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分析
①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要約於7月15日生效,要約人:康華公司。承諾於7月22日生效,承諾人:同泰公司。
2、合理,根據合同約定,康華公司可以於8月10日前一次將3台A設備運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開箱驗貨後認為符合要求,則當即一次性支付80%的貨款。現在康華公司只運來兩台,另一台未運來,未經過「開箱驗貨」,同泰公司可以行使後履行抗辯權。
3、合理,根據合同約定,剩餘20%的貨款在同泰公司試用設備期滿後,於8月25日一次性結清。此時試用期未滿。
4、不成立。根據合同約定,康華公司可以於8月10日前一次將3台A設備運到同泰公司所在地。—— 合同中約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必須」。並且,康華公司延期交貨未給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損失,而合同約定的是「康華公司中標後因未能按期供貨而給同泰公司造成損失的……」,所以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5、運費由康華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② 合同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1、該合同採用的是定金擔保,自定金支付之日起開始生效。
2、法律規定,定金不得超過合同總借款的20%,該合同總價款為400元*1200件=48萬元,甲方支付定金8萬元,未超過20%,因為是符合規定的。
3、雖然甲方供銷科長委託書規定的數額為1000件,實際簽訂的數額是1200件,超過委託書的規定,屬於表見代理,但甲方於3月28日已經確認訂單,標明對該合同認可,也就是認可了代理權,因而合同有效,購貨數量也是有效的。
4、乙方不具備生產條件,但為了做成業務委託加工,屬於隱瞞欺詐行為,合同無效,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5、甲方要求返還預付款要求是合理的,但定金和違約金不能同時使用,若要求違約金的話,定金只能要求返還就不能要求雙倍返還了。建議甲方要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金和違約金是可以並存的,也就是說可以要求定金雙倍返還並要求支付損害賠償金。
以上是本人的意見,請斟酌!
③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廠分別發函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屬於要約邀請;三家水泥廠回函的行為是要約;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華水泥廠發函的行為是承諾;食品公司與新華水泥廠之間的買賣合同成立,因為合同自承諾時生效。
建設水泥廠與食品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不成立,因為建設水泥廠發出的是要約,並未得到食品公司的承諾;食品公司無義務接收建設水泥廠發來的貨物;建設水泥廠的損失由自己承擔。
④ 怎麼做合同法的法條分析。
一,《合同法》第五十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二,如果說,你要對以上做出正確的解讀,你就是法條專家,把《合同法》的法條全給做出正確的解釋,你就是《合同法》專家了。
三,對《合同法》第五十條解析;
1,這是對「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規定」
2,它的主體,是指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不包括自然人。
3,客觀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了合同;
4,合同的另一方(相對人),在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其超越許可權的,該合同無效;合同的另一方(相對人),在不知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其超越許可權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有效;
5,「該代錶行為有效」,是指超越許可權簽訂合同的行為。
綜上所述,該法條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沒有法人資格的組織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對方不知道的情況下,該代錶行為有效」。
⑤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正確。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託人因委託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託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託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託人或者委託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本案中如果丙選定了乙作為相對人,乙應向丙付款並承擔違約責任,然後向甲追償。
2、錯誤。丙有選擇權,如果選定了乙,乙仍須承擔責任。理由見上。
3、正確。丙不但可以要求甲,也可要求乙,但只能選擇其中之一。
4、正確。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乙、丙履行合同義務顯然不符合約定,因此須承擔違約責任。
⑥ 合同法 案例分析
甲方因不可抗力請求延遲履行,並及時通知乙方,符合免責法律規定,因此不構成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乙方因甲方延遲交貨供不上市場需求,及時通知甲方宣告解除合同合法,不構成違約。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本案中甲方雖因不可抗力造成遲延履行,但乙方合同的目的因此無法實現,並且該買賣合同的解除無須辦理批准、登記手續,所以符合解除合同法律規定。
因此,雙方指責對方違約均不成立。甲方要求乙方支付違約金及賠償損失、乙方要求甲方支付違約金的請求都是錯誤的。
2、本案不應通過訴訟解決。因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發生爭議通過仲裁解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2項:「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且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和仲裁期限為四年,此時已超過。
3、本合同爭議的處理辦法即不履行該合同。
是我把時效這一點遺漏了,補充提問說得對。
⑦ 合同法 案例分析
該合同有效。推銷員王某持工廠介紹信與某機械廠簽訂一份供銷合同,屬於有權代理,且雙方內均蓋容了單位公章。另根據《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本供銷合同不符合這五項中任何一項,所以有效。
鋼板廠應根據對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按原價格每噸0.2元供貨,不得要求提價。根據合同法規定: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並且承擔50000*5%=2500元違約金。並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收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⑧ 合同法的幾個簡單案例分析
(1)汽車買賣合同有效。因為雙方主體資格有效,訂立合同的程序、標的物均合法。
(2)卡車受損應由工廠承擔責任,因為根據《合同法》142條的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本題卡車尚未交付,受損的風險應由工廠承擔。
(3)甲有權要求退車,因為根據《合同法》111條的規定,受害人有權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減少價款等違約責任。
(4)甲不能既請求工廠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因為根據《合同法》116條的規定,不能同時選擇兩種罰則。
(5)甲可以同時請求工廠支付6000元的違約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遲延履行違約金。因為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的規定,這兩種違約金分別適用於不同的情形,對應於兩種不同的違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