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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簽了合同不做

發布時間: 2020-11-30 17:36:31

㈠ 簽了合同甲方中途不做了,算不算違約

如果該公司與設計師簽訂了合作合同,設計師提供設計圖和協助完成商品,約定稿費與勞動費以分成結算。兩個月公司說不做了,該公司屬於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㈡ 我跟公司簽了3年的合同,如果做幾個月就不做了可以嗎

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辭職,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1,試用期內辭職,本人提前三天向單位申請
2,試用期後辭職,本人提前三十天向單位書面申請
3,和單位簽訂有培訓服務協議,在服務期滿前辭職的,需要賠償單位因培訓支付費用扣除實際工作時間後的損失
4,和單位簽訂有競業禁止協議辭職,需要遵守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從事相同或相近行業、保守單位商業秘密。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㈢ 簽了一年的合同,如果我做了幾個月不做,可以辦辭職嗎

勞動者按規定辭職是允許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版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權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㈣ 我們公司沒有簽合同不做了,工資要過一個月結算這合法嗎

很多公司發放工資有他自己的結算日期的,沒有簽訂勞工合同的只需要提前三天提出辭職就可以了,而且工作過了一個月,公司要補償你兩倍工資的,如果不行就向勞動部門提出勞動仲裁

㈤ 勞動合同簽三年,如果一年後乙方不做怎麼辦

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㈥ 如果簽了合同,不想做了,該怎麼辦

單位抄要求勞動者交押金的行為本身是違襲法的,是被勞動法所禁止的,但由於現實生活中,單位一直處於強勢地位,所以我們很難維護自己的權利。
如果公司無故解僱你的話,你可以要求賠償,這是勞動法規定的。
當然,如果是因為你的過錯而導致公司解僱你,公司還可以要求你賠償由此給他造成的損失。
如果是你自己要求解除合同的話,你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如果你的辭職並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話,單位是無權要求你賠償的。

㈦ 如果簽約好的加盟合同,不做了,要怎麼處理

簽約好的加盟合同,不做了,屬於違約行為。最好是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經濟損失。

㈧ 簽了合同又不想做了,如果我走人了會有什麼後果

據你所說,比較有可能的是,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那麼你是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由於你的情況沒說得很清楚,所以下面是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你看你是否存在的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㈨ 沒有簽訂合同,不做了可以結到工資嗎

用人單位應依法結清工資,不簽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雙內倍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容暫行規定》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㈩ 如果簽了合同,沒開始工作,可以不做嗎

仔細閱讀合同,如果有試用期 ,應該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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