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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貨物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30 16:29:34

㈠ 如何解決物流公司丟失了貨物的糾紛

朋友:你所提出來的這一問題,我在此談點看法:
一是,作為物流公司的客戶版將貨物通過物流公司進權行托運,無論你是保險了也好,還是沒有進行保價也罷,按照行規,如果在運輸過程中出現了貨物的損壞,貨物的差錯,都是應該由這家承運公司承擔責任。
二是,物流公司對於發生了貨物的丟失,這應該視為生產事故,應該負責承擔賠償責任的。在現行具體的操作方式是,應該按照客戶所託運的貨物的成本價,或者是商家的批發價格進行賠償。
你所說的對方只按照運費的10倍來進行賠償,這是專門從事專線運輸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陳規陋習。只要是你手中有托運單,並在貨物名稱與丟失的物品一致,並也讓承運人知道了你所託運的貨物是極為貴重的物品的話,他們如果是敢於為你提供物流服務,就應該承擔相應的風險的。
你們雙方要是協商不能達成協議,可以找這家公司所在的物流市場的相關部門,或者是這家公司的主管行政部門進行投訴;最終就只有走法律程序來解決貨物的賠償糾紛了。

㈡ 有糾紛,我司貨物被扣,該怎麼辦

經濟糾紛一般需要通過訴訟解決
當然了如果構成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可以報警的

㈢ 處理一批貨物給他人一年後又不要了發生糾紛該怎麼辦

你們當時交易時,不知你們是怎麼說的。說好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等他處理完之後給錢。當時肯定是對方看上這批貨才交易,都是雙方自願的,現在反悔,如果當時簽訂交易合同,應該找合同上所說處理,他該承擔多少損失讓他承擔,然後你收回貨物。

㈣ 貨物運輸沒有簽訂正規合同貨物損壞發生糾紛怎樣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後,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那就自口頭合同約定之時開始。

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貨物發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貨物發生損失引起運輸合同賠償糾紛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
1989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遼法(經)請〔1988〕127號函收悉。經研究並徵求了有關部門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對已投保貨物運輸險的貨物,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據《經濟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由承運人按貨物的實際損失賠償。如果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先予賠償的,由於投保額不足,保險賠款與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則由承運人賠償。

㈥ 貨物糾紛。

報警警察也不會管啊,這是民事糾紛,你們自己商量,不行就得打官司。

㈦ 24 【·單選題】甲、乙因買賣貨物發生合同糾紛,甲向法院提起訴訟。開庭審理時,乙提出雙方簽有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的無效與失效
仲裁協議無效的法定情形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為,法律在賦予其一定的約束力的同時,也往往明確規定達到具有這一約束力的強制性條件和規范。當仲裁協議違反了該條件和規范時,該仲裁協議無效。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無效: 1)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了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協議必須以書面方式訂立。因此以口頭方式訂立的仲裁協議不受法律的保護。 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仲裁協議無效。 我國《仲裁法》第2條和第3條規定,平等主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 為了維護民商事關系的穩定性及保護未成年人和其他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法律要求簽訂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否則,仲裁協議無效。 4)一方採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該仲裁協議無效。 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的根本原則,它貫穿於仲裁程序的始終。仲裁協議的訂立,也必須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以脅迫的手段與對方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違反了自願原則,所訂立的仲裁協議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不符合仲裁協議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或者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仲裁協議中要明確規定仲裁事項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是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協議中沒有對此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該仲裁協議則具有瑕疵。對於有瑕疵的仲裁協議,法律規定是可以補救的,即雙方當事人可以達成補充協議。如果未能達成補充協議,仲裁協議即為無效。
仲裁協議的失效
仲裁協議的失效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因特定事由的發生而喪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協議的失效不同於仲裁協議的無效,它們的根本區別在於,仲裁協議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協議在特定條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協議的無效是該仲裁協議自始就沒有法律效力。 仲裁協議在下列情形下失效: 1)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當事人自覺履行或者被法院強制執行,即仲裁協議約定的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得到最終解決,該仲裁協議因此而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當事人協議放棄已簽訂的仲裁協議,而使該仲裁協議失效。協議放棄已訂立的仲裁協議與協議訂立仲裁協議一樣,都是當事人的權利,仲裁協議一經雙方當事人協議放棄,則失去效力。當事人協議放棄仲裁協議的具體表現為: A、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明示放棄了原有的仲裁協議。 B、雙方當事人通過達成書面協議,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如當事人一致選擇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糾紛,從而使仲裁協議失效。 C、當事人通過默示行為變更了糾紛解決方式,使仲裁協議失效。如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而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對方當事人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 3)附期限的仲裁協議因期限屆滿而失效。如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該仲裁協議在簽訂後的6個月內有效,如果超過了6個月的約定期限,已簽訂的仲裁協議失效。 4)基於仲裁協議,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被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仲裁協議失效。我國《仲裁法》第9條規定,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㈧ 企業採取預收款銷售貨物,貨物發出後因質量問題發生糾紛,如何確認納稅時間

那麼這個是你們的債務問題或者是合同問題這個可以直接起訴由走法律程序來決定

㈨ 法院對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如何處理

一、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殊性
(一) 合同主體的特殊性
1、 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其基本條件是應當具備相應的運輸工具;
2、 托運人:可以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貨物所有人委託的運輸代理人或者貨物保管人;
3、 收貨人:雖未參與運輸合同的訂立,但是運輸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貨物的權利的同時,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如及時提貨、支付運費、負檢驗義務等。
(二) 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運輸合同通常是標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運單或者貨物運單,當事人也可以通過簽訂具體的書面合同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
(三) 合同變更、解除條件的特殊性
托運人享有法定的單方的合同變更、解除權,但對變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損失及費用,應當予以賠償。
(四) 運輸合同的不得拒絕性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具有獨佔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用事業性質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五) 法律適用的特殊性
由於運輸行業的特殊風險,法律對承運人的某些權益予以特殊保護。故除合同法外,當事人的基本權利和責任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調整的,應當遵循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適用原則。
二、關於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
(一)承運人、托運人均可成為適格原、被告;
(二)兩個以上承運人以同一運輸方式聯運的情況下,托運人起訴與其簽訂合同的承運人的,應將損失發生區段的承運人列為共同被告;
(三)托運人的過錯造成多式聯運經營人損失的,即使托運人已經轉讓多式聯運單據,適格被告仍應為托運人而非受讓人;
(四)收貨人是合同的利害關系人,可列為案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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