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債
① 為什麼說侵權行為引起債的發生
債的發生是指基於特定的法律事實,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之債權債務的法律版現象。債的發生權均是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原因,能夠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各種法律事實被稱之為債的發生原因。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當事人的法律行為而發生,也可以基於法律行為以外的其他原因而發生。
② 在國際私法中,合同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的概念區別是什麼
侵權之來債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源權債務關系。如:你打傷別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權,你必須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這種債就是侵權之債。 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 合同之債是基於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均負有相對的債,一方是交付標的物之債,另一方是支付價款之債。又如:在單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單方負有交付贈與物的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多是約定之債 但是,同一個事件可能即使侵權之債也是合同之債。比如對方賣給你的東西不合格,導致你受到傷害。 那麼這一個行為,既是侵權,也是違約。 這里發生競合。 既可以根據違約來起訴,也可以根據侵權來起訴。但是不可即侵權起訴,也違約起訴。 需要注意的是,侵權起訴,一般在侵權發生地法院管轄,違約起訴一般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③ 侵權行為為什麼可以作為債的產生原因
債說白了就是一種給付義務,侵權人基於侵權行程產生賠償義務,這種義務就是債產生的原因
④ 侵權之債和侵權責任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一、侵權之債的內容
按照傳統大陸法系民法理論,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是法定之債中最為重要的類型。
《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3款規定: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上規定即為法律關於侵權之債的抽象規定。
但需要注意的是,《民法通則》直接將侵權所生義務界定為責任,是不夠嚴謹的。侵權行為首先是在侵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侵權之債的關系,如同合同行為產生合同之債一樣,侵權行為產生侵權之債。因此,侵害人首先應當對受害人承擔侵權債務。只有在侵害人不履行該債務時,才會產生侵權責任。我國法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省略了當事人直接請求侵害人履行侵權之債的過程,並直接賦予當事人公力救濟權。然而,事實上,『如果受害人直接向侵害人請求履行侵權債務,而侵害人亦正常履行,則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損害賠償請求權即侵權之債的內容,從這一點上來說,大陸法系通常將侵權行為法稱為損害賠償法。然而,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僅是侵權之債的內容,也是侵權責任的內容。
不過,作為責任形式的損害賠償不僅可基於侵權之債而產生,還可因法律行為的不履行而產生。按照傳統大陸法系的法理,損害賠償請求權可基於如下原因產生:(1)基於合同關系產生。合同關系而發生的損害賠償即因違約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具體可參見前文第二十七章第三節的內容。 (2)因侵權行為所發生的損害賠償。此種損害賠償,首先是作為侵權之債的內容,只有在侵權之債不履行的情況下,才可轉化為損害賠償責任。 (3)根據法律的特別規定而發生的損害賠償。此類損害賠償,多見於訴訟法上的規定。如《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正因為侵權之債與侵權責任均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國內學理上常常不加區分地使用侵權責任來表述侵權之債以及不履行該債務所產生的責任。而且由於《民法通則》將侵權之債直接置於第六章「民事責任」下,更加劇了把侵權之債認為是責任的趨勢。
本書認為,違反對絕對權及法益的保護,對他人人身或財產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首先是在受害人和侵害人之間產生了侵權之債關系。由此,受害人可以對侵害人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當且僅當侵害人不履行該損害賠償義務時,此侵權之債務方轉化為侵權責任,即損害賠償責任。
二、侵權責任的含義與特徵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不履行侵權債務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作為民事責任的一種,侵權責任具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徵,但就其自身而言,侵權責任又具有如下特徵:
(一)侵權責任是因違反侵權之債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侵權之債的存在是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前提,沒有侵權行為所產生的侵權之債就談不上侵權責任的承擔。如果當事人正常履行了侵權之債,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以侵權之債的不履行為前提。
(二)侵權責任的內容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權之債的內容和作為侵權之債不履行的責任的內容均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了民事責任的10種方式,包括: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更換,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但就侵權責任而言,僅賠償損失為其責任的承擔方式。我國不少學者認為《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的民事責任形態中,除支付違約金、修理、重作、更換屬於典型的違約責任形式外,其他各種形式都可適用於侵權責任,成為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但本書並不贊同上述觀點,因為侵權之債的本質是損害賠償,即只有違法行為給權利人造成損害而需採取賠償形式時方可產生侵權之債。一般而言,任何一種權利受到侵害,權利人均可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而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為物上請求權的表現形式,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則是針對侵害他人人格權的救濟。如採取該類救濟即可使原權利回復到圓滿狀態,則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之債。
(三)侵權責任的方式具有法定性
相對於違約責任的約定性,侵權責任具有較強的法定性。無論是損害賠償的范圍還是賠償數額的確定,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如《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於侵害人格權的損害賠償額的規定。三、浸權責任與其他民事責任的競台
(一)責任競合概述
責任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符合民法規定的數種責任要件,權利人只能請求責任人承擔一種責任的情形。在責任競合的情形之下,由於行為人的同一行為符合數個法律規范的要求,使得受害人可以產生多項請求權,因此也被稱為請求權競合。
責任競合具有下列特徵:
1.責任競合是由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事實所造成的
責任競合的情形之下,雖然只有一個法律事實存在,但該事實卻符合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責任
⑤ 侵權之債是什麼
1、侵權之來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自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失,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如甲將乙打傷,甲應對乙承擔侵權之債,乙對甲享有侵權之債請求權。
2、侵權之債的構成要件有:
a、行為的違法性;
b、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c、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d、行為人有過錯。
⑥ 侵權之債是什麼
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回,行為人依法應對答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
⑦ 侵權行為是違法的,所以侵權行為所產生之債也是違法的這句話對嗎
天津楊律師:肯定不對,侵權行為是違法的確實無異,但引起的侵權行為之債是合法的。債的產生原因之一就是侵權行為,通常表現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此項權利是法律保護的,是合法的。
⑧ 這樣是侵權行為之債嗎
我個人感覺適用於相鄰關系.不適用債權.
但是相鄰關系不代表沒事訴訟時效啊
但是,在相鄰糾紛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權利是有時效限制的。也就是說在相鄰糾紛中我們可以隨時對非法侵害行為本身行使權利,要求其停止,但這種侵害所帶來的損失本身我們只能在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求償權。這是因為《民法通則》規定,對於侵犯自己的權益造成損失、要求對方賠償的權利,以及侵害方對應負有賠償的義務,屬於侵權之債。侵權之債中的求償權屬於典型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制度
這個事我的在律師的博客中看到的.主要是現在的民法對訴訟時效規定的模糊....而且,判案也是要考法官主觀判斷的...
⑨ 侵權之債是不是債權
對於債權人而言,因侵權而產生的侵權之債屬於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在法理上,債主要可分為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侵權之債,所以,對於被侵權人而言,因侵權人的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民事權利就屬於債權,相對應的,侵權人就產生相應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