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熱合同
⑴ 供暖合同中的訴訟時效問題
供暖合同中的訴訟時效應為兩年。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1)供熱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內容中有生效時間約定的,以約定時間為准。無約定時間的,以落款處的時間為准,簽字蓋章表示對其認可。簽字蓋章的時間表示認可的時間。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二年,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於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⑵ 供暖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
不在印花稅列舉范圍內,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根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徵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稅。」 購水、氣合同不在印花稅列舉范圍內,不繳納印花稅。
⑶ 供暖供熱合同是否繳納印花稅繳納合同
不需要。
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並粘貼印花稅票,即完回成納稅義務。答證券交易印花稅,是印花稅的一部分,根據書立證券交易合同的金額對賣方計征,稅率為1‰。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即只對賣出方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買入方(受讓方)不再征稅。
(3)供熱合同擴展閱讀
一、印花稅納稅單位的各項應稅憑證在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稅。同時須自行設立印花稅專用登記簿,將合同名稱、簽訂日期、稅率、對方單位名稱、應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按日、序時逐筆記載,以便於匯總申報及稅務部門監督檢查。
印花稅納稅單位應認真填寫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
二、對實行印花稅匯總繳納的單位、按規定報送印花稅納稅申報表,對應稅憑證的管理仍執行原辦法,可不按日序時逐筆登記。
三、印花稅納稅申報工作均由納稅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並指定專人負責各項應稅憑證的管理、印花稅的貼花完稅工作、按規定填報印花稅納稅申報表。
⑷ 沒有簽署供暖合同,可以不履行合同條款嗎
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號,供熱單位與用戶訂立供熱採暖合同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未簽訂書面供熱採暖合同,供熱單位已經向用戶供熱一個或者一個以上採暖期的,用戶與供熱單位之間視為存在事實供熱採暖合同關系。
⑸ 供熱合同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嗎
數項債務的抵充問題
適用本條規定時,還要注意的是本條規范的情形並不限於同一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僅負擔一項債務,即使是同一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數項相同種類的債務,也在本條的涵義射程范圍內。由此便產生如何協調本條與本法第560條的問題。具體而言,同一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擔的數項種類相同的債務,如果各項債務均產生利息或實現債權之費用,究竟是應當先抵充所有各項債務之費用(即實現債權的費用),再抵充各項債務之利息,最後再抵充全體主債務?還是應當依照本法第560條的規定,先確定應當優先抵充的債務,在該應優先抵充的債務中按照本條規定的抵充順序依次抵充該筆債務實現的費用、相應利息和該筆債務,抵充後如有剩餘,再抵充次項債務的費用、利息和該次項債務,依此類推? 我們認為,在一項債務附有利息,另一項債務附有費用時,應當不問各項債務的履行期是否已經屆滿,仍應當在各項債務的清償過程中先清償實現債權的費用,次清償利息,最後才適用債務人指定抵充或法定抵充的規定抵充債務。原因在於,在指定抵充場合,倘若債務人先對履行期未屆滿的債務指定抵充,勢必導致履行期已屆滿之債務的實現費用、利息和該項債務只能抵充在後,有失公平至為明顯。關於此,我國台灣地區學者邱聰智先生認為:「指定抵充之適用,雖在法定抵充之先,惟第323條規定,於原本、利息、費用之不同性質債務,須先充費用、次充利息再沖原本。此為保護債權人利益之規定,與指定抵充規范目的尚有不同,解釋上指定抵充應受第323條之限制。因此,所謂優先適用者,應以同為原本債務之抵充,或利息債務之抵充,或費用債務之抵充為 限。」而在法定抵充場合,倘若先抵充履行期屆滿的主債務,再抵充他項履行期未屆滿的債務中的費用、利息,則無疑與本條規定的抵充順序明顯相悖。 但應予指出的是,本條規定並非強制性規范,因此,如果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前述問題的抵充順序作有專門約定的,則應按照雙方的抵充合意來進行抵充。進一步,我們認為 ,如果債務人提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對同一債權人所負擔的各項債務的費用或利息時,在各項債務的費用之間(即實現債權的費用),在各項債務的利息之間所分別成立的費用之債、利息之債,在無法適用意定抵充的情況下,仍然應當按照本法第560條第2款關於法定抵充規定的順序進行抵充。對此,《日本民法典》第489條第2款的規定可供參考,根據該款規定,「前款之情形,所作之給付不足以消滅費用、利息
⑹ 未簽訂供熱合同,熱力公司要求我交取暖費,並交付違約金。
按你的表述,如果房屋一直由你本人使用,供熱的時候你接受且沒有提出異議,一般可以視為雙方以實際履行的方式訂立了合同。
所以供熱公司向你主張收取取暖費是有依據,違約金的問題,可以看違約金是如何約定的,如果超過取暖費的30%以上,可以主張減免。
⑺ 熱力公司不與用熱戶簽訂供熱合同怎麼辦
如果不屬於政策性壟斷性的公共機關,依據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平等主體必須依法協商達成協議,不允許強買強賣的霸王合同
⑻ 小區供暖繳費時需要物業或者供暖公司與業主簽訂合同嗎
業主可以直接和供暖公司簽訂合同。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託代收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的責任。
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8)供熱合同擴展閱讀: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⑼ 未簽供熱合同用交供暖費嗎
不簽供暖合同,就不應該繳費,沒有達成供與需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