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工傷單位侵權

工傷單位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30 18:08:40

⑴ 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都有哪些問題

首先,侵權與工傷賠償的責任主體,在用人單位交社保的情況下是不會競合的,此版時侵權的責權任主體是侵權人,工傷保險的責任主體的保險公司,沒有競合,自然合一雙賠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沒交社保,侵權和工傷責任主體都是用人單位,法律規定可以雙賠,或侵權人是第三人,工傷責任主體是用人單位,此時也可以雙賠
終上所述,只要是申請認定工傷後,認定為工傷的,都可以獲得雙賠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⑵ 公司侵權導致發生工傷,這樣該得到怎樣的賠償

1、公司嚴重違反勞動法;
2、你可以讓公司申請工傷認定,病情穩定後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
3、如構成傷殘等級,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要求公司補償;
4、如公司拒絕或拖延賠償,你可以依法提起勞動沖裁。

⑶ 第三方侵權造成工傷都有哪些規定

勞動者因為第三人侵權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第三人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12)》
十五、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採用何種賠償模式?

《社會保險法》實施後,因第三人侵權導致工傷的,仍繼續適用浙政發(2009)50號通知的規定。職工因勞動關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職工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相對應項目中應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項費用: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間發生的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⑷ 工傷是由於第三方侵權,用人單位是否有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⑸ 工傷與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

能。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專傷的,應當屬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⑹ 工傷保險和侵權法律關系的區別

1、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所在單位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准。
2、工傷職工申請待遇審批需填寫《工傷職工待遇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傷認定(鑒定)結論。
(2)經審批的《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
(3)工傷職工的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
(4)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醫葯處方。
(5)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6)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公證材料或其他證明材料。
3、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或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專科或三級醫院出具轉診轉院意見,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審核批准。

⑺ 工傷與侵權重合時,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

能。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回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答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⑻ 侵權和工傷競合要怎麼賠償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可以雙賠,但工傷不賠償醫療部分;但並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侵權與工傷競合只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⑼ 企業對工傷賠償後能否向直接侵權人追償

孫非職工在工作時間受到第三人造成的傷害,用人單位在賠償受害職工工傷保險待遇後,可否向第三人進行追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交納工傷保險金,發生工傷後,勞動者既可以選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又可以選擇直接向侵權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用人單位並不享有追償權。
筆者贊同第一種意見,即用人單位沒有追償權。評析意見如下: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構成工傷的,勞動者基於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享有工傷保險賠償請求權,這種請求權是基於行政法律關系所享有的;同時勞動者因第三人的違法侵權行為對造成侵權之第三人產生法定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即基於民事法律關系享有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二者雖然基於同一事實,但均能獨立存在,當一個請求權消滅時並不必然導致另一請求權的消滅,且現今的法律規定也未排斥這兩個請求權的同時存在。因此受害人有可能得到雙份賠償。理由是:
一、請求權法律關系不同。工傷保險賠付與侵權損害賠償基於的請求權基礎不同,第三人的侵權賠償是普通民事賠償,工傷保險待遇是從侵權法中發展並分離出來的一種新的法律規范,工傷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在法律上並不相悖,二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二、賠償義務主體不同。工傷事故發生後,用人單位不論是否有過錯均應給付工傷待遇。當第三人侵權導致了工傷事故,用人單位和第三人此時是兩個獨立的主體,不能以用人單位已支付工傷賠償來免除第三人的部分侵權責任,也不能以第三人的侵權賠償來抵消用人單位的工傷賠款,二者是沒有關系的,唯一的聯系就是受害勞動主體一致。但在勞動者受到的這種傷害中,勞動者既是工傷事故中的受傷職工,又是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故有權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侵權賠償;用人單位和侵權人基於不同的法律關系均應當依法承擔各自所負賠償責任,即使該勞動者已從其中一方先行獲得賠償,亦不能免除或者減輕另一方的賠償責任,同時也體現了人的生命和健康無價的觀點。
三、程序上難以操作。目前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賠償,按照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受害人應對主張工傷賠償還是侵權賠償進行選擇,實際上這個規定限制了受害人的權利,沒有相關法律依據支撐。另外如果規定兩種不同性質的賠償互為補充,賦予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侵權人的代位求償權或者追償權,不僅法律依據不明確,在實際上操作也中存在諸多問題,如:用人單位追償時第三人主張在侵權行為中受害人有過錯,應當減輕自己的責任,是否應通知受害人參加訴訟以及參加訴訟後受害人的訴訟地位確定等,對這些問題法律也沒有相關規定,司法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作者單位:瀘縣人民法院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