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爾協議1
❶ 巴塞爾協議三中,一級資本的規定,核心一級資本和其他一級資本具體內容是什麼
核心資本包括股本(普通股和永久非累積優先股)與從稅後保留利潤中提取的公開儲備,這是各國銀行資本中唯一相同的成分,也是市場判斷資本充足率的基礎。其對銀行的贏利差和競爭能力關系極大。例如,發行新股,可以廣泛吸收社會資金,增加銀行資本,有利於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的利益,激勵公眾信心。因此,核心資本是銀行資本的基礎。協議要求銀行資本基礎至少要有50%由核心資本組成。
❷ 1988年的資本協議是只巴塞爾協議一還是二急啊
1975年 <巴塞爾協議》I
1983年 修改後的《巴塞爾協議》I
1988年 《巴塞爾報告》
1999年 《新巴塞爾協議》即巴II
2010年 巴III
❸ 求巴塞爾資本協議III中文版,09年12月通過的,誠摯感謝~(不是巴塞爾協議II的徵求意見稿哦~)
·一是強化資本充足率監管
《意見》改進了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嚴格資本定義,提高監管資本的損失吸收能力。將監管資本從現行的兩級分類(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修改為三級分類,即核心一級資本、其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此外還優化了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面,擴大資本覆蓋的風險范圍。·二是杠桿約束率嚴一個百分點
銀行體系過度杠桿化是本輪金融危機負面效應顯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美國曾經一度掀起「去杠桿化」浪潮。因此,巴塞爾協議III也確立了杠桿率的監管標准,該標准為3%。而根據此次銀監會公布的新標准,杠桿率,即一級資本占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例不低於4%。此外,國內新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與結構安排和巴塞爾協議III總體上一致,差異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國內核心一級(普通股)資本充足率最低標准為5%,比巴塞爾協議III的規定高0.5個百分點。二是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暫定為1%。·三是改進流動性風險監管
《意見》建立了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流動性比例、存貸比以及核心負債依存度、流動性缺口率、客戶存款集中度以及同業負債集中度等多個流動性風險監管和監測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融資比例均不得低於100%。·四是強化貸款損失准備監管
《意見》建立了貸款撥備率和撥備覆蓋率監管標准。貸款撥備率不低於2.5%,撥備覆蓋率不低於150%,原則上按兩者孰高的方法確定商業銀行貸款損失准備監管要求。新標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系統重要性銀行應於2013年底前達標;對於非系統重要性銀行,設定差異化的過渡期安排,並鼓勵提前達標:盈利能力強、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少的商業銀行應於2016年底前達標,個別盈利能力較低、貸款損失准備補提較多的銀行應在2018年底前達標。·1.一級資本金比率
根據巴塞爾協議Ⅲ,普通股最低要求,即資本結構中吸收損失的最高要素,將從當前的2%提升至4.5%。這一嚴格的資本要求將分階段實施,從2013年1月1日開始,2015年1月1日之前實現。一級資本金(包括普通股和其他符合要求的資本)比率將在同一時間從4%提升至6%。·2.資本留存緩沖
巴塞爾協議Ⅲ引入了2.5%的資本留存緩沖(Capital Conservation Buffer),由扣除遞延稅項及其他項目後的普通股權益組成。這一留存緩沖的目的在於確保銀行持有緩沖資金用於在金融和經濟危機時期「吸收」損失。盡管銀行在危機期間可以利用這一緩沖,但資本比率越是接近最低要求,受到的限制也會越大。一旦銀行的資本留存緩沖比率達不到該要求,監管機構將限制銀行拍賣、回購股份和分發紅利等。這一機制可防止一些銀行在資本頭寸惡化時也肆意發放獎金和高紅利的情況。·3.反周期緩沖
巴塞爾協議Ⅲ還提出了「反周期緩沖」的資本要求,這一新的緩沖比率為普通股或其他能完全「吸收」虧損的資本的0-2.5%,將根據各國情況具體執行。「反周期緩沖」是基於一項更廣泛的宏觀審慎目標,要求銀行在信貸過分充足的情況下居安思危、未雨綢繆。對一國而言,這一緩沖僅僅在「信貸增速過快並導致系統范圍內風險積累」的情況下才會生效。一旦「反周期緩沖」生效,將作為留存緩沖范圍的延伸。·4.杠桿率要求
除了上述這些基於風險的資本要求,還有一項並不基於風險的「杠桿率」要求作為輔助。巴塞爾協議Ⅲ要求各國對3%的一級杠桿率在同一時期進行平行測試。基於平行期的測試結果,再於2017年上半年進行最終調整,並希望在2018年1月1日進入新協議的第一支柱部分。
❹ 急求:巴塞爾協議的背景,內容和作用(一個方面也可以)
《巴塞爾協議》的背景
《巴塞爾協議》產生的背景可以從70年代全球性通貨膨脹,各國紛紛採取浮動利率和利率劇烈波動時期溯源。國際大型商業銀行的業務呈現出全球化,金融操作與工具創新和投機活動等三個特點。結果在1974年,連續有三家大型國際商業銀行,德國赫斯德特銀行、紐約富蘭克林國民銀行和英國-以色列銀行相繼倒閉,使許多國家客戶收到巨大損失。國際商業銀行的發展表現出:(1)越來越脫離國內的銀行管制,同時國際銀行監管又十分薄弱,使銀行監管出現很大的漏洞;(2)金融操作與金融工具的創新,使銀行經營的資產超過銀行資本幾十倍,使風險增大;(3)國際金融投資活動使一些銀行從中獲得暴利,也使一些銀行受到巨大損失,嚴重危害各國存款人的利益。
上述情況使美、英、德、法、日、荷、意、比、瑞士和瑞典"10國集團"的中央銀行行長在國際清算銀行總部所在地巴塞爾,成立了銀行監管委員會,對國際銀行進行監管。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
(一)1975年協議(庫克協議)。其准確的名稱是《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監管原則》。該協議對海外銀行監管責任進行了明確的分工,規定監管的重點是現金流量與償付能力,這是國際銀行業監管機關第一次對國際商業銀行實施監管。此外,該協議提出兩個值得注意的問題:特定的國際銀行集團的結構問題對具體監管的影響以及強調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流的重要性。它試圖闡明當時一些重大倒閉事件發生後監管者面臨的主要問題,也就是說,誰應對銀行國際業務的監管負責,如何保證在監管網路中不出現缺口。
1978年,該委員會為了實現監管,又建議成員國銀行向委員會呈報綜合賬目報表。
(二)1983年協議。由於各國的監管標准存在較大差異,東道國與母國之間監管責任劃分的實際適用上也存在不同意見,致使1975年協議的弱點充分暴露。為此,巴塞爾委員會於1983年5月對1975年協議進行修改。1983年協議的兩個基本思想:(1)任何海外銀行都不能逃避監管;(2)任何監管都應恰如其分。該協議對1975年協議的多數原則都進行了更加具體的說明。因而即使在這個階段,如果沒有被定義,最低標準的概念也是可以看得清的。協議對外國分行和子行作了區分,考慮到赫斯德特銀行破產的主要後果而將外匯頭寸單獨出來進行特別處理。
(三)1988年協議。該協議全稱《巴塞爾委員會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
1988年7月,委員會就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衡量和標准問題達成協議,主要對信貸風險的評估和控制以及資本充足率確定統一的標准和計算方法。這個方法是該委員會1987年12月發表的資產風險監管標準的建議後,經過半年多的咨詢,在修改原來協議的基礎上制定的。該協議中關於衡量標准和資本水平的規定,是為了通過減少各國規定的資本數量差異,以消除銀行間不公平競爭;同時,委員會認為資本比率的高低又直接影響各跨國銀行的償債能力。制定該協議的最重要目的:(1)通過制定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比率,規定出計算方法和計算標准,以保障國際銀行體系健康而穩定地運行;(2)通過統一標准消除國際金融市場上各國銀行之間的不平等競爭。
1988年協議比1975年協議和1983年協議又前進了一大步,因為通過對資本充足率的規定,銀行業監管機關可以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及風險資產的監管,對衍生工具市場的監管也有了量的標准。
(四)1992年7月聲明。該聲明使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針對國際商業信貸銀行倒閉給國際銀行業監管帶來的教訓而作的。聲明中明確了對國際銀行最低監管標准,使得各國銀行監管機關可以遵循這些標准對銀行業實施監管。
(五)1996年《關於市場風險補充規定》和1998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關於市場風險補充規定》強調了市場風險的管理,這主要是考慮到90年代以後,在世界范圍內創新浪潮不斷推動下,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迅猛增長,銀行業越來越深地介入到這些衍生交易之中,因而金融市場的波動對銀行的影響越來越顯著。於是1996年巴塞爾委員會推出《關於市場風險補充規定》,一些主要的國際大銀行據此著手建立自己的內部防線測量與資本配置模型。1998年出台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則進一步提出了比較系統的全面風險管理的思路。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爆發以後,銀行風險和金融危機開始促使人們更加重視市場風險與信用風險的綜合模型以及操作風險的量化問題,而巴塞爾委員會推出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則集中體現了全面風險管理的思想。
(六)《新巴塞爾協議》
近年來,隨著科技和商業活動的發展,金融創新一日千里,資本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綜合性銀行可以不斷調整資產組合,使其既不違反現行的資本標准,又能在金融市場進行套利。這些變化導致該協議在部分發達國家已名存實亡。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表明,僅僅依靠資本充足率標准不足以保障銀行系統的穩定。針對國際金融領域的變化,1999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關於修改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的徵求意見稿,。2001年1月,該委員會發布了涵蓋三大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包括三大支柱(資本充足比率、外部監管、市場約束)的新資本協議草案,試圖在全面徵求金融界意見的基礎上替代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2003年4月底,又公布了第三稿,預計新協議將於2003年底定稿,並於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開始實施。
http://202.113.23.180:9060/chapter/bank12/chapter/bjzl.htm
❺ 【巴塞爾協議】一般准備金和普通准備金是一個概念嗎
]普通准備金又稱一般准備金,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按照貸款余額1%提取的貸款呆賬准備金相當於普通准備金。
renyadong | 2012-12-05 12:12
❻ 《巴塞爾協議1》將資本劃分哪幾類,且其具體內容及作用是什麼
第一級是核心資本,要求銀行資本中至少有50%是實收資本及從稅後利潤專保留中提取的公開儲備所屬組成。第二級是附屬資本,其最高額可等同於核心資本額。附屬資本由未公開的儲備、重估儲備、普通准備金(普通呆賬准備金)、帶有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長期次級債務和資本扣除部分組成。
第一級是核心資本,要求銀行資本中至少有50%是實收資本及從稅後利潤保留中提取的公開儲備所組成。
第二級是附屬資本,其最高額可等同於核心資本額。附屬資本由未公開的儲備、重估儲備、普通准備金(普通呆賬准備金)、帶有債務性質的資本工具、長期次級債務和資本扣除部分組成。
❼ 巴塞爾協議1,2,3的區別
逐步完善吧,1隻規定了資本充足率
2提出了三大支柱,還使巴塞爾協議適用范圍更廣泛了
3提高了各資本要求底線以抵禦金融危機
❽ 巴塞爾協議一和巴塞爾協議二在信用資本金上的不同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❾ 1.《巴塞爾協議》中,規定銀行最低資本額為銀行風險資產的()
1 c
2 d
❿ 到目前為止一共有多少次巴塞爾協議
3次
1975年《巴一》,內容很不完善,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進行修訂,正式提出了資本充足率、風險檔位劃分等要求;
2003年正式提出《巴二》,提出「三大支柱」(最低資本充足要求、監督檢查、市場紀律)
2010年G10一致通過《巴三》,要求更為嚴格,核心資本充足率由4%提至6%,資本充足率暫不調,同時計提2.5%的風險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逆周期資本,另外引入流動杠桿比率、凈穩定資本來源率等,旨在提高銀行業抵禦流動風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