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用工合同
⑴ 用工單位和強戒人員如何簽勞務合同
用人單位和強戒人員在簽訂勞務合同和其他不適強戒人員的合同一樣,沒有什麼特殊之處,工資該多少就是多少,福利也不能少,不過有一點強戒人員會受到監督和限制自由。
⑵ 勞動合同和用工合同、僱傭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用工合同是一個泛指,可以包括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僱傭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以下主要區別和聯系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聯系
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主體資格的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及個體經濟組織。在勞動合同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從而實現勞動的社會化,而且勞動者已經成為該經濟組織中的一員,他與用人單位具有身份上的從屬性和依附性,這也是其與僱傭合同最大區別之所在。在僱傭合同中,其主體並不具有上述的限制,僱傭合同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獨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隸屬性和依附性。
二、國家干預的力度不同。
勞動合同的建立雖然也體現了當事人的合意性,但它更強調國家意志的主體地位。為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干預貫穿於勞動合同履行的始終。而在僱傭合同中,主體雙方是完全平等的 ,在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的過程中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為主,國家基本不做干預。
三、爭議的處理方式不同。
勞動爭議的處理受《勞動法》的調整,而且其處理的程序是仲裁前置,即對於勞動爭議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方可起訴。而在僱傭關系中發生的爭議則主要由《民法通則》進行調整,發生糾紛後當事人可直接訴諸於法院,而勿需受仲裁前置之限。
四、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同。
在勞動合同中,勞動法律關系的存在具有相對的穩定性,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交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的義務;而在僱傭合同中,其穩定性較差,僱主也沒有為受僱人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拓展資料
相關法律知識:
合同的作用
1.它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它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它是減少和防止發生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4.它是建立規范有效勞動關系的重要載體。
合同的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鑒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法制網– 司考經濟法:僱傭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⑶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勞動合同:
是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務合同:
用於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3、聘用協議書:
用於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二、特點不同:
1、勞動合同:
沒有適用范圍,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求與勞動人進行合同簽訂。
2、勞務合同: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3、聘用協議書: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3)勞務用工合同擴展閱讀
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⑷ 用人單位與工人簽定勞務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你可以與工人簽訂一份臨時協議,但是協議的最長時間不能超過六個月,超過了就要簽訂勞動合同,給人家上保險。如果工人所從事的工作是你單位日常必須做到的工作,那最好還是簽訂勞動合同。
⑸ 用人單位可以和個人簽勞務協議嗎
可以。
一,單位(用人單位是勞動立法中的專用名稱)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協議(合同),法律無禁止規定.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為《民法通則》、《合同法》 《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則必需是書面合同。勞務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
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普遍先經過勞動仲裁,未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勞務合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動保障不同
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等,並承擔勞動風險。 勞務合同,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並不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由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行負責。
5、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
勞動合同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2000元為起征點,不同額度的繳納稅率也不同。
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稅,800元以上按20%交稅,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數。
6、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除時賠償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解釋勞動合時,要求提前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無需賠償.
7,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管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務合同的被僱用者無需接受僱主的管理.
8,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工作持續性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工作;勞務合同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5)勞務用工合同擴展閱讀: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種類有兩種,一種是生產過程與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如服裝加工,傢具製作等等。
還有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買者的消費同步,勞動者提供使用價值的過程,如飲食、理發等等,勞動行為以勞動成果的形式呈現。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僱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
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