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案例
❶ 有沒有一些侵權行為的案例
倪XX、王X訴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侵害名譽權糾紛案
一、事實概要
原告到被告下屬的超級市場購物,被告工作人員懷疑二原告偷拿東西,於是在公眾場合訓問二人,並根據市場內所貼無效公告,對被告進行搜查,未查到任何屬於市場所有的東西。原告起訴被告侵犯其名譽權。
二、裁判要旨
首先,公民或法人行使某一「權利」如果沒有法律的依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都不能自認為有權利行使這樣的行為。法律從未賦予市場工作人員有盤 問顧客和檢查顧客財物的權利,因而被告無權張貼要求被告將自己的提包打開供被告工作人員查看的公告。
盡管此公告張貼在市場門口,但由於它沒有法律依據,因而是無效的,顧客有權不執行公告的規定。其次,被告工作人員在沒有確鑿證據的情況下,在公眾場合用帶有貶義的話語詢問原告是否偷拿東西,並根據市場內所貼 無效公告對原告的包裹、衣服等進行搜查。
上述行為足以使原告感到自己的社會地位已遭貶低,而且也實際影響了對二原告的品德、聲望、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
原告的名譽因此而受到損害。被告的工作人員是在工作崗位上履行被告為其規定的工作職責時對二原告實施侵權行為的,因此,其侵權民事責任應由被告承擔(依據 民法通則第43條)。
三、法院判決(處理)及適用的法律
在法院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後,雙方自行和解。被告願向原告表示歉意並向兩原告各支付1000元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原告撤訴。
(1)侵權案例擴展閱讀: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不法行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侵害行為。
「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
構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受害人的過錯
受害人的過錯,是指受害人對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侵權損害後果擴大存在過錯。
三、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
四、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而不得已採取的致他人較小損害的行為。
五、受害人的同意
受害人的同意,是指受害人在侵權行為或者損害後果發生之前自願作出的自己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明確的意思表示。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三)公平責任原則
❷ 尋找侵權案例 經典些的
商標侵權案例
中國獨立商標轉讓網訊:2007年6月25日,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訴湖南省某知名酒業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依法宣判,確認原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並銷售「口子」牌「福」酒的行為不侵犯被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悉,這是我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案件,這類案件在全國范圍內也不多見。
2007年初,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向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湖南省某知名酒業有限公司的上述行為導致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擔心侵權而影響了「口子福」酒的營銷計劃,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遂向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確認原告使用「口子福」不侵犯被告「福」商標專用權。
庭審記錄: 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 原告擁有的「口子」商標注冊日期為1979年11月31日,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酒」,原告是「口子」注冊商標權利人。「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原告生產、銷售的「酒」商品上使用了原告的馳名商標「口子」。口子酒業公司獲得多項榮譽
被告先後申請注冊了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3類的150922號商標與3145322號商標,均為」福「字商標,二者主要區別也在於字體不一樣。被告在訴訟中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生產過使用150922號「福」字商標的產品。
200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發出「公函」稱:其依法擁有使用在酒類商品上的「福」字注冊商標專用權(商標注冊證號為150922號),最近在市場上發現由原告生產、銷售的口子「福」酒的包裝裝潢突出使用「福」字商標,侵害了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
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口子「福」酒的口子商標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被告沒有證據證實其「圖形加福」、「福」商標在產品上使用,並且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注冊商標中的「福」字顯著性非常弱,其權利范圍應當受到合理限制。原告口子「福」酒使用「福」字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商品名稱、裝潢對公共文化資源的善意、合理使用,表達了「吉祥、喜慶」的文化內涵,沒有誤導相關公眾,而且原告使用的「福」字與被告「福」商標不相同,與「圖形加福」商標不近似,沒有攀附模仿的故意,沒有謀取不正當的利益。因此,應予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據此,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原告的行為並不侵犯被告的第150922號「福」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點評: 朱書見(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法律碩士):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是知識產權訴訟領域中的特有制度。原告請求確認不侵權訴訟的訴因,多是受到來自於被告的訴訟威脅。原告起訴的目的,僅是請求確認自己的行為不侵犯他人權利,其行為不違法,並不主張被告的行為侵權並追究其侵權責任。原告主張其行為不違法,既可能是因為被告的權利不存在,也可能其行為不落入被告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內。如果被告在較長時間內不向法院起訴,那麼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侵權則處於不明確的狀態,原告的經銷商可能會一直停止銷售原告的產品,原告也可能失去新的合作機會,從而處於不利地位。
在經濟全球化和知識經濟的背景下,知識產權越來越成為各種類型的公司爭奪市場、謀求更大利潤的重要手段。從法律的角度講,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專有權取得市場競爭優勢,依法通過各種途徑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本無可厚非。但有些知識產權權利人超出了知識產權正當行使的界限,以行使權利之名,對競爭對手進行不合理打壓,或者通過所謂的行使商標權、專利權,通過宣傳、炒作,來擴大企業知名度和影響力。
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作為中國知名企業,其擁有的「口子」商標為中國馳名商標並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型大小」。可貴的是該公司沒有因此自視高大對威脅置之不理,而是積極應對,率先適用請求確認不侵權之訴,通過司法救濟程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安徽口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做法無疑會給其他企業帶來有益的啟示。
更多侵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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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侵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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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關於侵權的案例
大家都知道的:
某著名網路公司在網游「泡泡堂」紅極一時的時候推出了與之十分相象的「XX堂」游戲,
在網游「跑跑卡丁車」越來越火的時候也模仿製造了自己的「XX飛車」,
在「網路知道」為網路公司獲取了巨大經濟效益的情況下也推出了自己類似的網路咨詢服務
❹ 侵權和維權的案例
本意是為了親身體驗夜上海的繁華璀璨,於是1992年7月的一天,正在上海拍戲的港星劉嘉玲夜逛南京路,沒想到這一逛竟逛出一樁引起轟動的官司來。一腳跨進原為永安公司現為華聯商廈的底層化妝品櫃台,劉嘉玲便看到了另一個自己。那是一幅小型廣告旗,旗中的「美人」肖像正是留著短發的劉嘉玲。再一看,不得了,化妝品專櫃中陳列的「雅麗絲」牌美容露、玉蘭油、摩絲等都使用了印有劉嘉玲頭像的彩色說明書,連作為「買一送一」贈品的香皂的彩色包裝上也印有「劉美人」。
「我從未與大陸任何公司簽訂過廣告或肖像使用協議,怎麼這家公司未經我同意就用我的肖像做商品廣告呢?」詫異之餘,劉嘉玲又來到了市百一店,結果她又發現了有自己的肖像的「雅麗絲」產品,產地是廣東汕頭。
找律師,無論如何也要通過法律來解決這樣的侵權行為。劉嘉玲當即下了決心。
是年7月18日,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劉嘉玲肖像侵權案,引起全國新聞界的關注。除了個中的明星效應外,這起化妝品肖像侵權案也被法律界視為是「敲開了中國無形資產司法保護的大門」。
劉嘉玲起訴的被告有三個,即第一被告汕頭雅麗絲實業公司,第二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貨商店和第三被告上海市華聯商廈。本來要價1000萬,但法院在審理和判決這些案件時,賠償數額還未突破過萬元,最後索賠100萬,商業巨頭聯手「封殺」劉嘉玲,劉嘉玲與「兩店」和解撤訴,最終汕頭雅麗絲承認侵權,願意賠禮道歉,並願意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劉嘉玲得到10萬元。本案是調解結案。賠償的10萬元也被劉捐贈給了希望工程。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商業場所等,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
❺ 侵權案例分析
林立公司侵權
專利法抄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據以上規定 史密斯只是幫助做此項實驗 雖然沒有申請專利 但該實驗的科學數據及軟體的開發均是採用的布萊恩博士的設計理念 因此該成果應該屬於布萊恩博士的智慧成果 應該依照專利法予以保護 他是實際的所有者 史密斯的及林立公司行為構成侵權 侵犯了的是布萊恩的權利
❻ 民事侵權法律關系案例
1、該法律關系的主體即權利義務的享有者和承擔者:李某和劉某兩人均是主體,劉某享有索賠權,李某負有賠償義務;客體是人身權和財產權,即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具體的說是劉某的身體權、健康權以及劉某因傷就醫的財產損失;法律關系的內容就是權利義務關系,即劉某享有向李某索賠的權利和李某負有向劉某賠償的義務,此為法律關系的內容。
2、根據新頒布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如果受害人故意的,飼養人免責,如果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飼養人可減輕責任,若受害人存在一般過失的,飼養人不免除責任,即劉某需要對該案中的侵權行為發生事實、侵權損害造成的財產損失、侵權行為與侵權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三點承擔舉證責任即可,無須證明飼養人是否存在過錯;如果飼養人想免責,必須就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❼ 近期影響較大的新聞侵權案例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❽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❾ 侵權的案例分析
案情 1993年7月22日,原告農墾公司與被告住宅公司就農墾大廈的施工簽訂施工合同。合同載明,建築面積暫定43277平方米,工程分兩期實施,第一期工程細節在合同中明確予以規定,第二期工程則視情況另簽協議。1996年7月,農墾大廈一期土建工程完工。因建設資金問題,二期工程沒有繼續修建。1997年7月7日,農墾公司取得農墾大廈的房屋所有權證,該證書「房屋狀況」載明了「商場、辦公」用途。一期工程完工後,農墾公司入住使用了一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了一部分,住宅公司以工程款未支付完畢為由佔用了部分樓層拒絕撤出。2001年9月,農墾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撤出施工現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29日終審判決住宅公司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農墾大廈第二、三層房屋騰空交付給農墾公司。判決生效後,住宅公司於同年9月20日撤出所佔房屋。2005年11月,農墾公司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住宅公司賠償自2002年5月29日起至撤出農墾大廈期間佔用該房屋的經濟損失3407500元。住宅公司以其未構成侵權、未經綜合驗收(主要為消防)的房屋不能投入使用因而農墾公司沒有損失等理由拒絕原告的賠償請求。
分析
第一,在私權與公共利益的利益衡量中,國家公權對私權行使的適度干預。
民事權利的行使因受國家公權力的限制而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這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發生並不多。有觀點認為,民事權利之爭由民事法律調整,如果一方當事人有違公法,應由執行國家公法的具體行政機關對其進行行政上的處罰,不能因其有違行政法規而使其民事權利得不到保護。
第二,所有權權能具有可分性,侵犯不同的權能會產生不同的侵權後果,侵犯所有權的侵權責任承擔應與侵權後果相適應。
但本案判決可能引起的爭議在於,在本案判決之前,住宅公司佔用農墾公司房屋的行為已被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認定為侵權,而此案中農墾公司要求住宅公司承擔侵權責任予以賠償損失的訴求未獲支持,這與前案的認定是否存在矛盾?對此,判決指出,關於住宅公司不構成侵犯農墾公司房屋「使用」權的認定,與重慶一中院(2002)渝一中民終字第2036號判決中關於住宅公司已構成侵權的認定並無矛盾。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❿ 生活中的侵權與維權案例
沒有侵犯名譽權。所謂名譽權,是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它為人們自尊、自愛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譽權主要表現為名譽利益支配權和名譽維護權。我們有權利用自己良好的聲譽獲得更多的利益,有權維護自己的名譽免遭不正當的貶低,有權在名譽權受侵害時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名譽侵權的形式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西餐廳貼有「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內」並不是針對小軍個人的行為,同時衣冠不整是一個事實表述,並不存在針對他人名譽的攻擊,所以個人認為不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