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男有小孩婚前協議
⑴ 婚前協議這樣寫行嗎我是初婚,男友是二婚,婚前協議如何寫
個人認為這樣並不穩妥,即使簽寫這樣的協議男方有機會反悔並可能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回這個協議,其實答質上是附條件的贈予協議,贈予行為最大的特點在於財物以實質轉移為贈予完畢。如果沒有實際支付贈予的財產,贈予人可以反悔的,這在法律上有支持。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即使你們寫了協議,一旦關系緊張,男方不會配合你辦理過戶手續,你到時會非常麻煩。建議還是實際過戶為好。
比較好的方法是你們結婚 ,然後讓男方房產證加上你的名字,然後你們再離婚,將男方的名字在房產證上去除。最後再復婚,這時房產證上就剩下你一個人的名字,可以省很多錢。
⑵ 你好律師!我今年50歲,准備再婚。在同男友簽訂婚前協議時,他提出一項條款:婚後男方每年贈予女方五萬元
由於您提供的情況過於簡單,律師無法做出全面確切的判斷!
謹簡單回答如下:
如果登記結婚之後,夫妻雙方沒有財產約定,則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進行規范,如果有約定則按照約定,既可以概括地約定採用某種夫妻財產制,也可以對部分夫妻財產,甚至某一項財產進行約定,如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歸其本人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金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這里講的「所得」,是指對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對財產實際佔有。
根據您的情況,如果雙方婚後財產有明確約定,則可以相互贈與錢款。受贈人所得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的財產。
為慎重起見,建議您持相關材料到當地律師事務所詳細咨詢!
⑶ 我是初婚老公是二婚我想定格婚前協議應該怎麼制定 具體都應該有那些
婚前財產協議已在西方國家盛行多時,近些年隨著我國離婚率的不斷攀升,新婚夫妻也漸漸地接受了這種西式的婚前財產協議。
作用毋庸置疑,一來保障自己的合法財產權利,二來讓另一方能夠有所忌憚,不能隨便亂來,想離婚得考慮一下成本。
協議的格式沒有具體規定,具體內容也沒有限定,你可以將婚前的已知財產和婚後可能涉及的財產(特別是房產等不動產)的權利歸屬作為協議內容,如果你覺得不保險可以去公證處公證,這樣協議的法律效力是比較高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