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濟糾紛
Ⅰ 公司財務經濟糾紛,是否構成「職務侵佔罪」
刑事案件的立案標准與民事案件不同。它對證據的要求相對是高的。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後,應自行進行審查,才決定是否立案。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才會立案:(一)認為有犯罪事實;(二)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三)屬於該公安機關管轄。
根據我個人的經驗,當事人自己報案的時候,通常不能提供足夠的證據或線索。
Ⅱ 公司和前員工之間的經濟糾紛
個人與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如果是勞動關系的,屬於勞動糾紛,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Ⅲ 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要怎麼辦
合同爭議管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因此在需要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爭議時,各方都希望爭議能在己方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訴訟,從而發生法院管轄爭議。但是如果能在合同中約定具體的管轄法院,就會避免合同爭議解決前的法院關系糾紛了。
合同約定法院管轄時應如意避免如下問題:(1)表述不清楚,容易產生歧義,如:「如果發生爭議,可由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實際上約定本身隱含了糾紛;(2)約定由上述五個地方以外的法院管轄,因超出法院管轄范圍導致約定無效;(3)約定違反了級別管轄或專屬管轄的規定,導致約定的受訴法院實際上沒有管轄權,錯失爭議解決的最佳時機;(4)約定管轄法院不利於案件調查取證或勝訴後出現異地執行問題。
如果採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一定要約定明確。第一、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真實存在。我國仲裁機構是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以及其他設區的市設立,縣一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不設立仲裁機構,如果約定區/縣一級政府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因為該仲裁機構根本不存在,約定無效。第二、仲裁機構的名稱應具體明確,不得籠統約定由甲方(或乙方)所在地仲裁部門解決,因為這樣的仲裁條款只是約定了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不過,如果約定某地仲裁機構仲裁,而該地區只有一家仲裁機構,一般認為該約定指定了確定的仲裁機構。第三,不得同時約定法院和仲裁機構同時管轄,否則視為約定不明確導致無效,爭議由法院管轄。第四、約定仲裁可以不必限於各自所在地,因為仲裁沒有地域管轄的問題,為了避免地方仲裁機構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可以約定雙方以外的地區的仲裁機構仲裁。
Ⅳ 個人與公司間的經濟糾紛如何處理啊
「發生經濟糾紛後的處理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事復議與行政訴訟,但適用版的范圍不同。作為平等民權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採取申請行政」
Ⅳ 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怎麼解決方便快捷
最好能協商,協商不了只能走法律途徑了!既然有合同,就按合同來,不然合同就沒有意義了。
Ⅵ 公司內部的經濟糾紛屬於什麼類型
公司內部的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 又稱民事爭議,是法律糾紛和社會糾紛的一種。所謂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民事糾紛作為法律糾紛的一種,一般來說,是因為違反了民事法律規范而引起的。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法律義務規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由此而產生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民事爭議。總的來講,民事糾紛就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
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 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