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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無效

發布時間: 2020-11-22 21:47:10

1. 關於合同的無效和撤銷有哪些規定

(一)關於合同無效的規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因欺詐、脅迫而成立的合同無效。但《合同法》對《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了必要的修正,將在欺詐、脅迫情況下成立的合同效力的決定權授予了被欺詐和脅迫的一方。「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在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情況下,這類合同是無效的。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這類合同無效的決定因素包括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從主觀方面而言,當事人要有惡意串通的行為;從客觀方面而言,此類合同要對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惡意串通可以表現為明示的行為,包括當事人雙方訂立協議等;也可以表現為默示的行為,即一方當事人表明意圖後,另一方面給予默認等。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所謂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指的是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雖然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實質上是違法的。當事人通過一個形式上合法的合同來實現其非法的目的。例如,當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訂立贈與合同,將自己的財產無償地贈與他人,就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這類合同包括逃稅的合同、損害人格尊嚴的合同、破壞公平競爭的合同、賭博合同、破壞家庭關系的合同等。這些合同對公共利益和社會風俗造成了損害,屬於無效合同。

案例4:為賭博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張勝與李強在賭桌上相識。2010年9月某日,兩人共同參與賭博。李強輸光賭本之後,不甘心一走了之,向張勝借款1萬元,繼續參與賭博,並打下借條一張——「李強向張勝借款1萬元,翻本後連本帶利還款1萬1千元。賭輸了,3個月內償還借款。」該筆款項在此後的賭博中再次被李強輸光。此後,張勝多次向李強追討借款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專家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為賭博借款訂立的合同屬於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張勝依據該合同請求李強歸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內容如果違反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和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合同。

(二)關於合同撤銷的規定

1.以欺詐與脅迫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思訂立的合同

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除了損害國家利益導致無效的情況外,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當事人一方利用了對方的困難處境,與之訂立了顯失公平的合同。構成乘人之危,需要具備以下幾種條件:(1)當事人一方處境困難;(2)另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的困難處境;(3)處境困難的當事人被迫接受對自己明顯不利的條件;(4)合同的權利義務分配顯失公平。

3.出於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構成重大誤解,需要當事人對合同重要內容出現認識上的偏差,從而給自己帶來重大損失,無法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誤解包括以下情形:(1)對合同向對方產生誤解,如把甲公司誤認作乙公司而與之訂立合同。在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中,如贈與、無償借貸等以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為前提的合同,演出、加工承攬等以特定人的專業技能為前提的合同,信託、委託、保管、信貸等以當事人的信用為前提的合同,針對當事人的誤解屬於重大誤解。不具有人身性質的合同,如商品買賣合同,如果對當事人的誤解不會給自身造成重大損失,不屬於重大誤解的范疇;(2)對合同的性質產生誤解,如將借貸合同誤認為是贈與合同,將出租合同誤認為是出賣合同;(3)對標的物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包裝等發生誤解。此類誤解可能導致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繼續履行合同會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構成重大誤解;(4)對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等發生誤解。如果此類誤解給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妨礙了合同目的的實現,屬於重大誤解。重大誤解與欺詐、脅迫不同,是當事人自身的過錯造成的,因此,如果因為重大誤解撤銷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了損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的損失。

4.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指的是當事人雙方訂立的合同中對權利義務的分配明顯失衡。判斷合同是否存在顯失公平的情況,需要綜合考慮合同條款本身以及相關的各種因素。

2. 什麼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無效合同就是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版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權的規定和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無效承包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2)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3)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4)濫用職權或者採取欺詐、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

3. 什麼樣的合同叫做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就是從合同訂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或者說不受法律保護的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確定為無效承包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2)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3)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4)濫用職權或者採取欺詐、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訂立的。

4. 合同在什麼情況下是無效合同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從一開始就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對合同無效的幾種情況作了明確規定: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如故意告訴對方當事人錯誤的信息或是隱瞞真實情況。「脅迫」是指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直接威脅對方,迫使對方當事人因害怕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以欺詐或脅迫的方式訂立合同,在損害國家利益時,屬無效合同。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在明知或應當知道訂立合同會給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而為的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內容不合法或者合同行為合法目的不合法的屬無效合同。如簽訂以買賣毒品為內容的買賣合同。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關繫到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反映了社會的道德准則。因此,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頒布的法律,「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命令、條例等行政法規。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不論合同當事人是否故意,合同都為無效。

5. 哪些合同是無效怎樣算是無效合同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欺詐、脅迫損害國家利益簽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欺騙他人而使他人陷入錯誤而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欺騙他人的方法包括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目的是為了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脅迫」是一方當事人以將來要發生的損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損害相威脅,而使對方當事人產生恐懼並與之訂立合同的行為。脅迫行為給對方當事人施加的一種威脅,這種威脅必須是非法的。
2、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惡意串通的合同。「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某種行為將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而故意共同實施該行為。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包括兩種情況:
(1)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達到掩蓋其非法的目的;
(2)指當事人從事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內容上是非法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這是合同法的公共利益原則的體現。公共利益是相對於個人利益而言的,它是指關繫到全社會的利益,表現為某一社會應有的道鑽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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