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貨合同
㈠ 合同交貨違約賠償
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如果約定的違約責任不夠彌補損失的,違約方應當繼續賠償,在不超過守約方經濟損失的前提下,違約方承擔的違約金一般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30%,如果高於這個數字,違約方可以請求法院酌情降低。如果未約定的,違約方賠償守約方經濟損失。如果守約方無法證明損失,則無法索賠。
因而,當遇到合同交貨違約時,若事先有約定就按照約定進行賠償,如果事先約定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損失,則根據情況可以酌情增加,但不可超過合同總金額的30%;若事先沒有規定,則按照對方的損失進行賠償即可,這個要建立在被違約方有證明的前提下。
㈡ 逾期交貨違約合同怎麼寫
乙方逾期交貨(包括技術資料)的,
(a)逾期在 日以內的,每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b)逾期在 日以上 日以內的,每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日的,每日應按合同總金額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支付並不免除或減輕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參考法規:
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㈢ 交貨條款的交貨條款合同
國際貿易買賣雙方在貨物交接過程中所承擔的責任是根據所採用的貿易術語決定的.習慣上常把交貨(delivery)的概念與裝運(Shipment)等同起來.
(一)交貨時間的規定方法
交貨時間一般是規定一個期限,而不是某個具體日期. 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⑴規定在某月內裝運.
⑵規定在某月月底以前裝運.
⑶規定在某月某日以前裝運.
⑷跨月裝運,即規定在某兩個月,三個月或幾個月內裝運.
⑸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運. 一般還應同時規定開到信用證的期限.
⑹在買方急需而賣方又備有現貨的情況下,可採用交貨術語作為交貨時間.
由於各國對近期交貨術語的含義解釋不一,因此,除買賣雙方對它們的含義取得一致的認識外,應盡量避免使用.
(二)規定交貨時間應考慮的問題
規定交貨時間必須恰當可行,一般應結合下列情況考慮決定:
⒈貨源情況
⒉運輸情況
⒊市場情況
⒋商品情況 裝運港(Port of Shipment)是指貨物起裝運的港口.目的港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最終卸貨的港口. '
(一)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
一般來說,裝運港都是由賣方提出來,經買方同意後確定的;而目的港則是由買方提出,經賣方同意後確定的.在買賣合同
中,裝運港和目的港的規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⑴在一般情況下,裝運港和目的港分別規定各為一個.
⑵有時按實際業務的需要,也可分兩個或兩個以上.
⑶在磋商交易時,如明確規定一個或幾個裝卸港有困難,可以採用選擇港(Optional Ports)辦法.
(二)確定國外裝運港和目的港應當注意的問題
⑴要根據中國對外政策的需要來考慮,不能接受中國政策不允許往來的港口為裝卸港.
⑵對國外裝卸港的規定應力求具體明確.
⑶貨物運往沒有直達船或雖有直達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應規定允許轉船的條款,以利裝運.
⑷不能接受內陸城市為裝卸港條件,因為接受這一條件,我方須承擔從港口到內陸城市這段路程的運費和風險.
⑸要注意裝卸港的具體條件,須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⑹應注意國外港口有無重名問題.
此外,在採用選擇港的辦法時,須按運費最高的港口為基礎核算售價.同時選擇港必須以同一航線的班輪直航港為限,並明確選擇附加費由買方負擔;規定選擇港的港口數目一般不超過三個. 所謂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是指一筆成交的貨物分若干批裝運.在大宗貨物交易中,買賣雙方根據交貨數量,運輸條件和市場銷售需要等因素,可在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如貨物沒有直達船或一時無適當的船舶運輸,而需要通過中途港轉運的稱為轉船(Transhipment),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商訂 允許轉船的條款.
分批裝運和轉船,直接關繫到買賣雙方的權益,因此能否分批和轉船裝運,往往是買賣合同中裝運條款的重要內容.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作相反規定,可准許分批裝運和轉船,但出口合同中如對此沒有特別約定,按國際合同法,則賣方不得分批裝運和轉運. 按照F.O.B.條件成交的合同,為保證船貨銜接,在合同中還應訂上賣方備貨通知和買方派船通知的條款.
至於裝船通知則是指在F.0.B.,C.F.R.和C.I.F.合同下,賣方將貨裝船完畢後,必須迅速通知買方有關貨物和船舶的情況,以便買方辦理保險和准備接貨.這是賣方的一項重要法律責任.
㈣ 合同中的發貨,交貨和到貨有什麼區別
發貨就是將貨物從出賣方發出
到貨就是到了買方的指定交貨地點
交貨應當是買方經過當場或者按照合同的方式驗收,對貨物質量沒有異議,表示接受了貨物的行為
肯定是交到你那了,老闆訓你什麼?你作為買方,是要交貨
㈤ 請問合同上的交貨與交付的區別與定義,謝謝
合同中的交貨一般是指交付貨物,該條款多指交貨的時間、地點、交貨方式、運輸方式等,多和付款方式、驗收等環節掛鉤。交付一般指運輸,簡單意義上來講就是規定賣家的負責人義務時機,是運到算履行完合同還是起運算履行好合同。
㈥ 合同法的遲交貨違約責任
1.在出賣人已經為現實交付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具體責任承擔包括: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出賣人逾期交付標的物約定有違約金的,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未約定違約金而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的計算方法的,可以按約定數額或者方法計算向買受人賠償損失;既未約定違約金,又未約定損失數額或者損失計算方法的,由出賣人向買受人賠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的損失。此種情況下,由於買受人已經接受出賣人的交付,所以買受人不應再解除合同。
2.在出賣人逾期尚未交付標的物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在出賣人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下,可以不再適用繼續履行,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能交付標的物的違約責任。
3.出賣人遲延交付的,由此而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出賣人承擔。
4.標的物的市場價格在簽訂合同後有較大變化的,如果因出賣人逾期交貨,則有可能給買受人造成價格方面的損失,因此,結合以往的審判實踐,對出賣人逾期交貨時,標的物的市場價格比約定的交付期的市場價格降低的,應按實際交付標的物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價款;如果市場價格較約定交貨期時的約定價格上升的,則仍應按原合同約定的價格計算價款。作此處理,目的是為了對出賣人的違約行為予以懲罰,而對買受人的損失予以彌補。
㈦ 請問合同上的交貨與交付的區別與定義,謝謝
合同中的交貨一般是指交付貨物,該條款多指交貨的時間、地點、內交貨方式、運輸方式等,多容和付款方式、驗收等環節掛鉤。交付一般指運輸,簡單意義上來講就是規定賣家的負責人義務時機,是運到算履行完合同還是起運算履行好合同。
㈧ 合同沒有約定交貨時間
這是你的失誤,過錯不在對方,而且不影響該合同的法律效力。這種情況不能認定為合同內無效。應當容適用先協商,協商不成,適用合同填補規則。
「交貨時間使用模糊詞」,即在合同中交貨時間約定不明確(履行期限不明確),合同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照以上仍不能確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㈨ 合同約定交貨地點,沒有約定交貨方式怎麼處理
合同約定交貨地點,但是沒有約定交貨方式的法律規定:
(1)貨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貨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貨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貨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
(3)不知道在貨物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貨物丟失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來賠償,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貨物滅失的,承運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因不可抗力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第一百四十一條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適用下列規定:
(1)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應當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運交給買受人;
(2)標的物不需要運輸,出賣人和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出賣人應當在該地點交付標的物;不知道標的物在某一地點的,應當在出賣人訂立合同時的營業地交付標的物。
3、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4、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9)交貨合同擴展閱讀 :
1、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2、托運人或者收貨人不支付運費、保管費以及其他運輸費用的,承運人對相應的運輸貨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收貨人不明或者收貨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貨物的,承運人可以提存貨物;
3、收貨人在約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對貨物的數量、毀損等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記載交付的初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