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行為侵權
① 什麼是「職務侵權行為」
所謂
職務侵權行為
是指
職務行為
的實施侵害了
第三人
的
合法權益
,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
法定代表人
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
事宜
,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
租賃合同
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
行為
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② 職務行為侵權,原告不訴單位而只訴侵權人的,法院如何處理
原告起訴並無不當。原告有權選擇被告。
法院在實務中有幾種方式:一是向原告說明,建議撤訴;二是以主體不適格為由判決原告敗訴。
由於你說的不仔細,也可能有一種情況就是判決侵權人承擔責任,但如果如你所屬是職務行為,侵權人有權在應由單位承擔的范圍內要求單位承擔。
③ 用人單位員工的職務行為違法,責任由誰來承擔法律依據多謝!
如果是履行工作職責,由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否則,由侵權者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④ 職務行為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8條規定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⑤ 如何認定是否屬於職務行為
認定是否屬於職務行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
一是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是否是有僱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
二是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
三是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
四是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系,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是否符合僱主僱用的目的,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
(5)職務行為侵權擴展閱讀:
職務行為通常是指工作人員行使職務的行為,是履行職責的活動,與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相對應。
行為特點:
一是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是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三是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志、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
四是目的標准。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所謂職務侵權行為是指職務行為的實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事宜,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租賃合同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行為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是代 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⑥ 職務行為侵權,單位賠償後是否有權向職工追
您好!
員工因職務行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承擔責任的主體應該是用人單位。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⑦ 什麼是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應該同時符合以下兩個要素: (一)行為人的行為 構成對第三人的侵權 行為人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要件,一般情況下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後果、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的過錯等四個要件,但在特殊侵權的情況下,是過錯推定或者無過錯,以及免責條件等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該行為應為行為人執行職務的行為 對職務侵權行為中執行職務的解釋為:(1)行為本身即屬職務之執行(包括違法執行在內);(2)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其系執行職務之行為;(3)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由此看來,職務侵權行為的認定,必須以用人單位的主觀意思為基礎,即圍繞其賦予行為人的職務要求,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與執行職務具有適當關聯性的合理范圍內都應予以考慮。 職務侵權行為,由侵權行為人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單位在承擔責任後,可對內對行為人進行追償。職務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免責事由只有一個,即該行為非職務行為,
⑧ 如何界定職務侵權行為
2.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公務所致。如果不是在執行職務中或是與執行職務無關的侵權行為則不適用職務侵權行為的規定。但如果法律規定有為某種預防或防止義務而不為反而參與,則認為這是與其職務有關的行為,對因此造成他人損害的,也屬於職務侵權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非職務行為、個人行為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⑨ 個人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該如何處理
民法通則第121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21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所謂職務侵權行為是指職務行為的實施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第三人構成侵權的職務行為。例如,公司甲的法定代表人乙驅車前往談判地點與公司丙洽談一筆房屋租賃事宜,在乙與丙公司簽訂完租賃合同回來途中,乙不慎將行人丁撞傷。在此,乙撞傷丁的行為則屬於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承擔,從責任主體上看,也可以分為對內責任和對外責任兩個方面。
首先,對外責任,主要是指由誰來直接對第三人或受害人承擔責任。組織對行為人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因侵權而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義務。在此項賠償義務所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是當然的權利主體,至於義務主體是誰,學者們有不同看法。一種意見認為,組織與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共同的義務主體[10];另一種意見認為,義務主體只能是組織,組織是實體法上的當事人即加害人和訴訟法上的當事人即被告[11]。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在發生職務侵權行為後,根據法人侵權理論或僱主責任理論,組織應該承擔行為的後果,受害人只能向組織請求承擔責任。我國的有關立法規定和司法上也基本是這樣操作的。在職務侵權行為形成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受害人應向組織請求承擔職務侵權行為責任。
其次,對內責任,則是指組織或行為人在對外承擔相應的責任之後,組織與行為人之間的責任承擔。進一步說,即組織對行為人有無追償權,要求行為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問題。在一般情況下,在職務侵權行為中,行為的法律後果完全由組織承擔,行為人不須承擔該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會產生職務侵權行為之對內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職務侵權行為可能導致對內責任的承擔:
(1)根據公司企業等組織的內部協議,行為人對職務侵權行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至於此種情形下,組織是否享有追償權,能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起訴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民事責任,則要區分情況:A、若該責任依據是行為人與組織之間的民事協議,包括組織章程或者勞動合同,則該責任屬於民事爭議,組織可以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追償行為人應該承擔的責任。B、若該責任屬於內部管理方面的責任,如公司的管理規范,學校的管理規章等,其管理規范或者規章屬於組織內部行政管理方面的規定,不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故組織不能據此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其權益。而只能根據管理規范的要求,在組織內部,通過工資、獎金發放或者職位晉升等其他獎懲措施,讓行為人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實現組織的利益。
(2)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為人與組織應該對外共同承擔連帶民事責任,在組織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其與行為人的事先協議或者有關約定,要求行為人承擔其相應份額的民事責任,反之亦然。在此情況下,由於該追償權屬於法律的明文規定,故該組織與行為人內部責任承擔的爭議屬於民事爭議的范疇,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