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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3 09:57:56

A. 醫療損害賠償有哪些基本原則

您好,有以下基本原則:
一、財產賠償原則
財產賠償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之一,是指侵權行為無論是造成財產損害、人身損害還是精神損害,均以財產賠償作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為之。
二、過失相抵原則
過失相抵,是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基於與有過失的成立,而減輕加害人賠償責任的規則。侵權行為的與有過失同樣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三、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是侵權損害賠償的基本規則,指的是侵權行為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應當以行為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的大小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換言之,就是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四、損益相抵原則
損益相抵,亦稱損益同消,是指賠償權利人基於發生損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應由損害額內扣除利益,而由賠償義務人就差額予以賠償的確定賠償責任范圍的規則。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B.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有什麼不

你好,如今,醫療糾紛案件曾出不迭,基於醫療行為,在醫療機構與患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數不勝數。那麼,普通人是否能分辨出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的區別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區別:在法律適用、醫療鑒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卻有很大不同。

第一,在法律適用方面。

審理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要適用《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而審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則要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及配套的的法規文件。

第二,在醫療鑒定方面。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一律需要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則可能需要司法鑒定。《高法意見》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需要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委託醫學會組織鑒定;需要委託進行其他醫療鑒定的,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組織鑒定。」「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有關醫療過錯的司法鑒定,而另一方當事人申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委託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並要求提出該申請一方預交鑒定費。」

第三,在損害賠償方面。

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的最顯著區別就表現在賠償項目、賠償系數和賠償數額上的不同。

1賠償項目。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包括11項,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包括12項,二者除了在項目計算上存在差異外,後者較前者還增加一項「死亡賠償金」。

2賠償系數。醫療事故損害賠償要考慮責任程度、原發疾病、事故等級等因素,而一般醫療損害賠償則要考慮過失參與度、責任程度、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收入差異等因素。雖然根據民法原則上述所有因素都是廣義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需要考慮的法律情節,但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二者確實存在明顯區別。為使法律法規漸進統一,《高法意見》最新規定「確定醫療損害賠償數額,應當綜合考慮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及醫療風險狀況等因素。」

3賠償數額。對此《高法意見》規定:「確定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標准,應當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9條至第52條的規定;如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將使患者所受損失無法得到基本補償的,可以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適當提高賠償數額。」「確定一般醫療損害賠償標准,應當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小編認為,從上述相關資料中可以得知醫療損害賠償與醫療事故賠償的區別主要是在法律適用、醫療鑒定、賠償項目、計算方法和賠償數額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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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范圍有哪些

一般有兩種:
一、針對是否是醫療事故引起糾紛 這種類型較常見,一般患者受到人身損害的事實:引起並發症或死亡,當事人可能會懷疑到醫院的過失行為所致,而引起糾紛。此類事故主要是應用《醫療事故處理進行解決》,解決的方式是向所在醫療衛生行政部門提起醫療事故堅定。二、就醫療侵權與醫療違約 諸如患者的隱私權、知情權、人身權及患者消費權益等等。

D. 什麼是醫療損害賠償,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怎麼構成

一、什麼是醫療損害賠償?
醫療侵權損害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未盡到一個勤勉謹慎的同業者應盡的注意義務,以致發生了患者非醫療必需的損害後果,未能達到合同約定(明示或習慣性的)目標,它在違約的同時也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權,歸結為一種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侵害了對方的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的一方有權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醫療侵權的受害人考慮到自己訴訟的實際情況,大半請求依據侵權行為責任處理。
二、醫療損害賠償怎麼構成?
1、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
診療行為是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產生的前提,我國學者將診療行為定義為,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藉助其醫學知識、專業技術、儀器設備及葯物等手段,為患者提供的緊急救治、檢查、診斷、治療、護理、保健、醫療美容以及為此服務的後勤和管理等維護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動的總和。
2、患者的損害
現代侵權法要求侵權行為成立的前提條件是發生現實的損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實際損害作為成立要件,只有有損害才可能賠償。診療行為造成患者的損害主要是指因侵害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而造成的財產損害以及精神損害。
在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有時患者僅出現一些症狀,而無相應的體征檢出,輔助檢查也無陽性改變,這種情況在多數案件中都被認為無損害後果,僅在少數精神損害案件中可成為損害後果。
3、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引起與被引起關系。《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雖然沒有對因果關系作出直接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因果關系的重要性一直沒有動搖。因果關系說的基本含義是:加害人必須對以他的不法行為為條件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是對超出這一范圍的損害後果不負民事責任。其原因必須是損害後果發生的必要條件,並且具有極大增加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能性即「客觀可能性」。如果診療行為與患者的損害後果之間沒有達到這種客觀可能性,那麼醫療機構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4、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過錯
過錯責任原則是侵權責任法的主要歸責原則,多數侵權行為之構成仍然以加害人的過錯為要件,醫療侵權責任也不例外。過錯是指加害人的一種可歸責的心理狀態,表現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在醫療侵權中,主要是指過失。故意只在極端的情況下出現,如某醫生在為其前女友做闌尾切除術,因有前嫌,在實施闌尾切除術的同時,將患者的子宮切除。當然,該醫生構成故意傷害罪受到法律的懲處,但醫療機構仍需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兩種。
例如,手術前沒有給患者查血糖,導致糖尿病患者術後刀口不癒合,便是疏忽大意造成的過失。再如,外科醫生在對組織結構認識不清楚的情況下,不請示上級醫生,自信能解決而誤傷了患者的神經、血管,就是過於自信的過失。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判斷的標準是其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如果他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就沒有過錯,反之就有過錯。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法律法規、操作規范等所明確要求的,或者是作為一個誠信善意之人的行為所要求的。

E.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證據都有哪些

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和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其他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包括:(一)醫療行為存在過錯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在計劃生育服務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後果,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三)因醫療機構使用的葯品、醫用設備、醫療器械存在質量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四)因輸血感染病毒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五)其他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行為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後果的。

F.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准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G. 醫療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原則。《侵權來責任源法》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H.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發生後患者怎樣解決

依相關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爭議)後,有四種解決方式
1、衛生行政部門依職權對重大醫療過失行為進行處理;
2、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3、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處理;
4、醫療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
這四種方法可以同時進行,也可以分開進行,最開始還是先爭取調解解決吧。

I. 如何處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才合適

1、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
當事人自願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醫療事故賠償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且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2、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
已經確定為醫療事故,並且當事人與醫療機構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調解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賠償數額應當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3、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發生醫療事故後,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經衛生行政部門調解,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通過法院的判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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