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糾紛案例
㈠ 物業公司常見法律糾紛有哪些
您好,
問題一:遺留的房屋質量問題
法官們發現,房地產商遺留房屋質量問題,造成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產生矛盾,案件大約占物業糾紛案件的10%-15%。
法官介紹,這類問題主要表現在:房屋工程質量在使用過程中不能令業主滿意,諸如房屋存在地面裂紋、煙道不暢、樓頂或衛生間滲水等,而開發商又怠於履行維修義務,對其應負的維修責任採取一等、二拖、三推的態度,保修期一過就「甩包袱」。這樣,業主在不能有效處理與開發企業之間糾紛時,將怨氣撒到物業公司身上,以拒交物業費的方式維權。
對策:嚴把房屋交接關口
一般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都有房屋質保期限,可在交房後,業主不容易找到開發商,而物業公司時刻在與業主打交道。法院認為,由物業公司來解決業主房屋維修方面的問題,最方便也最經濟。建議物業公司在管理交接之時和開發商簽訂代為維修房屋的合同。
問題二:物業服務質量不達標
這類案件大約能佔到70-80%左右。法官們在審理中發現,大多數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理由是物業公司沒有按合同規定履行義務,服務質量不到位。許多業主在法庭上會向法院提交小區管理現狀的照片,比如沒有綠化、公共設施殘破,維修不及時,保安失職導致業主財產受損,等等。
對策: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
在這個問題上,為燕都花園提供服務的金管家物業服務公司的負責人馬德成表示,根據他們的經驗,一定要注意解決每個業主反映的問題,隨時發現問題隨時解決,收費的工作人員不僅負責收費,更要負責聽取業主反饋的意見。比如丟車的問題,無論是自行車還是汽車,物業公司要通過服務保證一輛也不能丟,要不然會給業主留下一根永久的「小辮子」。
問題三:物業與業主溝通存障礙
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兩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現實中,有的物業公司認為自己是小區管理者,業主是被管理的對象;而業主則認為自己是主人,物業公司是自己花錢雇來的。業主與物業公司對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各有理解,由此產生的權利義務認識就大相徑庭,這種觀念上的巨大差異導致雙方在溝通中存在障礙。
對策:要靠服務取得業主信任
座談會上,萬合物業公司對宏業花園的管理經驗得到了法院的好評。該物業公司的負責人李合祥介紹,作為第四任,萬合公司接管該小區時,小區里垃圾遍地,綠化缺失,由於污水管道被壓壞了,小區里竟然有一條80米長、40來米寬的臭水溝。萬合物業公司先是在3日內恢復了小區里的路燈設施,投入了2萬多元。接著又投入2萬元,挖開臭水溝,排清污水、重鋪管道,暢通了小區的排污系統,之後,保潔工作、綠化帶的補植、花池的整理都有條不紊地進行。最後完全取得業主的信任。
問題四:供暖溫度不達標
供暖質量是個敏感問題,收採暖費可以說是令每個物業公司棘手的問題。採暖費對一些家庭來說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可最讓他們鬧心的還是供暖溫度達不到市政府規定的最低16℃,進而引發了大量業主以拒交採暖費為手段的維權方式。
對策:可聯合業主代表共同監控
法院認為,對於供暖質量是否達標問題,政府雖然出台了眾多的制度,提出了諸多的要求,但最大的問題是政府的監督力度不夠,也沒有相應的制裁措施。建議物業公司可以聯合業主代表、居委會代表,在供暖期對供暖溫度進行監控。
問題五:物業漠視鄰里糾紛
這種現象大約占案件的5%左右。比如,某小區8號樓一、二樓業主因前一棟樓頂樓業主違章搭建,導致影響其採光。他們認為物業公司應當制止卻漠視不管,由此拒交物業費。還有的是因為樓上業主的暖氣或管道漏水導致其裝修、傢具受損,他們認為物業公司應該負責維修,或樓上業主不維修就將責任轉嫁給物業公司,拒交物業費。
對策:主動與業主進行溝通
物業公司要主動與業主進行良性溝通,講道理、改進工作方式,或是協助業主解決問題,除一些極端特例的業主外,盡量不要直接採取訴訟方式解決,否則會使矛盾迅速升級。
㈡ 物業糾紛案例分析問題
1。合理。
2。事故是由於物業公司的失職行為造成的,同時構成了合同違約。
㈢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大家入住小區都希望能夠得到一個良好的物業管理、維護服務,因此很多小區物業都會與小區住戶簽訂物業管理合同,雖然合同具有約束性,但也避免不了一些因物業服務不到位而產生的糾紛,下面我們就來看一個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了解與物業管理合同有關的知識。
物業管理合同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
原告:李xx
被告:aa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是aa花園18幢602房住戶。2003年1月17日原 告與被告簽訂《ss住宅管理合約》,約定由原告使用位於ss14幢樓下編號分別為1421、1425的兩個摩托車車位,用以停放車牌號分別為粵xzx和粵xxx的兩輛摩托車,每輛每月交納30元費用,被告委託工商銀行代收上述費用等。2004年1月21日18時30分,原告將粵xzx摩托車停放在第14幢樓下編號為1421的停車位上,至同月23日11時發現摩托車丟失。原告即告知被告的保安員並向公安機關報案。該轄區的 宏基派出所對此案立案偵查,但至今該案尚未偵破。原告起訴認為,按原、被告雙方的管理合約,被告負責ss住宅小區的管理事務,其職責包括保障治安及加 強對車輛的進出管理。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物業管理的范圍包括車輛的停放及停放的場地,內容包括安全防範 服務。因此,被告有法定的義務對車輛的停放進行管理並保障其安全。現由於被告未能對車輛履行足夠的管理,導致原告摩托車失竊,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被 告辯稱,原、被告之間成立的是車輛停放合同關系,不是保管合同關系,因此被告對原告的車輛只有一般的治安保障義務,沒有保管義務。而被告已在小區的4個出 口設立門崗,並實行24小時保安巡邏,履行了管理合約約定的保障治安、加強對車輛的進出及泊位管理的義務。且在公安機關偵破案件之前,不能僅根據原告的陳 述就認定其摩托車是在小區內被盜的。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中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關於 原告摩托車是否在ss住宅小區內丟失,根據原告的陳述,原告於2004年1月21日下午將其使用的粵t9f786號摩托車停放在第14幢樓下編號為 1421的停車位上,至同月23日11時許發現摩托車丟失,遂通知小區值班保安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原告的上述陳述與其在公安派出所報案的材料一致。依照最 高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關於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的規定,在案件尚未偵破的情況下,應認定蓋然性高的事實,即原告的粵t9f786號 摩托車在ss住宅小區內丟失的事實。其次,關於原、被告之間屬何種法律關系及被告應否對原告車輛的丟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因原、被告簽訂的管理合約 對車輛的保管並無一致意思表示,雙方當事人之間並未成立保管合同,原告作為業主按月向被告交納物業管理費,被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按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提供 相應的物業管理服務,雙方形成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而對車輛的管理屬物業服務合同的一部分,被告在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時,對小區內的車輛等財產負有合 理、謹慎的注意義務。被告雖配有值班、巡邏的保安人員,採取了一定的保安措施,但對出入的車輛並無進行登記等較為有效的管理,未盡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故對 原告車輛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原告自身沒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車輛,對此亦有一定的責任。鑒於此,原、被告雙方責任各半,被告對此 應承擔50%的民事賠償。
一審宣判後,被告不服,向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中山市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其中的關鍵在於對雙方法律關系的性質及車輛是否在小區內丟失的認定。以下對此分別分析,以期對審理此類案件有所裨益。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性質、特點及物業管理者保安責任的范圍
「物 業」一詞的含義為「財產、資產、擁有物、房地產」等,這是一個廣義的范疇。從物業管理的角度來說,物業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的設備、設施和相關場地。而所 謂的「物業管理」,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即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 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其中,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小區業主或業主委員會的聘任 和委託提供物業服務,業主支付服務費用的書面協議。它明確了物業管理企業和業主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建立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關系的法律文件,是 業主的權利保障書,在整個物業管理活動中處於核心地位。就本案而言,雙方簽訂的《ss住宅管理合約》,提供了當事人雙方活動的范圍和准則,成立了物業 管理服務合同關系。合約明確約定,被告的職責包括保障治安及加強對車輛的進出管理。根據《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及《中山市物業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物業 管理的范圍包括車輛的停放及停放的場地,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安全防範服務。因此,被告對原告停放的車輛有進行管理並作安全保障的義務。但是,我們也不能憑 借這些約定和規定就認為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保管的義務,而應該辯證地分析。
首先,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由此可見,物業管理的保安職能被我國的相關行 政法規定位為「協助」,物業管理企業本身並不能獨立承載轄區內的安全防範工作。因此,保安代替不了警察,業主只能通過與物管企業約定更優質化的服務來增加 安全系數,而決不能將物業管理理想化成保險櫃。
其次,物業管理合同是一種委託服務合同,不同於保管合同。物業管理中安全服務的性質是一種群防群 治的安全防範服務,是一種廣義上的社會安全。保安不是保鏢,只要盡到善良管理者的普通注意義務即可,不能要求其保障區域內所有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而保管合 同則不同,它是對特定財產的監管,它要求管理者履行較大的注意義務。
再次,從物業管理費的構成來看,業主交納的保安費用與其要求換取的安全服務水平差距太大,顯失公平。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業主不能憑借交納微薄的保安費而要求物業管理企業提供天衣無縫的安全防範服務。
綜 上所述,就本案而言,雖然被告對原告的車輛不負有保管義務,但基於雙方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系,被告對原告的車輛負有管理並作安全保障的義務,而被告對出 入的車輛並無進行登記等較為有效的管理,未盡其應負的注意義務,故被告對原告車輛的丟失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根據公平原則和權利義務對 等原則,由被告對原告丟失的車輛承擔50%的賠償責任是比較合理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1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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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物業管理與業主發生的法律糾紛有哪些案例
主要是合同糾紛,有無數案例。
物業公司要求業主支付拖欠物業費糾紛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賠償損失案例、業委會要求解除與物業公司物業服務合同案例、物業公司要求業委會支付專項維修資金案例、前期物業管理物業公司要求開發商支付拖欠的空置房物業費案例、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合同到期退出物業管理項目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亂收費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侵權案例、業主要求物業公司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案例、業主委員會要求物業公司修改物業服務合同不合理的條款案例等等非常多的案例。
㈤ 區分物業管理和勞務派遣的糾紛案例
勞務派遣:是向委託方提供一種以勞動力為主要產品的服務,物業管理:是接受物業委專托方的要屬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實際物業管理也是一種勞務委託服務。
㈥ 有關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案例分析(內容詳細一點)
被告:史先生、達女士(本所委託人)
承辦律師:牛公慶、張由
爭議焦點:物業公司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案情簡介:
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繫上海市杏山路某弄某號902、901室的戶主。901室與902室為同單元相鄰的兩套房子,為了把兩套房子合成一套使用,在兩套房子門外的走廊處安裝了一道防盜門。上海SZ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系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該公司認為史先生、達女士夫婦的行為構成非法佔有,造成公共妨礙,將兩夫婦訴至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
雙方主要觀點:
原告方認為:
史先生、達女士開始裝修購置的房屋時,與原告簽訂了一份《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按協議約定,兩被告不得在公用部位安裝防盜門。兩被告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且造成了公共妨礙。
我方認為:
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由於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影響到相鄰關系,業主委員會或者相關業主、使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沒有起訴權。
二、被告安裝的防盜門並非公共走廊,而是901、902兩套房子之間的共用走廊,由於901、902兩套房子是一戶人家購買,走廊也實際上是由一戶人家使用,對大樓內其它業主沒有任何影響。此觀點也已得到大樓內的其他業主書面同意,並作為證據向法庭提供。
三、被告與原告簽訂的《二次裝修管理協議書》是一份委託合同,根據《合同法》相關條例,委託合同隨時可以解除。被告當庭向原告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書》。
訴訟結果:
對於原告沒有訴訟主體資格這樣一個明顯的事實,一審案件的承辦法官以「辦過三百多個案子,都是這樣判的」為理由,不予採信,判決原告勝訴。我所律師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向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上訴,二中院以同樣的理由駁回了上訴。我方即向二中院申請再審。再審中,法官認為一審二審對於原告具有主體資格的確認是錯誤的,但是為了維護法院的名譽,建議我方撤訴,並親自至委託人家中通知,可以安裝防盜門。後上海市高院出台司法解釋,明確了物業公司在業主違法物業使用規定產生的糾紛中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法律意義:
在上海市高院的司法解釋尚未出台前,我所律師通過正確理解《上海市居住物業管理條例》的精神,通過不懈努力,為委託人爭取到了合法權利。
㈦ 物業糾紛案為什麼業主總是輸家
法律環境其實是存在偏向的。物業這個和地產掛鉤的行當多少受現在社會環境影響受到法律的特殊照顧。業主取證難,取來的的證據法院認定難。其實物業有多操蛋,大家是心知肚明。但是就是有偏袒,物業即便做的令人氣憤,啥啥不幹或者干不明白,物業讓你交物業費,法院百分百支持。能折價交物業費都算老百姓勝訴了。
你起訴物業興許都立不上案,或者立案費勁,不折騰折騰你誓不為人。但是物業告你很容易,今天送訴狀,第二天法院就下傳票。
既然已經知道這個環境不好,老百姓不應該放棄。而是更要團結,更要堅持法律的公正性。法條定的還有有保護業主權益的條款,但是得不到有效落實,所以變成了法律只束縛老百姓,卻很難保護老百姓。而老百姓要做的就是把這種情況給調轉過來,更要堅持斗爭。
法律的良性發展,是需要公眾的力量去推動的。如果大家都做縮頭烏龜,都選擇沉默,那法律環境只會越來越糟糕。
㈧ 物業管理糾紛的仲裁解決案例
一是自願性
一項糾紛產生後,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的組成人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和哪個實體法,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故仲裁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
二是專業性
由於仲裁對象多為合同糾紛或財產權益糾紛,常常涉及復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技術性問題,所以,各仲裁委員會都擁有分專業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定仲裁員,而仲裁員一般都是各行業的專家,這樣就能保證仲裁的專業權威性。
三是國際性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我國加入WTO,仲裁案件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組成直至裁決的執行,都具有更多的國際性因素。特別是仲裁國外執行方面的優勢是法院所不具有的。
四是靈活性
仲裁程序上不像訴訟那樣嚴格,很多環節在協商的基礎上可被簡化,仲裁文書在格式和內容上都可以較為靈活的處理。不實行地域或級別管轄。在代理人方面的規定也較法院寬松。
五是保密性
仲裁實行不公開審理原則,仲裁員、仲裁庭秘書都負有保密義務,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
六是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有利於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迅速解決。
七是經濟性
具體表現在時間的節省導致費用節省;仲裁收費相對較低;由仲裁引起的商業損失較少。
八是獨立性 法律規定,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系,仲裁獨立進行,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仲裁庭在審理案件時,也不受仲裁機構干涉。
㈨ 物業合同糾紛中為什麼業主總是敗訴
你好,物業費糾紛,可以說是目前居民小區最主要的矛盾:一部分業主———有的小區比例甚至達到50%,以物業公司的服務不到位或自家財物受損為由,拒繳物業費;而物業公司則以物業費收繳不足為由,縮減服務內容、降低服務質量。這個矛盾具有普遍性和長期性,一直沒有找到一個好的解決辦法。近日,某法院對近期物業費案件審理情況作了通報,在已審結的有關拒繳物業費的817件案件中,除調解成功或物業主動撤訴外,其餘177件均以業主敗訴告終。
此事有點出人意料。糾紛難以調解,訴諸法律裁決,本是一個好的選擇。法院判決,也肯定於法有據。難以置信的是,敗訴的竟然全是業主!
如古鎮街道周先生因房屋滲水要求物業解決,物業派人查看後便沒了下文,於是他選擇了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維權」。物業公司多次催討未果,就將周先生告上法院。因為房屋滲水原因很多,解決起來比較復雜,經法院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周先生當場繳納了物業費。
如宗漢街道佟女士一天回家發現愛車上有傷痕,懷疑被其他車輛碰撞所致,於是找到小區物業要求賠償。但物業公司不認同佟女士的說法。因為按照合同約定,物業公司沒有義務保證停放的車輛不被刮擦碰撞。氣急的佟女士乾脆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法院明確支持物業公司要求佟女士支付物業費的請求,佟女士敗訴。
還是宗漢街道的王先生,以家中被盜為由,拒繳物業費。物業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決王先生仍須繳納物業費。
177個案例中業主敗訴的具體起因不盡相同,但根源是一樣的:「業主弄錯了法律關系「。業主該不該繳納物業費,與業主財物受損、人身受傷害等物業公司該不該賠,適用的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擅自折抵。就是說,業主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是法律規定,否則就違法。而業主人身、財物受損,物業公司應不應該賠償,適用不同的法律及與業主訂立的合約。業主動不動用拒繳物業費的方式「維權」,用一句方言來比方,就是「紅蠟燭記到了胡蘿卜賬上」。
法院有關物業費官司的判決結果集中發布,給我們以多重啟示。
啟示之一:作為業主,自己的利益受損後,維權的行為要合乎法律,不能僅憑直覺就採取行動,這樣才能避免「賠了夫人又折兵」的尷尬結局。
啟示之二:作為物業公司,在業主拒繳物業費而又催繳、協商無果後,積極的應對辦法就是訴諸法律。目前一些物業公司普遍採用減少服務項目、降低服務質量的做法,不僅會帶來惡性循環,而且侵犯了按時繳納物業費的業主的利益,也讓自己陷於不履行合約的被動境地。此時如果繳納了物業費的業主起訴物業公司,敗訴的就不是業主了。
啟示之三:作為小區的有關組織,包括居委會和業主委員會,現下最緊迫的任務,就是向全體業主宣傳與物業費相關的法律法規,同時告知合法利益受損時反映與投訴的途徑,使他們的維權行為遵守法律的規則。業主們之所以動不動以「拒繳」作為維權的手段,大多數是由於不懂法,明知故犯者肯定是少數。
社區是城市的最基層組織,是市民賴以生活、休閑的重要場所。城市居民的一生,超過1/2時間在社區里度過。所以,能否保證社區的安全、有序、舒適,直接關繫到市民的幸福與社會的穩定。而緩解業主與物業的矛盾,至少在當前是最為重要的工作,有關各方都應把它當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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