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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轉讓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3 12:14:53

⑴ 獲得國土部土地批復(協議轉讓)後如何辦理使用證,項目為煤礦建設用地,履行哪些手續、流程。

去問屬地的土地管理部門,一般接下來就簽協議、給錢,然後就可以辦出來建設用地批准書、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了。

⑵ 非法轉讓亂秩序,依法處罰理應當——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非法轉讓探礦權案是怎樣

2009年6月下旬,雲南省紅河州國土資源局礦管分局勘查科在正常業務辦理工作中發現,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與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涉嫌非法轉讓探礦權,遂將有關材料轉執法支隊進一步調查。據查,2008年3月21日,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甲方)與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乙方)簽訂轉讓協議。雙方約定:甲方將自己的漢泥扒煤礦探礦權(有效期為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10月30日)和其中已普查的成果轉給乙方持有,乙方負責對甲方前期投入、成果等費用給予人民幣100萬元的補償。另外,在甲方進行前期投入的過程中,與施工方馬麗發生的山地工程施工費用人民幣50萬元由乙方全部負責支付,甲方原與馬麗簽訂的協議自行終止。甲方負責將本協議約定的礦權變更為乙方持有。簽訂協議後,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支付給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人民幣80萬元,並在上述探礦權區域內投資400餘萬元探礦,開展實際勘查工作。2009年5月27日,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三方簽訂《補充協議》。其中約定: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將漢泥扒煤礦探礦權轉讓給丙方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正在三方欲將漢泥扒煤礦探礦權再轉讓給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時,由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及時發現,以上協議未履行。
紅河州國土資源局經調查認定: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將漢泥扒煤礦探礦權轉讓給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的行為,不作非法轉讓論。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與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未按規定向雲南省國土資源廳申請探礦權轉讓審批,先行私下簽訂轉讓協議,並已實際履行,探礦權主體發生實際轉移,構成非法轉讓探礦權的違法行為。
對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非法轉讓探礦權的行為,紅河州國土資源局鑒於轉讓協議中涉及的100萬元補償費,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質填圖、測量、化驗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另外50萬元,是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委託馬麗負責部分探礦工程而應該支付的工程款,沒有非法轉讓的違法所得。據此並根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如下處罰:責令改正諱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
【分析】本案是一起非法轉讓探礦權案件。
本案涉及礦業權的兩次轉讓:一是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將取得的探礦權擅自轉讓給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並且已經實際履行;二是其後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與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三方簽訂探礦權轉讓協議,約定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將漢泥扒煤礦探礦權轉讓給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由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及時發現,該協議未履行。
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並依據《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認定雲南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將探礦權非法轉讓給石屏縣廣源礦業有限公司的違法事實成立。鑒於轉讓協議中涉及的100萬元補償費,主要是槽探、硐探、地質填圖、測量、化驗等實際發生的費用;另外50萬元,是省煤炭地質勘查院委託馬麗負責部分探礦工程而應該支付的工程款,沒有非法轉讓的違法所得。據此依法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處以3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定性、處罰都是非常正確的。而對上述礦業權再次轉讓蒙自縣芷村石灰窯煤礦有限公司的事實未予認定,是因為僅僅簽訂了轉讓協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發現及時,尚未實際履行和實施。因此,從事實情況看,尚未形成非法轉讓探礦權的事實,對此未進行行政處罰,是符合實際的。

⑶ 煤礦股權轉讓

可以召開股東大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才有效

⑷ 不能以資產整體轉讓為名轉讓采礦權

【問題】

2006年11月,某國有煤礦決定以資產競價租賃經營方式整體轉讓,並委託某資產評估公司對煤礦井上井下固定資產進行評估。2007年3月,該礦委託某拍賣公司組織公開競價租賃,趙某以2000萬元競得,同時雙方簽訂了《資產租賃協議》,並將井上井下固定資產一並移交給趙某,趙某遂組織人員開始開采。

問:該國有煤礦將采礦權以資產競價租賃經營方式轉讓的行為合法嗎?趙某的行為是什麼性質?

【分析】

本案涉及未經批准轉讓采礦權和無證開采兩個方面的問題。

我國《憲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採的礦產品的權利。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為采礦權人。根據《礦產資源法》第六條和《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2號)第三條、第九條的規定,采礦權不得擅自轉讓,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變更采礦權主體的必須經依法批准,方可轉讓采礦權。

國務院2006年9月30日下發《關於同意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批復》(國函[2006]102號),在《關於深化煤炭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試點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中要求,該《方案》發布之日前企業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探明的煤炭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均應進行清理,並在嚴格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剩餘資源儲量評估作價後,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次性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在探礦權、采礦權有效期內分期繳納。分期繳納價款仍有困難的國有煤炭企業,經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批准,允許將應繳納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以折股形式上繳,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方案》發布之日前經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批准已將探礦權、采礦權價款部分或全部轉增國家資本金的,企業應當向國家補繳價款,也可以將已轉增的國家資本金劃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持有。 根據《方案》要求,國務院批準的重點煤炭開發項目,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大型煤炭開發項目,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項目,以及國家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經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批准,可以允許以協議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 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2006年10月25日聯合下發的《關於深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建[2006]694號)進一步強調,探礦權、采礦權人無償佔有屬於國家出資(包括中央財政出資、地方財政出資或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和無償取得的采礦權,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進行清理,並對清理後的探礦權、采礦權進行評估,以資金方式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對以資金方式向國家繳納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後,可以折股方式繳納。

在本案中,該煤礦屬國有煤礦,其表面上是以租賃經營方式轉讓井上、井下固定資產,未涉及采礦權,但該國有煤礦實際是在處理固定資產的同時將采礦權也一並轉讓,根據以上規定,其行為違反了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資產租賃協議》無效。

2007年3月16日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物權法》明確采礦權為用益物權。根據用益物權的特徵,用益物權人對於其標的物享有排他性支配權,所以采礦權具有排他性,只能由法定的采礦權人行使。 礦山企業轉讓采礦權應嚴格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和《礦業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規定,由轉讓雙方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受讓人在未獲批准,成為法定意義上的采礦權人時,不得實施采礦活動。根據《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無證采礦是指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而本案中,趙某盡管以競價租賃方式取得了煤礦的采礦權,但實際上屬於未經批准而擅自開采礦產資源的行為,根據《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國發[2005]28號)的規定,非法轉讓采礦權的受讓方即趙某應按無證采礦行為進行處理。雙方應當自行解除合同,並接受當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⑸ 一、煤礦股權轉讓的流程和工商手續辦理是怎樣 二、煤礦主題股權可以做質押登記么,怎麼做

持股權轉讓協議、當事方身份證、工商執照正副本、公司章程等文件,涉采礦權和探礦權的要持發改委批復的同意業主轉移的批復文件,到工商辦理。
煤礦股權可以做質押,持質押合同及上述文件可到工商辦理。

⑹ 煤礦的棚改房能過戶嗎

房產證過戶辦理流程:
1.到「登記信息、驗證協議」窗口辦理信息登記上網和協議驗證手續;
2.到「房地產估價」窗口辦理評估手續;
3.到「公證」窗口辦理公證手續。
房產證過戶辦理所需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
3.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房地產權證書;
4.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⑺ 煤礦買賣居間合同怎麼起草

居間合同 甲方(委託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居間人):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方為了發揮雙方的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雙方充分協商,依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託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負責就 省 項目(以下稱 煤礦轉讓買賣 項目),引薦甲方和該項目主管單位直接洽談,向甲方提供關於該工程項目的重要信息,並最終促成甲方與該項目主管單位簽訂煤礦轉讓買賣 項目的專項轉讓買賣合同。 2、「居間成功」是指完成本條所列全部委託事項。甲方與主管單位未簽訂書面的轉讓買賣合同,乙方僅為甲方提供信息,或為甲方提供的聯絡、協助、撮合等服務的,均視為委託事項未完成。 二、乙方的義務 1、 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有關該工程項目的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中標通知書、合同條件、項目清單總價、項目量子目單價、主管單位買賣經濟利益等。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對該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關於該項目的上述信息真實可靠。如果乙方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乙方無權取得居間報酬,並同意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萬元。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資質復印文件,業主提供的各種生產資料,必須完全能夠成為甲方與主管單位所簽訂轉讓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否則視為乙方沒有完成委託事項,無權取得居間報酬,並且賠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4、乙方應保證該煤礦買賣項目真實可靠、各種手續齊全,並能夠正常開采。否則,視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實,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執行。 5、乙方在甲方與主管單位進行合同談判期間,應盡到作為居間人的慎謹和誠實義務。如果能夠達成煤礦轉讓買賣合同,乙方負責協調好雙方關系。6、乙方領取本合同報酬時,須向甲方開具有效的收款憑證。 三、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負責和主管單位進行合同談判。 2、如果居間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主管單位所簽訂的專業轉讓買賣合同。甲方因履行轉讓買賣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如果居間成功,則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如果未及時支付,則按未按時支付金額的1%向乙方承擔違約金。 四、居間報酬的計算方法、乙方促成甲方煤礦轉讓買賣的同時,應一個星期內向乙方支付居間報酬總價的 50%,支付以轉賬方式 1、本項目居間費用是該煤礦轉讓買賣合同生效,費用包干價壹佰萬元人民幣。 2、居間成功後,在甲方正常的一個星期內,應向乙方支付40%;煤礦轉讓買賣生效後一個星期應支付剩餘的60%。 3、甲方可以轉帳或現金的方式支付。 五、居間費用的承擔 居間費用是指乙方為完成委託事項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乙方無論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託事項,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擔居間活動費用(或甲方同意承擔 差 等 費用)。 六、保密事項 1、甲乙雙方均應充分保守本協議所涉及的商業秘密。 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間過程中獲取的甲方商業秘密而作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為,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3、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向甲方支付 元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如果甲方沒有按時支付乙方的居間報酬費用,甲方應向乙方支付 元違約金,如果甲方沒有按合同履行造成乙方遭受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乙方追債時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七、合同終止 1、本合同簽字生效後至完成居間任務,本合同自動終止。 2、如果居間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畢後終止。 3、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項時,本合同終止。 八、爭議解決方式 如發生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提交合同簽訂地仲裁委員會仲裁。 九、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不得將本合同委託事項進行轉委託。 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簽訂地: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身份證復印件: 身份證復印件: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⑻ 最高院:未經配偶同意的股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法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判例
股權屬商法私權,各項權能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合法轉讓主體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配偶。
裁判要旨
股權屬於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權轉讓主體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並非必須要徵得其配偶的同意。未經配偶同意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並非無效。
案情簡介
一、艾梅、張新田系夫妻關系,張新田名下擁有工貿公司54.93%的股權,該股權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
二、2011年10月26日,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新田自願將其工貿公司的54.93%的股權以32160萬元轉讓劉小平。劉小平支付前期股權轉讓款7600萬元後,工貿公司為劉小平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
三、2011年12月26日,張新田將7600萬元付款全部退回劉小平,並要求返還股權。
四、2012年5月23日,艾梅、張新田向陝西高院提起訴訟,以張新田未經艾梅同意無權處分夫妻共有的股權為由,請求確認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無效並要求劉小平返還工貿公司54.93%的股權。
五、陝西高院經審理認為:《股權轉讓協議》合法有效,劉小平無需返還股權。艾梅、張新田不服,上訴至最高院。最高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判,駁回上訴請求。
敗訴原因
首先,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對於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股權,如依法確認具有夫妻共同財產性質,則非股東配偶所應享有的是股權所帶來的價值利益,而非股權本身。股權屬於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
其次,股東轉讓股權必須徵得過半數股東的同意,並非必須徵得其配偶的同意。且我國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關於配偶一方轉讓其在公司的股權須經另一方配偶同意的規定。
另外,因夫妻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身份關系,故夫妻之間相互享有家事代理權,受讓方有理由相信股權轉讓協議系出讓方夫妻的共同意思表示,在價格合理,且無其他無效理由的情形下,股權轉讓協議有效。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受讓自然人股權交易過程中,為避免在協議簽訂後出讓方配偶主張合同效力瑕疵,建議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前要求轉讓方配偶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或者授權委託書。
二、出讓夫妻共有股權有必要徵得配偶同意。股權之中的財產權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宜由一方私自處置。
三、當事各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轉讓價款一定要合理,不要造成惡意串通、轉移夫妻共有財產的表象,否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惡意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於此部分的論述: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關於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認定問題。原審判決駁回艾梅、張新田主張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訴訟請求,艾梅、張新田為此向本院提起上訴,其理由之一是:夫妻一方擅自轉讓其名下的股權,另一方訴請確認無效,實際是家庭財產糾紛,首先應當適用民法、婚姻法的規定,作為調整商事行為的公司法處於適用的次要地位。本院認為,艾梅、張新田提起本案訴訟,所依據的是張新田與劉小平簽訂的兩份股權轉讓協議,並提出確認協議無效、返還股權的訴訟請求。因此,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股權轉讓合同法律關系,本案案由亦確定為股權轉讓糾紛。故對本案的處理應當適用我國《合同法》、《公司法》的相關調整股權轉讓交易的法律規范,而不應適用調整婚姻及其財產關系的法律規定。艾梅、張新田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艾梅、張新田提出的股權轉讓未經艾梅同意,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股權作為一項特殊的財產權,除其具有的財產權益內容外,還具有與股東個人的社會屬性及其特質、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權、身份權等內容。如無特別約定,對於自然人股東而言,股權仍屬於商法規范內的私權范疇,其各項具體權能應由股東本人獨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權流轉方面,我國《公司法》確認的合法轉讓主體也是股東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張新田因轉讓其持有的工貿公司的股權事宜,與劉小平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雙方從事該項民事交易活動,其民事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明確,協議內容不違反我國《合同法》、《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該股權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艾梅、張新田的該項上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於艾梅、張新田提出的本案所涉合同「名為股權轉讓實為礦權轉讓」,應當認定無效的上訴理由,本院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2011年10月26日、12月16日,張新田與劉小平分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張新田將其在工貿公司的原始股份額660萬元、500萬元,以13200萬元、18960萬元轉讓給劉小平。協議中約定了部分股權轉讓款的支付時間,同時約定餘款在劉小平進入榆林市常樂堡煤礦、張新田將財務和資產證件等手續移交完畢、劉小平變更為常樂堡礦業公司董事等事項後支付。此後,劉小平依約向張新田支付股權轉讓款7600萬元,工貿公司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亦由張新田變更為劉小平。上述約定及履行情況表明,雙方就轉讓工貿公司的股權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劉小平作為受讓方依照約定向張新田支付了部分股權轉讓款,雙方亦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協議中雖有劉小平進入榆林市常樂堡煤礦、劉小平變更為常樂堡礦業公司董事等相關約定,但該約定屬雙方為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而設定的條件,並不改變劉小平受讓工貿公司股權的交易性質及事實。工貿公司系常樂堡礦業公司的股東,采礦權也始終登記在常樂堡礦業公司的名下,因此,本案的股權轉讓協議不存在轉讓采礦權的內容,實際履行中亦沒有實施轉讓采礦權的行為,艾梅、張新田的該項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⑼ 石灰石礦山開采是否能承包給個人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只是勞務承包,則可以將開采工作承包給個人,相應地,和個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有效。如果是以承包形式轉讓采礦權,則相應的承包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
除按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
(二)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讓以及其他變更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

前述規定表明,法律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6條對采礦權、探礦權證轉讓的禁止性規定以及合法轉讓的主體、條件、程序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如果以承包形式將礦業權倒賣牟利,則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⑽ 臨縣各煤礦的情況

我爸爸在霍州礦務局工作,我從小也是在那長大的。臨縣是我的故鄉,我只到現在龐龐塔和城裝煤礦溝龐龐塔現在發展較好,城庄溝的潛力較大據說投資50億就這些不知到在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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