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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3 15:47:25

A. 什麼是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

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是指對於職工債權是夠存在、數額多少等事實予以確認的糾紛。

對於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應注意這類債權無須進行債權申報,管理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調查列出清單,職工作為原告,對於清單所列事項可以提起訴訟。

B. 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能否調解結案

你好!A選擇:請當地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調解並形成調解協議,再向法院申請確認。如經法院確認的調解協議,債務人未履行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B選擇:債權人向法院起訴,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達成調解,法院出具調解書。如債務人不履行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上方式法律效果是一樣的,但A選擇比較節省時間,建議你選擇A。

C. 如何確認存在爭議的破產債權

作為債權人要申請債務人破產,按照規定破產案件法院是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計算,減半收取訴訟費的。請問「破產企業財產總值」是什麼概念,法院根據什麼來認定?作為申請人需要提供相關材料證明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嗎?(如果不提供,法院又怎麼收取立案費以便立案,但作為申請人又很有可能提供不了)
作為債權人要申請債務人破產,按照規定破產案件法院是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計算,減半收取訴訟費的,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我們理解 破產企業財產總值 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法院按照審計報告認定。
實際操作當中,破產案件在法院正式受理前,一般要與法院進行溝通,不是所有的破產案件法院都能受理的。國有企業、公司尤其如此。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債權的真實性;
(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佔的比例;一般要提供報表等財務資料。
(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按期更正、補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補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補充的,視為撤回申請。

D. 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是什麼

在我國,因為債權確認訴訟為《企業破產法》新創設的訴訟制度,學界對其性質尚缺乏深入的研究。但不外乎可理解為確認之訴、形成之訴和給付之訴三種性質。因為,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就存在爭議的債權起訴債務人要求其承擔清償責任已事實上不可能,只能就確定的債權參與破產財產分配或重整、和解程序,故這種訴訟不屬於給付之訴。同時,這種訴訟目的並非在於消滅異議的效果,而在於確認債權,直接確定其能否參加分配受償,故非形成之訴,實為典型的確認之訴。因此,有關債權爭議訴訟,可稱為破產債權確認之訴。

E. 什麼是破產債權確認訴訟

所謂破產債權確認訴訟是指債務人、債權人對破產管理人審核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以實體判決的形式審查確認有爭議的債權。
參考資料:
債權確認訴訟,是立法者為了妥當解決對有異議債權的實體爭議而設置的特殊訴訟程序,為確定債權的最後司法審查確認程序。故它的提起,應當符合以下要件:
1、債權人應依法申報其債權,否則不得行使訴訟權利,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除外。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1款、第56條規定,債權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債權人未依照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該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提起債權確認訴訟的權利。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主要是指《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2款規定的職工勞動債權和公法意義上的稅收債權。
2、管理人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已完成審查程序,並編制了債權表,或者對法律規定不用申報的特殊債權完成了調查公示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立法,法律賦予了管理人對債權的審查和調查核實的職權,所有債權必須先由管理人審查核實後才能予以確認或不確認。在管理人未完成債權審查核實和公示程序之前,任何人不得提起債權確認之訴。如債權尚處於待審查確定狀態,提起相關訴訟只是徒增紛擾,絕無實益。
3、對管理人審查編制並予公示的債權清單或債權表所記載的債權有異議,而管理人不予認可的才能提起訴訟,訴訟的對象限於對管理人記載的債權的異議事項。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8條第2款、第58條規定,如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無異議的,則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債權確認權,裁定予以確認。對人民法院裁定確認的債權,已發生如同確定判決一樣的法律效力,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再提起訴訟。只有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存在實體爭議的時候才能提起訴訟程序。
4、應當依法繳納訴訟費用。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債權確認訴訟屬於獨立於破產案件的財產爭議訴訟案件,故依法應繳納訴訟費用。

F. 職工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是不是特別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設立的初衷就是為了能夠快速有效地解決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申請人要求企業限期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主張,客觀上已不能得到實現。這些請求如果再通過仲裁前置,與當初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的初衷不符,也弱化了仲裁高效的職能。其次,相對於《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企業破產法》屬於特別法,在處理破產企業勞動債權方面,應適用《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勞動者就債權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破產企業職工的勞動爭議案件不適用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

G. 確認破產債權的訴訟費是按財產案件還是非財產案件收

作為債權人要申請債務人破產,按照規定破產案件法院是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專照財屬產案件收費標准計算,減半收取訴訟費的,最高不超過10萬元。 我們理解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長期投資。法院按照審計報告認定。 實際操作當中,破產案件在法院正式受理前,一般要與法院進行溝通,不是所有的破產案件法院都能受理的。國有企業、公司尤其如此。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債務人核對以下情況: (一)債權的真實性; (二)債權在債務人不能償還的到期債務中所佔的比例;一般要提供報表等財務資料。 (三)債務人是否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權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告知債權人先行提起民事訴訟。破產申請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破產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補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限期更正、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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