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糾紛
① 農村土地確權常見的糾紛有哪些
1、承包面積小於實際種植面積
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
3、無法復墾的承包地
4、被公益事業佔用的承包地
5、進行土地調整的承包地
6、因子女結婚分戶的承包農戶
7、因離婚分戶的承包戶
8、人員變動的情況的承包戶
9、主動放棄二輪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戶
10、無能力種田的農戶
11、不符合分田條件的農戶
12、有家庭人員死亡的承包戶
13、代種他人承包地的承包戶
14、已承包到戶集體土地
15、採取方式流轉承包地的承包戶
16、進行綜合整治的土地
17、出現歷史遺留糾紛的土地
② 土地確權常見糾紛有哪些
土地確權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
1、妥善處理機動地、經濟地、荒地等問題。凡是已納入承包地管理的,繼續作為承包地管理;未納入承包地管理的,不進行確權登記,但應按實際面積登記在冊。
2、在農村土地承包期間,農戶自行或者流轉給別人在承包地上建房、挖塘等改變農業土地用途的,仍按原來承包地面積進行確權登記,在實測面積時減去佔用面積,並進行備注。
3、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應以二輪土地延包時家庭實際承包人口為基礎,家庭個別成員已死亡或戶口遷出的(如出嫁女、遷入城鎮居住、在校大學生、現役軍人等)應在備注欄標注清楚。二輪土地延包後,新增家庭成員應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並作為共有人進行登記,並在備注欄標注。與戶主關系欄按照國家規范填寫,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4、農戶之間進行承包地互換的,互換後的土地沒有糾紛,按現在土地的承包人進行確權登記。對存在糾紛的,先解決糾紛再進行登記。對以轉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轉的土地,按原承包轉出農戶登記,不給受轉者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其流轉關系繼續履行流轉合同約定。
5、家庭承包人戶主死亡,在這次土地登記中,應尊重承包農戶意願,作為原家庭共有人處理。
6、承包農戶家庭成員全部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只登記不確權,暫由原負責贍養人繼續耕種、管理、收益。
7、對第二輪土地延包後,個別村民小組進行了土地調整,應按照保持穩定、尊重歷史、正視現實的原則依法妥善解決。
③ 土地確權後有爭議怎麼辦
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1.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2.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3.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
確權,指的是確認權利,就是你現在的權利狀態。現在的農村土地確權工作指的是對農村集體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的確認工作。確權的目的是明晰產權,防止因為登記制度的不完善導致的土地權屬糾紛。下一步的方向可能是推廣農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流轉。確權只是一個手段,是對現在擁有的各項權利的確認。現有政策已經明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和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等土地權利的確權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范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
④ 土地確權糾紛問題
土地確權糾紛的常見解決方式
土地確權糾紛的解決方式在我國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
假如你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上面的法律規定,結合各地的司法實踐,對於土地糾紛目前的解決流程如下所示:
1)協商處理,爭議發生後先由當事人之間協商解決。所謂協商,就是指各方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依照法律的規定,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爭議。如果爭議各方達成一致意見則協商成功。如果協商不成或者協商達成了協議而另一方又反悔,不履行協議,他方可以按照提請人民政府處理。
2)政府處理。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處理;兩個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人民政府處理。人民政府裁決申請後,一般是對當事人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行政裁決。行政裁決須以人民政府的名義並出具處理決定書,該決定書加蓋人民政府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專用章。
3)提起訴訟。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⑤ 農村土地確權糾紛處理程序是怎樣的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政府有具體的處理流程為:
1、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
2、雙方當事人出示舉證的材料和依據;
3、工作人員現場調查取證;
4、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作書面調解書;
5、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雙方反悔的,土地管理部門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錯處處理決定。
⑥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6)土地確權糾紛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