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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3 04:33:14

A. 圍繞合同法結合實例談合同糾紛及爭議處理辦法

合同爭議,又稱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對合同履行的情況和不履行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後果產生的各種糾紛。
爭議解決方式一般分為四類 一是爭議發生後當事人雙方自行協商解決;二是 調解;三是提交仲裁機構 ;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協商:
1、 發生糾紛時,如合同未約定糾紛解決方式, 那麼首先要考慮雙方協商解決。這樣既簡便易行,又能節約時間及時解決問題,同時又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關系;其為上策。
2、當事人達不成 和解協議的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同時和解並非當事人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二、仲裁:
1、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有一個法定前提 當事人雙方有仲裁協議;沒有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不予受理。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 仲裁事項;
(三) 選定的仲裁委。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仲裁委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2、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在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或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是依照法律規定成立的專門裁決合同爭議的機構。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委不按行政區劃 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社區的是設立。
3、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可以有三名仲裁員或一名仲裁員組成。有三名仲裁員組成的,設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4、裁決書效力
經人民法院判決後不得再採用調解、協商、仲裁的方式解決,但是經協商、調解、仲裁仍不解決爭議的,可以最終選擇人民法院判決解決爭議。

B. 合同糾紛出現哪些糾紛

你好,
一、有無效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效力角度來對合同糾紛進行的劃分。
1、無效合同糾紛
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合同無效後,合同當事人因各自返還因合同而取得的財產發生的糾紛,合同無效責任應由何方承擔,承擔多少之糾紛等等。
2、有效合同糾紛
是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後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
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的形式角度來對合同進行的劃分。
1、口頭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口頭合同雖然簡便易行,但因為沒有書面的證據,所以,一旦發生糾紛是不易獲得解決的。口頭合同多是即時清潔的合同,一般來說,發生糾紛的情況較少。
2、書面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合同糾紛是書面合同糾紛。這與書面合同應用之廣泛分不開的,解決書面合同糾紛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書或確認書,以及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來往函件等。故要求合同當事人注意保存所有的與合同有關的書面證據,以便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舉證,此外,有時在一項合同履行過程中,既有因書面協議引起的糾紛,也有因口頭協議引起的糾紛,口頭協議除非有證據證明,否則法律是不承認其效力的。
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來劃分合同種類的。
l、國內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國內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國內合同糾份不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來說,單純從程序角度要容易得多。
2、涉外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涉外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涉外合同糾紛因為具有涉外因素,解決糾紛時要比國內合同困難得多。所謂涉外因素,是指合同主體一方是外國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同法律關系發生在國外,合同標的位於國外等。解決涉外合同糾紛時,往往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合同語言問題,解決糾紛地點問題等等。甚至糾紛解決後的執行問題也很復雜,所以,應盡量避免在涉外合同上發生糾紛。
四、有名和無名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
1、有名合同糾紛
從合同法規定來看,有名合同糾紛主要有以下15種:
(1)買賣合同糾紛,包括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糾紛,農副產品購銷合同糾紛,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等。
(2)供用電合同糾紛,包括供用電、氣、水、熱力等合同糾紛。
(3)贈與合同糾紛,包括饋贈合同糾紛、遺贈合同糾紛等。
(4)借款合同糾紛,包括各類長短期限的民間或商業借款合同糾紛。
(5)租賃合同糾紛。
(6)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含融資租賃關系中買賣合同糾紛。
(7)承攬合同糾紛,包括來料加工合同糾紛,來件加工合同糾紛,補償貿易合同糾紛等。
(8)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包括建設勘察設計合同糾紛、建築安裝工程合同糾紛等o
(9)運輸合同糾紛、包括水路、鐵路、陸路、航空運輸合同糾紛。
(10)技術合同糾紛,包括技術開發(委託開發和合作開發)合同糾紛,技術轉讓(專利技術轉讓和非專利技術轉讓、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合同糾紛,技術咨詢合同糾紛,技術服務合同糾紛等。
(11)保管合同糾紛。
(12)倉儲合同糾紛。
(13)委託合同糾紛。
(14)行紀合同糾紛。
(15)居間合同糾紛。
2、無名合同糾紛
除了《合同法》規定的15種合同外,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合同,它們分別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規所調整。這些合同爭議也屆於合同糾紛之列、具體說來,主要有以下合同糾紛。
(1)保險合同糾紛,包括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人壽保險合同糾紛等。民間借款合同糾紛
(2)擔保合同糾紛,包括保證合同糾紛、抵押合同糾紛,質押合同糾紛,留置合同糾紛等。
(3)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買賣、租賃合同糾紛,土地位用權轉讓合同糾紛等。
(4)承包經營合同糾紛,包括農村承包經營合同。
(5)勞動合同糾紛,包括僱傭合同糾紛、集體勞動合同糾紛、涉外勞務合同糾紛等。
(6)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專利合同糾紛、商標合同糾紛,著作權合同糾紛等。
(7)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企業合同糾紛、中外合作勘探開發白然資源合同糾紛等
(8)台伙合同糾紛,含隱名合夥合同糾紛。
(9)其他合同糾紛,如固培訓合同、票據貼現合同、儲蓄合同、影視合同、廣告合同等引起的合同糾紛。
五、標准和非標准合同糾紛
這是從合同條款是否標准化的角度來劃分合同糾約納。
l、標准合同糾紛
是指固合同中的標准條款而引起的爭議。標准條款,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對於因對標准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標准條款一方的解釋。法律對因標准合同糾紛的解決的規定主要從保護被動接受標准合同一方的角度出發的。
2、非標准合同糾紛
除標准合同之外的所有合同糾紛均為非標准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C. 合同糾紛不按合同法處理有何後果

合同糾紛,一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為准。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價格,發生爭議處理的,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按照《合同法》這三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約定與《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依照當事人的約定確定合同內容。如果當事人就某些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依照《合同法》的第六十一條規定補充。第六十一條還不能完善的,按照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最後適用,這是合同約定不完善時,保護合同雙方利益的最後一道防線。
如果按照《合同法》規定,雙方還不能解決問題,導致合同約定的日期屆滿,一方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的,是嚴重違背合同承諾的行為,會給合同對方帶來損失,必須要承擔其應得的法律後果,包括:
(一)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一方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守約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四)在雙務合同中,合同一方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後,不得援引同時履行抗辯權。即使合同對方當事人有先履行義務時,其仍然有權拒絕先履行。

D. 合同法糾紛

問題描述的不清晰。
你的問題是:你和招聘公司簽了一份協議(內容不明)版,他們現在權說你貸款了20000元,需要你還錢,你不去上班還要付違約金。
簡單回答下,協議內容是什麼,你的身份信息是否提供給公司,你是否在某貸款合同上簽過自己的名字等,這些都是回答你上述問題的重要信息。
如果你沒有提供個人信息的話,他們可能是騙你的,想嚇嚇你讓你在沒有正確判斷力的時候再給你下套。不去上班不會影響你什麼,違約金也不一定要付。而且據你的描述,這個協議很可能是無效的合同。
因此,不要慌,別相信他們的說辭,實在怕的話可以向派出所報案。

E. 合同法中關於財產糾紛

一、合同糾紛解決方式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四種: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和解和調解並非解決合同爭議必經的程序,即使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爭議條款中作了相應的規定,當事人也可不經協商和解或調解而直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故選擇仲裁還是訴訟解決合同爭議是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仲裁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給仲裁機構進行處理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協議一旦依法成立,當事人不得再就爭議事項向法院提起訴訟。同訴訟相比,仲裁具有快速、便捷、高度保密、裁決便於執行、能夠充分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利於維持和發展爭議雙方之間的商事關系等特點。
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中使用得最多的糾紛解決方式。它是一種強制管轄,假若合同中沒有有效的仲裁條款,也沒有另外達成有效的仲裁協議,即使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當事人仍有權就該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我國訴訟制度比較仲裁製度而言具有程序嚴格、公正、對當事人的訴權保障全面、法官審判經驗豐富等特點。

二、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合同當事人將合同爭議提請仲裁,必須基於有效的仲裁協議。根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仲裁協議內容必須具備三個要素:一是要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要有仲裁事項;三是要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其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往往會由於不了解仲裁製度和仲裁機構的設置,在合同爭議條款中做出以下幾種不規范的仲裁協議:
第一、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范。如: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本市有關部門仲裁"、 "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XX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
第二、同時約定兩個仲裁機構仲裁。如:爭議可提交"A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或"B市有關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既約定仲裁,又選擇訴訟。如:發生爭議向"合同履行地(簽訂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爭議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機關仲裁,對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在現實案例中,上述各類不規范的仲裁協議,雖不是一律被認定為無效,但多數會因為無法明確當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或無法確定仲裁機構而導致無效。
此外,合同當事人如何對仲裁事項進行規定也是應注意的問題。我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項規定不難理解,但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當事人如何針對自身的情況確定將提請仲裁的事項是一個值得注意的問題。如合同當事人屬長期合作關系,雙方在前合同尚末履行完畢時又簽訂了含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且兩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這樣會導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部分在仲裁管轄范圍內,一部分在訴訟管轄范圍內,所以一旦發生合同爭議,就會出現合同當事人既要進行仲裁,又要到法院訴訟的情況。故為防止類似問題的產生,合同當事人在約定仲裁協議時,應將對前期沒有約定仲裁方式的前合同一並寫入新合同爭議條款中。

三、選擇以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爭議應注意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因合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自由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協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規定在本地法院)來管轄案件,以節省費用,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因素產生的不利影響。應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自由選擇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如:按照規定,在重慶市一般財產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200萬元的,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於標的低於200萬元的合同,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由某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2、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而當事人在制訂合同爭議條款時應做到表述明確,選擇的管轄法院是確定、單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協議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如類似"因本合約發生的任何訴訟,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雖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若發生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則很容易引起管轄爭議,造成訴訟程序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3、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4、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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