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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0-11-30 18:41:39

1. 中介的房屋買賣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居間是指第三抄方,就是中介襲,原本買賣雙方的交易,現在又加入了一方,即中介,分別為上下家提供服務和售後保險,主要是起到資金監管的作用,憑著這份居間合同,也就認可了中介的服務,需支付其服務後的傭金,此合同三方都有約束作用。

2. 什麼是居間費它與傭金一樣嗎

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3. 房屋的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的區別

買賣合同指的是,買方支付價款給賣方,賣方將買方想買的東西的所有權交付轉移給買方的合同。而居間合同(協議)指的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其中,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以自己的名義與對方建立買賣關系,而居間合同是屬於提供服務的合同,即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但是居間人並不參與委託人與其他人訂立的合同關系中,居間人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兩者的區別如下:(1)買賣合同只有雙方當事人,而居間合同是買賣雙方以及居間人三方當事人。(2)買賣合同是買方與買方直接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協議,無論是簽定合同或者購房款的支付均在雙方之間完成,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3)房屋買賣居間協議」和「房屋買賣合同」是有很大區別的,前者僅表示有購房的意向,後者是直接就房屋買賣達成一致,如果買賣合同沒有簽定,居間協議自然就解除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4. 什麼是居間協議,居間協議要注意什麼

居間協議:也叫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就是常說的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務合同。房屋中介就是典型。
三方:居間人、委託人、第三人
居間人不是合同當事人,只是向委託人報告或提供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媒介服務,委託人與第三人是否訂立合同與其無關。就是起個居中斡旋傳達委託人與第三人意思,牽線搭橋的作用。居間人促成合同達成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自行承擔。
委託人是接受居間人所提供的訂立合同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人,當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時但為此支付的費用,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
所以,居間合同中當事人主要是委託人和居間人,雙方權利義務:
1、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並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的事項。居間人不得隱瞞或提供虛假情況,因此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取得報酬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委託人的主要義務是,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時按約定支付報酬。合同未成立時,居間人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費用。

5. 總是看到居間合同,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居間的定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版間人向委託人報權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是針對於買方,賣方,和中介方,三方約束的一個文本式合同.內容大致和<房產地買賣合同差不多的.用於付定金的時候用

6. 居間方是什麼意思

1、亦作「 居閑 」。指處於雙方之間調解或說合。

引證:徐遲《牡丹》:「 魏紫略有所知,她有時就給他們居間出力。」

2、指居間之人。

引證:明·葉憲祖《鸞媲記·仗俠》:「還須厚賂居間,免使臨期露機。」

翻譯:還是需要重重的賄賂中間人,免得到時候出現問題。

3、在其間。

引證:宋·范成大《大波林》詩:「湖路荒寒又險艱,大千空水我居間。」

翻譯:湖路荒涼、寒冷而且艱難、危險,大千世界的天空和水色我在其間。

讀音:jū jiān

(6)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近義詞:

1、調解[ tiáo jiě ] 勸說雙方消除糾紛。

引用:老舍《茶館》第一幕:「那年月,時常有打群架的,但是總會有朋友出頭給雙方調解。」

2、調和[ tiáo hé ] 調解,消弭爭端。

引用:吳泰昌《阿英憶左聯》:「來人是為調和創造社、太陽社與魯迅的關系。」

3、說合[ shuō he ] 說和;說服。

引用:明·凌濛初《二刻拍案驚奇》卷二十:「 巢大郎又替他說合地方隣里,約費了百來兩銀子,盡皆無說。」

翻譯:巢大郎又替他說服了地方隣里,花了一百多兩銀子,大夥才說沒有意見。

4、其間[ qí jiān ] 其中;那中間。

引用:魯迅《野草·過客》:「東,是幾株雜樹和瓦礫;西,是荒涼破敗的叢葬;其間有一條似路非路的痕跡。」

7. 貸款時,人家讓簽訂的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的主要特點是:

  1. 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2. 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3. 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注意事項:

一:支付條件

  1. 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2. 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

  3. 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4. 居間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後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保密約定

  1. 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

  2. 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託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

  3. 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託人信息保密的義務。

  4. 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

  5. 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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