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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作用

發布時間: 2020-11-23 05:26:45

1. 試論合同法的作用

一、合同法反映了建立全國統一大市場的要求,實現了交易規則的統一和完善

★舊合同法在此方面的缺陷:

(一)原來三部合同法內容上不統一

1、三個合同法調整的社會關系不一樣

1) 經濟合同法是規定國內的合同,還不是國內全部的合同,是國內所謂的經濟合同。

2) 技術合同法是專門規定國內的技術合同。是以技術關系,諸如技術開發、技術轉讓等這類特殊的合同關系規范對象的;

3) 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涉外經濟合同關系。

2、法律主體不統一

1) 經濟合同法中的合同主體只限於法人、農村承包經營戶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自然人;

2) 技術合同法的合同主體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

3) 涉外經濟合同法的合同主體包括中國的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與外國的企業、其它經濟組織和外國的個人,在這部合同法中,外國的個人是可以的,中國的個人不可以,並且涉外經濟合同法中的主體叫企業,不叫法人。

3、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不統一。

1) 經濟合同法規定的是過錯責任,因過錯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強調的是過錯。

2) 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法律條文說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條件,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根本不提過錯的問題,也就是無過錯責任。

4、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表述上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表述為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2) 技術合同法則表述為自願平等互利有償。

5、合同形式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承認口頭合同,即時清結的合同可以採取口頭形式,不是即時清結的採取書面形式;

2) 技術合同法和涉外經濟合同法嚴格要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6、結構風格不一致。

1) 經濟合同法是總則加分則,規定了十種典型合同;

2) 技術合同法也是總則加分則,規定了合同分則;

3) 涉外經濟合同法全是總則,根本沒有規定分則。(英美法系風格)

(二)現時生活中發生的很多合同關系三部合同法都未作規定經濟秩序的維持造成困難。

1、中介合同關系

2、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3、儲蓄合同、結算合同關系

★新合同法的在此方面的優點:

(一)將三部合同統一到一部合同法當中,統一了合同法內容和交易規則

(二)對新合同法仍然沒有規定的合同類型適用合同法總則以及比照類似合同類推適用,將各種合同納入了合同法調整范圍。



二、合同法剔除了反映計劃經濟體制的內容,盡可能符合市場經濟的本質

(一)原來的合同法將合同稱之為"經濟合同",這個概念本身就是計劃經濟體制的反映。

(二)原經濟合同法,強調主體的特殊性,都必須是社會主義組織,已經不符合

社會實際生活了。

*合同主體已經多元化: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企業、個體工商戶、公民個人等

(三)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工商行政部門的監管限制了合同自由

(四)技術合同的管理過於廣泛

新合同法將技術合同法納入了統一合同法當中。

三、新合同法中創設了許多新的制度(與舊法相比)

(一)合同法第42條規定了前合同義務;第60條規定了附隨義務;第92條規定了後合同義務。

1、合同義務 向前面擴張了,合同沒有成立就有義務,即前合同義務;

2、向後擴張了,合同關系已經消滅還有義務,即後合同義務;

3、在合同關系存在期間還有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義務,即附隨義務。

(二)對格式合同的規制
1、規定格式條款的使用人在決定合同內容的時候應該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遵

循公平的原則。

2、規定了格式條款使用人的提示義務。

3、直接規定某些條款無效

4 、最後還有一個管制的辦法,就是對格式合同某個條款的理解有爭議時,通常

採納不利於格式條款使用人的那樣一個含義為標准裁判案件。

(三)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的確立

四、合同法的創造性(我國獨創)

代位權制度、撤銷權制度、表見代理制度等是我們參考和借鑒其他國家合同法設立的。我們的創制:

(一)法定代表人越權行為的效力認定。

(二)後合同義務,等

2. 合同在工程項目中的主要作用是什麼

建築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主要作用:

1、加強合同管理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使用合同來引導和管理建築市場,順應了政府轉變職能,應用法律、法規和經濟手段調節和管理市場的大趨勢。

2、合同管理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任何建築工程項目的實施都是以簽訂系列承發包合同為前提的,只有抓住合同管理這個核心,才可能統籌調控整個建築工程項目的運行狀態,實現建設目標。

3、加強合同管理是規范各建設主體行為的需要。建築工程項目合同界定了建設主體各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為正確處理建築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各種爭執與糾紛的提供了法律依據。加強合同管理,能夠起到規范建設主體行為的積極作用,對整頓我國的建築市場起到了促進作用。

(2)合同的作用擴展閱讀:

特徵:

1、針對工程項目的管理特點進行WBS工作分解結構

每個工程可以根據自己工程的實際WBS工作分解結構情況,運用「工程中標」、「項目評估」、「中期管理」等階段的程序在系統存儲的公共工程標准細目資料庫中指定屬於本工程所能用到的相關分布項目信息。將這些分布項目信息繼續分解為更細的細目、構造物並指定定額。

2、對於「材料」、「定額」數據的管理也是本系統的特色功能之一

系統中把材料分為兩種類型:原材料、配合比材料。其中,配合比材料是由某些原材料通過一定的配比量組合而成的一種特殊的材料。系統管理者可通過《材料信息維護》、《企業標准配合比信息維護》兩支程序分別對「原材料」、「配合比材料」的標准值(單位、單價等)進行管理。

3、定額的重要性

定額是計算構造物成本的關鍵依據。根據定額的類別系統中將定額細分為以下3種類型:人工、材料、機械。系統管理者可通過《企業定額信息維護》程序對定額的上述4個類型方面的數據的標准值進行維護。標准值作為企業基礎數據,為後期實際應用提供基準依據。

3. 簽訂長期合同有什麼作用

如果你特指勞動合同,那麼對於勞動者來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更有保障。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可以選擇不續簽合同,並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的終止日期,單位想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單位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齡支付其賠償金,2008.1.1前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算一年,2008.1.1後的該單位工齡每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賠償一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賠償二個月工資。而勞動者想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完全一樣,所以對勞動者來說沒有限制。
如果遇到單位經濟性裁員,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被優先留用,而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能被優先裁員。

4. 簡述合同的作用

1、約束雙方共同履行責任和義務。

2、闡明雙方需要在期限內進行的工作。

3、一旦發生違約事件,如何去處理,處理的依據是什麼,走什麼樣的法律程序。

4、合同雙方同意簽署協議,合作終止協議以及相關業務明確規定。

(4)合同的作用擴展閱讀: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於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是具體的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目的是合同雙方通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

2、合同目的具有確定性。一般情況下,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的合同目的應該是確定的。從嚴格意義而言,任何人的行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屬於人的行為,而且是比較正式的行為,所以更應該具有一定的具體目的。因此,對於特定的合同當事人,其合同目的是確定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樣性。同一合同標的,可能對於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其目的也不盡相同。每一種合同標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當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因此,即使合同標的相同,其目的也可能大相徑庭。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對合同目的進行明確,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有些不明確,但當事人根據交易的習慣和商業慣例可以推定,其合同目的是默示的。

5. 合同的意義是什麼

1、鑒證具有及時性 :通過對合同進行鑒證,可以及時發現和糾正在合同內訂立過程中出現容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現象,並提請當事人對合同中缺少的必備條款予以補充;對顯失公平的內容予以修改;對利用合同進行的違法活動予以制止和制裁;對約定義務超過承擔能力的予以消減。從而減少和避免其不必要的扯皮,為合同能順利履行奠定基礎。
2、鑒證具有教育性 :合同管理機關審查鑒定合同的過程,就是當事人宣傳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令的過程。通過指導當事人對不規范合同條款的修改,增加當事人的法律知識。通過制止和糾正故意或非故意的各種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行為,教育當事人,提高他們的法規觀念。
3、鑒證具有強制性 :鑒證作為合同管理機關監督合同當事人的一種手段,具有一定的強制性。這種強制性表現在:一旦發現當事人的行為超越了法律規范的要求,就可運用行政權力強制其改正。對情節較嚴重的,還應給予行政制裁。從而,體現其合同管理機關的職能作用。

6. 合同的基本作用是什麼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希望對你有幫助!

7. 合同的作用

勞動合同是產生勞動法律關系的法律事實,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勞動者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對於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合理使用勞動力,增強企業活力,發揮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都有重要的作用,勞動合同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勞動權是勞動者獲得職業的權利。它是勞動者生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憲法和法律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勞動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法律形式。它可以將國家規定的客觀勞動權變為勞動者的主觀勞動權。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意味著勞動權的實現,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獲得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解除勞動合同。國家通過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就業條件,擴大就業機會,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
(2)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招收錄用勞動者的時間、條件、方式和數量,並且通過與勞動者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做到人盡其才,合理使用勞動力。用人單位享有依法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自主權,勞動者能進能出,可以促進勞動力流動,優化勞動力資源配置。勞動合同規定勞動者必須遵守其所在單位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有利於鞏固勞動紀律。簽訂勞動合同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只要用人單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就能調動廣大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促進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3)勞動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也會產生矛盾,發生勞動爭議。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他們正確地行使權利,嚴格地履行義務。這樣,就可以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

8. 合同的作用是什麼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按你說的情況,3年內,你辭職要和廠長負責人協商,必須要廠子同意你提前辭職,你才能辭職;3年內,如果你犯了嚴重的事情,廠子有權開除你。

9. 合同有什麼作用

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出現糾紛,方便解決

10. 合同的重要性

什麼是合同?

關於合同的解釋,有人認為,合同解釋是對合同內容及含義的理解和探討;有人則主張:合同解釋,不是指合同當事人或其他任何人對合同條文或所用文句所作的解釋,而是指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依其職權對合同條文所用文句的正確含義所作的解釋。由此可見,從不同角度對合同解釋所下的定義也不同。

(1)關於合同解釋的主體。合同解釋的主體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解釋主體為任何人。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公證人、鑒證人員、證人、鑒定人、法官、仲裁員、學者都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對合同進行解釋。狹義合同解釋的主體,僅指對合同及其相關資料所作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釋的受理合同糾紛的法院或仲裁機構。狹義合同解釋主體對合同進行的解釋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拘束力,是製作調解書、判決書和仲裁裁決書的重要依據之一。

(2)關於合同解釋的客體。合同解釋的客體既包括發生爭議的合同中使用的語言文字,還包括沒有爭議的合同文字。根據(合同法)第125條規定,在解釋合同時,不僅要考慮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還要考慮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才能公正地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合同文本採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並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釋。

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依合同的具體含義不同而有所不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當事人享有的債權和承擔的債務;合同作為一種法律文書來說,合同的內容是指據以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合同條款。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或報酬。

5、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履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種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簽訂合同的重要性:反面例子

99年,石家莊的小劉接到了攀技花第一食品商聯系罐頭業務的電話,經過雙方 多次有磋商,價格終於談妥,對方到廠現貨提貨。同時, 這個食品商又向小劉打聽 了石家莊市幾中"反季節"蔬菜的價格,打算順便販運一車西紅柿、碗豆等時鮮蔬菜 到石家莊,汽車返回時裝罐頭,小劉了解到這種在本地夏季才收獲的蔬菜,春節 前特別好銷,對方一算帳,見有利可圖,於是雙方就在電話上定了這筆蔬菜生意。 此後對方沒再來電話。
2000年元月13日下午3點,該食品商突然出現在小劉的辦公室,並說蔬菜已到,小劉得知裝蔬菜的車已跑了40多個小時應盡快卸車時,立即將車領到了蔬菜批發市場,而此時,市場上前幾天才從攀市運來幾種蔬菜,市場已經飽合。小劉想,如果按貨只能出報價的三分之一。食品商不願意,雙方久持不下,後來幾名菜販圍著卡車狠勁砍價,雙方討價還價了一個多小時,食品商很是著急,眼看天色已晚,如果拖到第二天,有的蔬菜便會腐爛,損失將會更慘重。無奈之下,食品商只好以比產地購價還低的價格將這10噸鮮菜脫手,虧了3千多元運費和1千多元本錢。食品商原以為穩賺,誰知"大意失荊州",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失。
這筆生意雖然不大,但教訓深刻,最重要的一條就是:生意談好後,一定要簽購銷合同,寫上違約處罰條款,最好收取購貨方一筆"定金",防患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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