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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仲裁

發布時間: 2020-11-23 12:36:17

Ⅰ 對違法合同可以仲裁嗎

違法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直接尋求法律手段解決,無需仲裁部門的參與!

Ⅱ 合同約定仲裁但是先起訴後仲裁是否有效

如果合同約定仲裁,是不能先起訴的。即使起訴,法院也不會立案受理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Ⅲ 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時有效的嗎

合同中約定各方發生爭議時候採取仲裁的方式解決,這個解決矛盾的途徑當然是可以的。
但是仲裁條款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仲裁機構的選擇必須明確而具體,比如:「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這樣的仲裁條款就是有效的。

Ⅳ 合同已經約定了仲裁,是否還能到法院起訴

原則上雙方約定了仲裁條款的話,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仲裁協議無效的專除外。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屬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4)合同約定仲裁擴展閱讀: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26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Ⅳ 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時約定訴訟和仲裁解決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Ⅵ 如何約定合同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中要有以下內容:
一、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三、選定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惠州仲裁委員會。僅有仲裁地點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Ⅶ 合同約定仲裁解決爭議,是否就不能向法院起訴了

原則上是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非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內民法院受理該案容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Ⅷ 什麼是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糾紛的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是現代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解決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合同爭議的仲裁是各國商貿活動中通行的慣例。

根據我國《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一般僅限於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政府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就一國范圍內的經濟貿易仲裁來說,大致有以下三種類型:

民間仲裁。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經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發生經濟糾紛地,由雙方選擇約定的仲裁人或數人進行仲裁。仲裁人的仲裁決定,對當事人來說,同法院的判決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予遵守,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對方可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決定,對方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社會團體仲裁。即當事人的雙方約定,對於現在或者將來發生的一定經濟糾紛,由社會團體內所設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這種仲裁裁決,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國家行政機關仲裁,即對國家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糾紛,由國家行政機關設置一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而不由司法機關進行審判。

合同仲裁有以下幾個特點:

①合同仲裁是合同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一種方法,體現了仲裁的「意思自治」性質,即合同糾紛發生後,是否通過仲裁解決,完全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決定,不得實行強制。如果一方當事人要求仲裁,而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雙方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則不能進行仲裁。另外,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以及需要仲裁的事項,也都根據雙方當事人的意志在仲裁協議中自主選擇決定。

②合同糾紛仲裁中,第三者的裁斷具有約束力,能夠最終解決爭議。雖然合同糾紛的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主約定提交的,但是仲裁裁決一經作出,法律即以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其實施。合同糾紛經濟仲裁作出裁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都必須執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執行裁決,對方當事人則有權請求法院予以強制執行。

③合同糾紛的仲裁,方便、簡單、及時、低廉。我國合同仲裁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仲裁機構作出的一次性裁決,為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雙方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都必須履行,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起訴。因為,既然當事人自主、自願協議選擇仲裁來解決合同糾紛,就意味著當事人對於仲裁機構和裁決的信任,就應當服從並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仲裁也可以簡化訴訟活動的一系列復雜程序和階段,例如起訴、受理、調查取證、調解、開庭審理、當事人的雙方進行辯論及提起上訴等程序上的規定,這些往往是要花費數月或更長的時間,加重當事人的負擔。合同糾紛仲裁的收費也比較低。

Ⅸ 合同約定仲裁可否向法院起訴的,是怎麼回事的

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條 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屬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一 約定的仲裁事項越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仲裁協議的;
三 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的仲裁協議的。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45、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條款、仲裁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146、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許可權的,人民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Ⅹ 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還能向法院起訴嗎

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就不能向法院起訴了,必須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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