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糾紛
Ⅰ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的糾紛,哪些屬於交易所受理的范圍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我們為您做了如下詳細解答:
證券公司因違反本所業務規則損害投資者權益的,本所會員部予以受理,協調證券公司妥善解決。對於證券公司其他的違法違規行為,投資者可向證券公司所在地的證監局進行投訴。本所業務規則詳見本所網站服務與支持欄目下的「法律法規庫」。
希望我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讓您滿意!
回答人員:國泰君安證券理財經理羅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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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嗎
中國證券業協會官網有證券糾紛調解在線申請。
中國證券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由全體回會員組成答的會員大會,理事會為其執行機構。中國證券業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截至2014年年底,協會共有會員869家,其中,法定會員(證券公司)120家,普通會員(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託公司等)668家,特別會員(地方證券業協會等)81家。
依據《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行使下列職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Ⅲ 如何提起證券欺詐責任糾紛訴訟
您好,證券欺詐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為發生地或侵權結果地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侵權責任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證券詐行為破壞了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違背了誠信原則,損害了證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地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繁榮穩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錢某與某證券公司營業部賠償糾紛案有什麼樣的結局
徐光唐滿
案情簡介
原告:錢某
被告:某證券公司某某營業部
原告錢某系在被告公司某營業部開戶的股民,從事股票交易多年。2007年1月8日,錢某從銀行的儲蓄賬戶往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上轉入資金3萬元,但因證券公司和銀行之間的信息傳輸出現故障導致錢某的資金賬戶多出了6萬元資金,即單邊賬。錢某當日在得知資金賬戶上無故多出了6萬元資金後,以其資:金賬戶上的全部款項購入某權證,且於當日拋出獲利,後又用其資金賬戶上的所有款項重新購入某股票。當日晚,證券公司和銀行進行例行對賬,發現了該筆單邊賬,按雙方簽訂的協議應當由證券公司負責調賬,因為該客戶銀行儲蓄賬戶上只有3萬元存款,銀行方面僅轉出了3萬元資金,從而使得證券公司被動地形成了透支融資的現象。次日,營業部工作人員與錢某進行了多次溝通,希望其能補足該筆透支資金或將相應價值的股票拋售填平資金賬戶上的赤字。但溝通沒有能夠解決問題,錢某拒絕了上述方案,並認為該筆錯賬資金是其和銀行之間的關系,與證券公司無關。營業部在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於當日收盤之前將錢某股票賬戶上的用透支資金購買的相應股票強行平倉,收回透支資金。錢某以證券公司行為侵犯其財產權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證券公司賠償其股票差價損失並要求被告退回平倉的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
爭議焦點
該透支的6萬元的所有權之歸屬,強制平倉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審理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證券公司是否應對該強制平倉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比例,應依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而定。就錢某在此次事件中的行為而言,其在2007年1月8日委託證券公司為其購買股票過程,明知其通過銀證轉賬轉入證券資金賬戶僅為3萬元,加上賬戶中原有233.43元,其可用資金應為30233.43元,而錢某對證券資金賬戶在銀證轉賬後竟出現90233.43元的可用資金數額,不僅沒有進行資金來源的查證,反而貿然將全部資金投入股票買賣。且在1月9日證券公司向其說明多餘資金6萬元系銀證轉賬系統失誤所致,要求返還6萬元透支金額的情況下,仍拒絕退還。錢某明顯存在透支故意。而證券公司在1月8日股市收盤後發現透支,並在1月9日股市開盤時即與錢某進行溝通要求返還透支資金6萬元。金通證券在1月9日股市即將收盤但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才對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制平倉,屬於及時阻止錢某單方透支交易行為。首先,依據銀行與證券公司對2007年1月8日銀證轉賬業務結束後進行的例行清算,確認錢某的透支金額非屬銀行所有,應由證券公司對此進行調賬。故錢某超出自有資金余額仍購買股票,其行為已直接構成對證券公司財產權的侵害。其次,證券市場的特性在於股票價格存在波動性,股票價格的變動並非可以完全預見,也不以當事人的意志而轉移。如證券公司不及時強行平倉,可能造成損失,及發生損失迅速擴大的跡象,而投資者也很難有足夠的資金彌補虧損。所以,證券公司為避免發生重大損失,將錢某利用透支資金購買的股票進行強行平倉,可以視同證券公司在一定條件范圍下的自行救濟,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應由客戶自行承擔。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沒有提起上訴。
Ⅳ 股票糾紛-金融證券。。。。。
這要看具體情況了復,網上說不制清。你找個時間來所裡面談吧。
具體情況,請直接電話聯系 【 看下面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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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證券糾紛中哪些法規規定了民事責任
我國證券法律法規中對不實陳述行為也予以禁止,並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責任制度。這主要體現在公司、證券法律法規條文中,那麼,證券糾紛中哪些法規規定了民事責任?本文就將關於這方面的內容經過梳理後整理如下:
1.《公司法》第207條規定:「製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及其利息,處以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證券法》第24條規定:「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糾正措施。」
3.《證券法》第59條規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4.《證券法》第63條規定:「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公告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的證券公司的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經理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證券法》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股票條例》第17條規定:「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7.《股票條例》第21條規定:「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8.《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1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
9.《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前條所稱虛假陳述行為包括:
(1)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在招募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2)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虛假陳述;
(3)證券交易場所、證券業協會或者其他證券業自律性組織作出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4)發行人、證券經營機構、專業性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自律性組織在向證券監管部門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虛假陳述;
(5)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根據證券發行交易程序和信息公開的階段性,可以將不實陳述分為:發行市場的不實陳述與交易市場的不實陳述。本文僅研究證券發行市場的不實陳述。所謂證券發行市場的不實陳述,是指證券發行過程中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證券發行的事實、性質、前景以及法律等事項作出虛假、嚴重誤導或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陳述,此種陳述致使投資者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作出投資決定。
Ⅶ 證券糾紛應該付多少律師費
這個要看律師怎麼收費了,有的律師收費便宜,有的收費貴!
Ⅷ 金融糾紛訴訟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回答你的問抄題:
1、所為的糾紛分為民間說法和訴訟案由規定,你說的金融訴訟並不是一個案由,屬於民間的通俗說法。
2、既然你問到應該注意什麼,那麼就應該歸結到訴訟案由上面。
3、訴訟案由中關於金融方面的大致包括「不良資產」,「破產」,「票據」,「存單」,「證券」,「拍賣」,「信用證」,「保理」,「信託」,「融資租賃」,歸結為案由又分為「合同糾紛」,「與公司、證券、保險、票據等有關的糾紛」等等,需要具體的案由,具體的案情分析。
4、最籠統的說需要注意主體問題,證據問題,證據能不能支持訴訟請求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