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協議
『壹』 集體合同是什麼
集體合同即集體協議。《勞動法》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書面協議。」它是依法簽訂的書面條約,具有法律效力和責任。
『貳』 集體合同的概念和性質
(一)集體合同的概念
2004年原勞動與社會保障部發布的《集體合同規定》第三條對集體合同的概念作出了規定:「本規定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二)集體合同的性質
1、集體合同的主體
主體不是一對一的,不同種類的集體合同,其主體也不完全一致。企業集體合同的主體是用人單位全體職工和該用人單位。
2、集體合同的內容
內容較為廣泛,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幾乎涉及了企業勞動關系的各個方面,但所涉事項均是針對職工集體的,解決職工共有的一般問題。對於特定職工的特殊問題,集體合同中無法作出規定,只能由用人單位與職工的勞動合同中作出約定。
『叄』 什麼是集體合同制
集體合同是企業與工會簽訂的以勞動條件為中心內容的書面集體協議。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它不規定勞動者個人的勞動條件,而規定勞動者的集體勞動條件,一般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全體工人、職員,也有的適用於企業行政(或企業主)和參加簽訂集體合同的工會成員。
『肆』 為什麼說集體協議制度建立了平等協商談判機制
集體合同制度/團體協約,集體協議:指由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及產業部門,僱主及僱主團體之間就職工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
訂立集體合同的准備工作:1准備對集體合同的意見和建議2起草集體合同文本。
集體合同的履行:集體合同簽訂後,簽約雙方都要嚴格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條款,保證合同目標的實現。集行,對雙方當事人來說,不僅是協定義務,而且是法定義務。集行和其他合同一樣,應堅持實際履行,全面履行和協作履行的原則。集行,應針對不同的合同條款採用不同的履行方式。集體合同中規定的有關勞動標准方面的條款,主要要求當事人在集體合同的有效期內按集體合同規定的各項標准簽訂個人勞合,保證個人勞合的勞動標准不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對於目標性條件,當事人應按要求,自覺實現各自的義務。
集體合同的變更:指在集體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集同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原合同內容已不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時,當事人對原合同中某些條款進行補充和修改。所謂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指企業生產經營遇到困難,停產,轉產,使集同無法完全履行;國家勞動政策發生變化,法律規定有了新的內容,集同違背現行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因不可抗力等自然因素,如戰爭,水災等,使集同無法履行。
集體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發生而導致集同法律關系消滅。情形有:1集同的期限屆滿2集同當事人一方不復存在3集同依法或通過協商解除。
『伍』 集體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集體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勞動標准條件規范部分,這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對個人勞動合同起制約作用;第二,過渡性規定,主要包括因集體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解決措施,優先招用被解僱的職工等;第三,關於集體合同本身的一般性規定,包括集體合同的有效期限,變更解除條件等。在我國公有制企業中,因集體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根本的利害沖突,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同樣關心企業生產的發展,關心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物質文化生活條件,因此在一些公有制企業簽訂的集體合同中,還明確規定了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指標,職工民主管理等內容,以便讓職工了解企業年度主要任務,以主人翁態度完成和超額完成生產任務,它反映了具有中國特色的集體合同制度的優越性。
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通常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分配方式與支付辦法等;安全生產與工業衛生;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工傷、醫療、養老與死亡保險待遇;生活福利,包括改善住房條件、生活供應、保健、科學文化、體育設施等;職工技術培訓;勞動紀律;集體合同糾紛處理;集體合同本身的規定,包括變更解除條件,有效期限,履行檢查等。此外,集體合同還應包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財務計劃、發展計劃和各項經濟指標等。以上所列,是指綜合性集體合同所包括的主要內容,專門性集體合同如工資標准集體合同不在此列。各個企業在確定集體合同內容時,可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予以詳略。
集體合同主要規定當事人之間的義務關系而不是各自應享有的權利。集體合同的全部義務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企業經營者與職工及其代表者工會共同承擔的一般義務,如挖掘企業活力源泉,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組織動員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提高經濟效益和工作效率,完成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等。二是企業經營者承擔的義務,如根據勞動生產率的增長提高工資水平,制訂有關組織和技術措施,改善職工的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等。三是工會承擔的義務,如檢查合理化建議在生產中的運用情況等。企業承擔的義務,反映了企業領導人在處理企業內部關繫上所起的作用,一般說來,集體合同規定的由企業承擔的義務,大都具有法律性質,企業領導人員不履行義務,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其性質反映的是工會作為職工代表者所起的作用,這種代表者的使命,主要是調動職工的積極性,組織職工對企業管理機構的各個環節實行自下而上的監督,關心職工的物質文化生活等。因此,企業工會承擔的義務,具有政治和道義性質,而履行這些義務的保證,是職工的覺悟程度和紀律約束以及社會輿論的力量。
集體合同規定的條件,佔主導地位的是義務性條件。義務性條件與規范性條件在法律上是有區別的,這種區別的實踐意義在於,義務性條件一經履行便告消滅。如集體合同規定企業承擔在某勞動場所增設通風設備的義務,設備一經按要求增設,義務即告消滅。規范性條件所約束的是同一類不定數目的若干個別情況,凡是發生了這種條件規定的那一類中的任何一種情況,都應適用這種條件。如關於合理使用經過培訓的職工的規則,關於不把正在培訓的職工調任其他工作的規則等。為了避免集體合同內容冗雜,在簽訂集體合同時,規范性條件可不必一一列出,只籠統地規定執行某項規則即可。
確定集體合同的內容,必須注意克服以下偏向:一是內容不具體、不全面,如沒有提出履行集體合同的具體要求,對某些組織技術措施不作具體規定等,這種做法往往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達不到簽訂集體合同的目的。二是中心不明確,抓不住重點,內容繁雜瑣碎,如有的集體合同把衛生間一天清掃幾次也規定下來,這種做法,給合同的執行和檢查帶來了不少困難。三是不從全局出發,忽視國家、企業和職工三者利益的一致性,片面強調職工福利,對職工的勞動和生活條件提出不合實際的過高要求,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最終也影響職工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的改善。
『陸』 集體勞動合同
集體勞動合同又稱為團體契約、集體協議等,它是經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後,由工會或者職工委託的代表與用人單位為規范勞動關系訂立的,以全體勞動者勞動條件和生活條件為主要內容的協議。
集體勞動合同法律特徵包括:
1、實行集體合同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調整和改善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和勞動者的共同發展;
2、集體合同的主體是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
3、集體合同需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先行協商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4、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5、集體合同生效後,對用人單位和單位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柒』 集體勞動合同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
有以下六種區別:
(1)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兩方當事人是不同的。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單個的勞動者和企業組成的,而集體合同的當事人是由全體職工和企業組成的,全體職工是由工會或職工代表代表職工,來跟企業的代表一起協商簽署集體合同,所以兩者的當事人不同。
(2)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者個人和企業簽訂的勞動合同,主要約定的是企業和員工之間的權利與義務,而集體合同里主要約定的是職工權利與企業義務。因為勞動合同是每一個職工和企業分別簽訂的,所以勞動合同里所反映的都是帶有個性的東西,比如說,具體到一位職工,他的工作內容是什麼,是多少,崗位是什麼,享受什麼樣的待遇,等等。而集體合同反映的是企業里所有的勞動者享受哪些最基本的福利待遇,有哪些最基本的保障條件,所以集體合同反映的是共性的問題,而不是個性的東西。
(3)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作用不同。
勞動合同的作用是在企業與員工之間建立起,約定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的各自的權利與義務,以及合同解除與終止的時間和條件。勞動合同的哪一方不履行約定的義務,都是違約或者違法的。而集體合同更多的作用是約束企業給予職工哪些最基本的待遇,在集體合同里,對於約定的企業的義務,企業必須執行;對於約定的員工的義務,基本上是道義上的。也就是說,集體合同里員工約定的應該履行的義務,員工不履行,或者職工代表不履行,那麼企業不可以拿集體合同去告員工。所以勞動合同與集體合同的作用是不一樣的。
(4)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產生的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簽署的。而集體合同則不同,因為勞動關系剛剛建立的時候,企業職工人數不多,無法簽署集體合同。所以,簽署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時間是不一樣的。
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是雙方當事人一旦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共識,就可以簽署。而集體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雖然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了共識,但是還不能簽署。因為必須是先制定集體合同的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了,雙方當事人才可以簽署。
(5)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
勞動合同是一經雙方當事人簽署,就馬上產生法律效力。而職工代表或者工會,即使和企業簽署了集體合同,也不能馬上產生法律效力。當雙方當事人簽署完集體合同後,應該報給相關的勞動行政部門。在法律規定的一段時間內,如果勞動行政部門沒有對集體合同提出異議,或者沒有給企業任何回復,那麼在過了法律規定的時間後,集體合同就自然具有法律效力。
(6)集體合同與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同。
勞動合同有三種期限,即有固定期的、沒有固定期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而集體合同只有一種期限,就是有固定期的,而且時間只能是一至三年。
『捌』 什麼是工資集體協議
一、工資集體協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職工代表以集體協商的方式,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集體的工資協議。
二、工資集體協商內容包括:工資協議的期限、工資分配製度、工資標准和工資分配形式、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工資支付辦法、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作用,一方面能夠維護職工的權益,使工資增長與企業效益提高相適應,確保每個職工分享企業發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於建立和諧穩定的企業勞資關系,增強企業凝聚力,調動所有職工的積極性。
『玖』 什麼是工資集體協議或工資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或協議)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工資集體合同(或協議)即勞動者就工資(報酬)的支付、標准與工資管理與支付相關聯問題經協商達成意合而形成的合同。
集體合同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勞動合同。又稱團體協約、集體協議等,是指工會或者職工推舉的職工代表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進行協商談判所締結的書面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51條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可見,作為一種契約關系,集體合同是集體協商的結果。
『拾』 集體協議與個人勞動合同有何不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根據上述規定,可見:
1、集體合同訂立於工會和用人單位之間,而個人勞動合同訂立於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
2、集體合同訂立後,對個人勞動合同有法律效力,個人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
3、對於集體合同履行中的爭議,工會可以作為主體申請仲裁和訴訟。而個人勞動合同中仲裁和訴訟主體是勞動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