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對性
A. 什麼是合同相對性
B. 體現合同關系相對性的是( )
建議你對合同相對性網路做具體了解,這條規定意義較大,一般來說,對於司法實踐有較強的價值,當然,具體案件得具體分析
C. 簡述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及例外情形的基本法律關系
一、合同的相對性,指合同僅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拘束力,合同的效力僅及於合同當事人。包括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的相對性與責任的相對性,內容有:①合同債權人只能請求合同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不能請求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②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無權請求合同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承擔違約責任);③合同債務人因第三人違約的,仍應對合同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與第三人的關系另行解決。
合同相對性原理的學理基礎:①自我決定,自我拘束。合同債務人僅對自己願意受到拘束的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②維持合同當事人請求權與抗辯權之間的平衡。
二、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1.合同保全。《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代位權、第74條規定的撤銷權,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在法定條件成就時,得對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根據《合同法》第229條與《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20條,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因買賣、贈與、繼承、企業合並)發生變動的,原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人繼續有效,即新的所有權人應法定承受原租賃合同。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分包人的連帶責任。《合同法》第272條第二款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5條規定:「因建設工程質量發生爭議的,發包人可以以總承包人、分包人和實際施工人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4.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情形下,發包人對實際施工人的責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5.單式聯運合同。《合同法》第313條規定:「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應當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損失發生在某一運輸區段的,與托運人訂立合同的承運人和該區段的承運人承擔連帶責任。」。須注意:多式聯運合同中,實際承運人與多式聯運經營人不承擔連帶責任,沒有突破合同相對性的問題(《合同法》第321條)。
D. 合同相對性 問題
甲公司與運輸公司之間存在另一個法律關系即運輸合同關系,而與乙公司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間有合同關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張違約責任,而甲公司在承擔違約責任之後,則可以根據運輸合同向汽車公司主張賠償。
E. 合同相對性的內容
主體相對
即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於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具體的說,由於合同關系是僅在特定人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因此只有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才能相互提出請求,非合同關系當事人,沒有發生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據合同向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或提出訴訟。另外,合同一方當事人只能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和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合同無關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及訴訟。
內容相對
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並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在雙方合同中,還表現為一方的權利就是另一方的義務,權利義務相互對應,互為因果,呈現出「對流狀態」,權利人的權利須依賴於義務人履行義務的行為才能實現。從合同內容的相對性可以引申出幾個具體規則。一是合同賦予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原則上並不及於第三人,合同規定由當事人承擔的義務,一般也不能對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二是合同當事人無權為他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三是合同權利與義務主要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法律的特殊規定即為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責任相對
違反合同的責任的相對性的內容包含三個方面:第一,違約當事人應對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違約後果承擔違約責任,而不能將責任推卸給他人。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債務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債務人仍應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在承擔違約責任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債務人為第三人的行為負責,既是合同相對性原則的體現,也是保護債權人利益所必須的。第三,債務人只能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而不應向國家或第三人承擔違約責任。
F. 哪些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1)債的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代位權和撤銷權)中,突破了合同的相對回性,使得債權人可以向合同關系以外的第三答人提起訴訟,主張權利。
(2)買賣不破租賃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賃合同對抗新的所有權人,突破了合同關系的相對性。
(3)建設工程合同
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