特許者特許權。具體包括特許權的內容、范圍、期限、地域。

2.特許者的服務條款特許者提供的服務是特許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服務,特許店甚至特許體系將難以維持下去。特許者的服務由初始服務、持續服務構成。如對被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

3.特許費及其他費用的支付特許費是特許者轉讓特許權所取得的收入。一般分為兩部分:一是加盟費,這是固定的,二是使用費,一般是根據受許方一年毛收入的一定的百分比來計算。其他費用主要是廣告促銷費、培訓費等,具體由誰負擔,也取決於特許方和受許方的約定。

4.品質管理條款高品質標準是保證特許經營成功的關鍵,不能在一個業務單位中保持品質標准,就會損害整個特許體系的利益。這些要求和規格一般寫在業務操作手冊中,被特許者應嚴格遵守業務操作手冊的內容。

5.保密條款合同的核心是特許權,而特許權是由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構成的一個有機組合體。尤其是商業秘密,一旦泄密,無可挽回,必然嚴重損害特許者的利益,故應予以約定。

⑥ 特許經營合同的法律約定有哪些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特許人和受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受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受許人同意的除外。特許人和受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前款規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4條規定:特許人應當向受許人提供特許經營操作手冊,並按照約定的內容和方式為受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業務培訓等服務。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產品或服務的質量、標准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特許人要求受許人在訂立特許經營合同前支付費用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許人說明該部分費用的用途以及退還的條件、方式。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特許人向受許人收取的推廣、宣傳費用,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推廣、宣傳費用的使用情況應當及時向受許人披露。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受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未經特許人同意,受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受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19條規定:特許人應當每年第一季度將其上一季度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的情況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⑦ 特許經營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回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答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
(二)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
(三)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
(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
(五)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
(六)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
(七)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
(八)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方式;
(十一)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的規定。

⑧ 特許經營合同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特許經營合同。特許經營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特許人、被特許人的基本情況,(2)特許經營的內容、期限,(3)特許經營費用的種類、金額及其支付方式,(4)經營指導、技術支持以及業務培訓等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提供方式,(5)產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標准要求和保證措施,(6)產品或者服務的促銷與廣告宣傳,(7)特許經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賠償責任的承擔,(8)特許經營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9)違約責任,(10)爭議的解決方式,(11)特許人與被特許人約定的其他事項。特許人和被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後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的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但是,被特許人同意的除外。

特許人和被特許人續簽特許經營合同的,不適用特許經營期限應當不少於3年的規定。

⑨ 無注冊商標特許經營合同效力是什麼呢,怎麼算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條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作了明確規定,即「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對於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商標法則未規定。在實踐中,涉及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案件並不少見,比如「小肥羊」火鍋店連鎖加盟、 「NIKE」涉外定牌生產以及最近頗具影響的「嘉裕長城」葡萄酒侵杈等案件。以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為爭論焦點的糾紛也顯現出冰山一角,比如「土掉渣」燒餅店特許經營、 「名揚天下」酒許可銷售等案件。筆者認為,商標使用許可本質上屬於合同關系,同時也受商標法律法規的調整。由於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既未明確允許也未明確禁止,根據私法領域「法無明文禁止即允許」和「意思自治」的原則,在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主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合同標的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主體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應當認定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具備法律效力。認識誤區: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無效
商標法第五個千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商標法所稱商品同樣適用於服務,下同。)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了普通注冊商標的禁用權,即他人未經允許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商標注冊人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及相關司法解釋則將注冊馳名商標的禁用權擴大到不相同、不類似商品。正因如此,理論界存在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范圍小於禁用權范圍的說法。那麼,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擴大到禁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法律效力如何呢?
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表現為兩個方面:(一)超出核準的注冊商標的范圍,許可他人使用與注冊商標不相同但近似的商標。鄭成思教授認為,注冊商標權人雖有權禁止他人使用「近似」標識,但注冊商標權人自己卻無權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該「近似」標識,否則屬於違反商標法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行為。」,品范圍,許可他人將注冊商標使用在類似但不相同的商品上。在 1995年「凌」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案中,注冊商標「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元宵心子」,而商標注冊人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擅自將核定的商品改為「元宵」。國家王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在」元宵」商品上使用「凌」商標,已超越了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權,因此其許可不具備法律效力。
筆者認為,鄭成思教授和商標局所言「近似」標識以及「元宵」商品上的「凌」商標均為注冊商標意義上的商標,其原意在於說明商標注冊人無權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如果簡單地認為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使用許可一概無效,則是對上述原意的誤解或曲解,走進了認識誤區。
事實上,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不再屬於注冊商標,而是落入未注冊商標的范疇。如果商標注冊人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注冊商標使用,則構成違反商標法規定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或冒充注冊商標的行為;如果作為注冊商標許可給他人使用,則該許可因違反商標法上述強制性規定而不具備法律效力。但是,法律並不禁止商標注冊人將超出注冊商標專用權范圍的商標作為未注冊商標使用或許可給他人使用。
二,現實需求: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
「商標的生命在於使用,保護商標權的根本精髓在於保護合法的使用。」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以及許可使用,體現了我國商標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立法宗旨,也反映出市場的現實需求。
當前,商品生命周期日益縮短,而我國商標申請量急劇增加,商標注冊程序一般需要兩年左右的時間。一旦遭遇異議、駁回、復審甚至行政訴訟,商標注冊申請周期則更加漫長。在日新月異的知識經濟時代,面對稍縱即逝的市場機會,未注冊商標的使用以及許可使用成為眾多商家的現實需求。
此外,通過使用的未注冊商標承載著一定的商譽和市場價值。經過使用達到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冊商標(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以及未注冊馳名商標由於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在市場競爭中佔有認牌購物的優勢,具有較高的市場價值。注冊馳名商標的商譽和市場價值也可能延伸至相關商品上的未注冊普通商標。在資訊發達的今天,通過適當的營銷策略宣傳推廣,未注冊普通商標(特別是具有較高內在顯著性的商標)完全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成長為具有較高市場價值的知名商標。為充分利用商標承載的商譽和市場價值,商家對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有著現實需求。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通常包括商標許可銷售、特許經營和定牌生產(OEM)等方式。就特許經營而言,原國內貿易部1997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試行)第六條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必須具有「注冊商標」,而商務部2004年頒布的《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第七條則取而代之地規定特許經營的特許人應當擁有「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筆者理解,經修改後的「有權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包括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即,未注冊商標也可以合法地作為特許經營權的組成部分。
三、立法技術:商標法「注冊登記」原則的體現
為體現「注冊登記」原則,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許多地方僅規定了注冊商標,而沒有涉及未注冊商標。比如,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轉讓注冊商標時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的注冊商標應當一並轉讓,但是並未涉及處於申請狀態的未注冊商標。此時,考慮到「注冊登記」原則和立法技術,商標法顯然不能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應一並轉讓,以免「賦予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同等的法律地位,破壞了整個商標注冊生效制度的完整性。」在實踐中,商標局一般建議處於申請狀態的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冊商標一並轉讓。」再比如,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許可人是「商標注冊人」,那麼注冊商標的被許可人是否有權再許可呢?法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根據立法技術以及一般法學原理,商標被許可人是有權進行再許可的。目前的實踐中,商標被許可人還可以將注冊商標使用再許可合同向商標局備案。
同理,商標法第四十條沒有明確規定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也是為了體現商標法的「注冊登記」原則而作出的立法技術處理。「注冊登記」原則並不排斥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2003年,某電腦公司經「energy及擊圖形」商標(處在駁回復審階段的未注冊商標)申請人的許可在掃描儀商品包裝上使用該商標。江蘇省工商局認為「energy及圖形」標志在我國未獲准注冊,該電腦公司獲准可以使用該標志,但不能標注注冊標記。商標局在此案的批復中認定該電腦公司加註注冊標記的行為構成冒充注冊商標。筆者贊同江蘇省工商局的觀點,同時也注意到商標局對本案有別於以前案例的認定。在前述「凌」注冊商標案中,商標局認定商標注冊人超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許可權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不具備法律效力;但在本案中,商標局對未注冊商標許可使用並未作出否定性認定。
四、司法實踐:承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主體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法院一般都認定合同有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0年曾發文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將未注冊的商標許可他人使用,如果被許可方對商標未注冊這一事實是明知的,簽約時並不存在欺詐行為,也不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該合同應確認為有效。」2005年7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涉及未注冊商標的定牌生產協議履行期限雖前後跨越「XINSHENGFENG拼音及刀圖形」商標注冊申請公告期與商標核;隹注冊兩個階段,但法律、行政法規對未注冊商標的許可使用並無限制的規定,故該份協議合法有效。」 2006年6月,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判決,涉及「土掉渣」未注冊商標的特許經營合同合法有效。
「名揚天下」酒許可銷售案也直接涉及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問題。2005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行政判決,認定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集團)提出注冊申請的「名揚天下」商標屬於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據媒體報道,在「名揚天下」商標提出注冊申請之前以及其後商標申請、駁回復審期間,五糧液集團、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五糧液公司)及四川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四川公司)之間就「名揚天下」酒分別簽訂了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銷售合同及總經銷協議。在「名揚天下」商標被「喊停」的情況下,五糧液公司與四川公司卻隱瞞事實真相,與甘肅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 (簡稱甘肅公司)簽訂北方13省總經銷合同。其後,甘肅公司與蘭州名揚天下酒業銷售有限公司(簡稱蘭州公司)簽訂銷售合同。蘭州公司發現「名揚天下」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認定為違法商標後,將甘肅公司、四川公司、五糧液公司告上法庭。2006年3月,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川公司與五糧液公司應就其故意違法導致甘肅公司與蘭州公司簽訂的合同及補充協議無效而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6年8月,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該案發回重審。筆者認為,本案涉及的一個問題值得注意。既然「名揚天下」商標被認定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強制性規定,那麼,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涉及「名揚天下」商標的使用許可合同就應當被認定為無效。在此,導致「名揚天下」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無效的原因並非因為「名揚天下」是未注冊商標,而是因為「名揚天下」商標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換言之,法律並不禁止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五、結論與建議
未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已成為現實的市場需求,也完全符合商標法促進經濟發展的立法宗旨。雖然現有商標法對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問題並未明確規定,但綜合考慮商標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技術以及法學理論、現實的市場需求等因素,未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法律效力應當予以認可。
另一方面,被許可的未注冊商標可能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利,或因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商標許可人應合法、誠信地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未注冊商標,盡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權利,切不可抱有「擦邊球」、 「搭便車」心理。就商標被許可人而言,在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前應做好審慎調查,了解商標許可人的資質、信用等信息,並審查被許可的未注冊商標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同時,建議在商標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商標許可人的責任,以保證被許可人向第三人賠償後有權依據商標許可合同向商標許可人追償。

⑩ 特許經營合同中主要應包含哪些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專門用語定義
特許經營合同涉及諸多的法律、經營管理和技術等專業問題,對合同中出現的一些專門用語,如管理體系、商標許可使用、區域保護、加盟金、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產品和服務的內容等。特許雙方經常因對上述專門用語的理解不同而發生糾紛。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對這些專門用語的內涵和外延進行明確界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管理體系是指特許人所有的有價值的專用商名、商標、建築風格、培訓體系、財務體系、經營訣竅和專有技術。它的核心內容是某某商標及其經營管理標准和技術質量標准」。
二、特許經營授權許可的內容、范圍、期限、地域
通常特許經營合同許可的內容大致包括:許可使用的商標、商號、專利、專有技術和經營決竅等等。合同應明確規定它們的名稱、登記號及其它登記注冊情況、有效期、許可使用的內容、方式和地區等事項。簽訂合同時,被特許者應該審核有關權屬證書的原件。許可范圍應明確規定使用的時間、地點、方式、使用權限等。合同期限短則一年,長則十年,最長可達二十年,通常為三至五年。期限的長短與行業特點、投資大小、投資回收期長短等因素有關。通常還應規定在哪些情況下可提前終止合同,在哪些情況下可延長或者續訂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到期後,乙方(被特許者)要求延續特許經營的,應在本合同期滿之日前 月,向甲方(特許人)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同意延續的,應續簽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請的,合同終止。」
特許權使用的地域通常是指被特許人有權使用特許經營權的地域范圍,它通常是用來限定被特許者使用特許權的空間范圍。同時,它也可以用來限定特許者在特定地區發展加盟商的數量,防止因特許者貪婪而無節制地發展加盟店,避免特許體系內部發生惡性競爭,危害整個特許體系的健康運作,從而維護被特許者的利益。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承諾在合同有效期內不再在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區范圍內發展其他加盟店。」
三、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八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 為確保特許體系的統一性和產品、服務質量的一致性,特許者有權對被特許者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這是特許者的一項最基本的權利。監督權是維護特許經營體系統一性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手段,監督權通常是通過執行督導程序和制度來實現的。督導程序和制度各企業並不完全相同,但其職能和目的是一致的。如麥當勞採取「神秘消費者」的手段來檢查監督加盟店的產品、服務質量,其效果十分良好。
第二、 有權向被特許者收取特許經營費及其他各種服務費用。特許經營費是指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有的企業還收取一定數額的保證金。這些費用在特許經營合同中約定。其他各種服務費用通常有廣告費、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以外單獨約定。有關費用的收取既反映了特許經營權的價值,同時又是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各種服務的保證和源泉。

第三、 對違反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侵犯特許者合法權益、破壞特許體系的行為,特許者有權終止特許合同,取消被特許者的特許經營資格。這是特許者的解約權。因為解約權的形式對特許雙方的影響很大,因此對相關條款的設計應十分慎重。另一方面,由於特許經營體系是一個利益的共同體,特許者應充分估計解除合約對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不良影響,不是萬不得已,不要使用解約權。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九條、規定,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 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使用,並提供代表該特許體系的營業象徵及經營手冊。特許經營權授予的依據是特許經營合同。在形式上,通常會舉辦一個象徵性的授權儀式或頒發授權證書。營業象徵通常是特許經營體系的統一店面設計、統一招牌、宣傳用品、工作服裝、營業方式等。經營手冊是指《單店營業手冊》、《VI手冊》等。
第二、 提供開業前的教育和培訓。通常是由特許者統一安排教育和培訓,如被特許者有特殊要求,雙方另行協商。
第三、 指導被特許者做好開店准備。通常特許者為被特許者提供店址選擇、店面設計、廣告策劃、開業儀式的策劃、設備的安裝高度、物品采購、員工招聘等方面的服務。
第四、 提供長期的經營指導、培訓和合同規定的物品供應。

四、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有:
第一、 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行使特許者所賦予的權利。這里主要是指獲得特許者的培訓和指導,利用特許者的商標、商號、專利、管理經驗等從事經營活動。
第二、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這是被特許者購買特許經營權的一個重要目的,但雙方應對如何正確使用經營技術和商業秘密做出明確的約定。
第三、 有權獲得特許者所提供的培訓和指導。特許者應安排好接受培訓的人員,充分利用培訓的機會提高自己的經營管理水平。另外,被特許者接受特許者的指導是維持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重要條件,對此被特許者應該有正確的認識。從這個意義上講,接受特許者的指導不僅是被特許者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暫行)第十一條規定,被特許者的基本義務有:
第一、 有義務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准開展營業活動。特許經營合同通常規定被特許者必須按《單店營運手冊》規定的方式進行營業活動,以保持特許經營體系的標准和統一。
第二、 有義務嚴格要求合同約定支付特許權使用費及其他各種費用。目前,被特許者在繳納特許權使用費時出現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不按時繳納費用和提供虛假的財務報表以減少應繳額等方面。對此特許者的對策是:收取保證金,如特許者拖延繳納使用費,特許者可以用保證金沖抵;再就是完善財務制度,加強對被特許者的財務監督;如進行財務監督困難,可採取定額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方式代替按比例繳納的方式。
第三、 有義務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維護特許體系的名譽和統一形象不僅是特許者的要求,而且關繫到被特許者的自身利益。在特許體系中,如一個加盟店出現問題,會影響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如深圳某加盟店發生「剁指事件」,很快影響到整個體系,使體系中的所有的加盟店營業額急劇下降。
第四、 有義務接受特許者的指導和監督。在特許經營體系合同中,特許者和被特許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相對應的,分別反映在不同的條款中。如特許體系中,培訓條款、各種費用及其支付的條款、監督指導條款、保密條款、保險條款、商標專利使用許可條款、限制競爭條款等等。

五、對被特許人的培訓和指導
對被特許人的培訓和指導是保證特許經營體系完整統一的重要手段,特許經營合同應明確規定培訓和指導的內容、方式、有關費用的承擔等事項。培訓指導通常包括開業前的人員培訓、店址的選擇、店面的設計、營銷策劃和開業後的支持指導。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特許人)為加盟店提供技術骨幹人員上崗前的專業培訓,並定期進行再培訓。」同時規定:「(特許人)有權以各種形式隨時對加盟店的服務質量和產品質量進行檢查、監督、鑒定和考核。在業務指導中,有義務幫助被特許者解決生產經營中的管理和技術問題」。還規定:「乙方(被特許者)在加盟店開業前派送其有關人員接受m公司培訓中心的培訓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訓證書後方可上崗。
對被特許者來說,獲得培訓和指導是自己的一項重要權利,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將培訓的計劃、教材、地點、教師組成等情況了解清楚,並在合同中詳細註明。
六、各種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原國內貿易部《商業特許經營辦法(暫行)》第十四規定,特許者向被特許者收取下列費用:
第一、 加盟金,即特許者在將特許經營權授予被特許者時所收取的一定的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必須向甲方一次性繳納特許經營加盟金五萬元。
第二、 特許權使用費,即被特許者在使用特許經營權的過程中按一定的標准或比例向特許者定期支付的費用。根據一九九七年財政部《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加盟店根據合同,按不高於銷售額3%的比例支付各特許者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計入管理費用。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按特許企業總營業收入的3%按月向甲方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自特許企業開業之日起,乙方應在每月結束的五日內,將該月的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第三、 保證金,即為確保被特許者履行特許經營合同,特許者可要求被特許者交付一定的保證金,合同到期後保證金應退還被特許者。保證金可以促使被特許者忠實履行合同。如被特許者違約,特許人可用保證金充抵特許經營權使用費和違約金。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訂立前,乙方應向甲方繳納十萬元保證金,合同期滿後甲方將保證金退還乙方,若乙方拖延繳納特許經營權使用費,甲方有權用保證金充抵。乙方收到充抵通知後,必須在五日內將保證金補足。若乙方不能按期補足保證金,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並不再退還保證金」。
第四、 其他費用即特許者根據特許經營合同為被特許者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的相應費用。如特許人派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的費用、廣告費的分攤、店面設計費、專項指導服務費、委託代理費等等。這部分費用通常在特許經營合同之外單獨約定。
實踐中,特許者可收取上述費用的一種或幾種,具體金額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約定。

七、保密和限制競爭條款
特許經營合同的核心是無形資產的使用,其中對經營訣竅、技術機密等的保密問題十分重要。因此特許經營合同都有保密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乙方(被特許人)及加盟店應將《手冊》及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準的其他資料所含內容列為機密,並使其處於保密狀態。未經甲方(特許人)事先書面同意,乙方及加盟店不得復制、記錄或以其他方式泄露給他人。乙方及加盟店承諾在整個合同期內和合同期滿後十年內,不將其所知悉的任何保密的知識、經營方法等向其他個人、組織、公司透露。
特許經營最大的弱點就是容易製造出業務的競爭者,為了防止被特許者學到企業的經營訣竅和技術機密後獨立開展特許經營業務,特許人往往在特許經營合同中規定限制競爭條款。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被特許者承諾在本合同有效期屆滿後十年內,被特許者不得從事與甲方(特許人)業務有競爭性的經營活動。」
八、特許經營中加盟店的轉讓問題
加盟店的好壞不僅關繫到加盟者的切身利益,而且關繫到加盟體系的成敗。因此特許人對申請加盟者需要進行甄選,只有經過考核合格的申請者才能獲准進入特許經營體系。所以,特許人不允許被特許者擅自轉讓加盟店。對此,特許者應在合同中明確合同轉讓的條件,申請加盟者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備,在確定是否加入特許經營體系時要充分考慮不易退出特許體系這一點。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未經特許總部的書面同意,乙方(被特許者)不得擅自將加盟店轉讓給別人。否則,甲方(特許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九、特許經營門店租賃期限和總部轉租權約定的問題
由於加盟店經營的好壞關繫到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利益,一旦一個加盟店經營不善關門歇業,整個特許經營體系的聲譽和形象將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特許總部總是要力圖接管該加盟店,使其盡快恢復經營。但是,對於一些投資大且必須在繁華地段開業的加盟店,總部 的接管有時會遇到門店的租賃問題。
如某西式快餐店特許經營企業在南京有一家加盟店,開業的時間是九八年底,被特許者的門店租賃期十年。開業後,由於被特許者沒有經驗,加上沒有投入足夠的精力進行經營管理,因此經營情況不理想。經協商,被特許者同意由總部接管該加盟店,總部擬將該店的經營權授予另外一個申請被特許者,但這涉及到門店的轉租問題。由於房價上漲等原因,原房東堅決不同意加盟店的接管者繼續承租原門店,而有關法律規定轉租必須經房東同意,致使總部被迫放棄接管該加盟店的計劃,特許經營體系在該地區的形象和聲譽受到了一定的影響。其實這種狀況是可以避免的。做法是:在被特許者與房東簽訂門店租賃合同時,總部可以作為第三方介入,簽訂一個三方合同。在合同中規定,如被特許者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需將加盟店交給總部接管時,在合同規定的承租期限內,被特許者有轉租權,總部或其同意的其他組織或個人享有承租權。
十、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的規定有利於督促雙方認真履行合同,有利於在發生糾紛時解決糾紛。因此制定詳細的違約責任條款具有一定的意義。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合同一經簽訂,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違約,如因乙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違約方應根據造成損失的程度支付十萬元以上的違約金」。又如:「乙方(被特許者)違反合同規定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
1、 未經甲方允許擅自擴大許可商標的使用范圍,或與其他商標組合使用;
2、 未經甲方允許將許可商標再許可他人或轉讓、出借、轉賣他人製作或使用;
3、 自行製作或使用與許可商標相似或變形的商標;
4、 降低加盟店的服務質量或產品(商品)質量,發生被輿論工具曝光或消費者嚴重投訴等情況;
5、 加盟店不按合同規定支付特許經營權使用費;
6、 不接受甲方依據管理規定進行的監督、或阻止甲方進行檢查;
7、 擅自變更本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十一、合同的終止和糾紛的處理方式
特許經營合同的期限一般較長,在合同有效期內如出現一些意外情況,雙方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本合同在下列條件下自動終止:
1、 乙方或加盟店遭受嚴重虧損而無力或不可能繼續經營;
2、 乙方或加盟店破產、無償還能力或開展清算程序;
3、 乙方財產的主要部分被法院強制執行;
4、 乙方解散。
關於糾紛的解決需要注意的是:特許經營合同的履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出現糾紛是很正常的事情。特許雙方的利益既有對立的一面,也有統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糾紛出現,雙方應該彼此真誠的交換意見,盡量通過協商解決糾紛,這樣對雙方都有利。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或仲裁解決。如某特許經營合同規定:「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雙方如有意見分歧,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xx仲裁委員會仲裁。該裁決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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