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結束
Ⅰ 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終止也可以續簽對嗎
不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就終止,這個終止是客觀內的,不是主觀容的,不管雙方是否續簽勞動合同,只要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那麼前一份勞動合同在期滿後是必然終止的,是客觀性的體現。所以正確的說法是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不續簽也可以續簽。續簽或者不續簽是雙方主觀意識的體現。
Ⅱ 勞動合同在什麼情況下終止
所謂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有關法定事由的出現而導致勞動合同所確定的法律關系依法歸於消滅的情形。常見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又沒有續訂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
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終止條件,在這些條件充分時勞動合同終止。
合同目的實現。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工作完成之時合同終止。
勞動者死亡時。
勞動合同的訂立目的就是勞動者以勞動換取報酬。在勞動者死亡的情況下,勞動力自然消失,勞動合同也終止。
勞動者退休。
勞動者都有一定的工作年限,到一定年限之後,其體力、腦力都趨向衰退,不能再勝任繁重的勞動工作。同時,勞動者為社會做了貢獻,年老後也應得到機會進行休息。所以各個國家都規定了在勞動者退休時,勞動合同終止。
用人單位消滅。
比如在用人單位破產時,其原來汀立的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在因合並、分立而導致用人單位消滅時,勞動合同是否終止要看具體情況。
合同解除。
合同的解除,即提前終止合同的效力。
其他情況。
比如,在勞動者喪失勞動能力,或出現其他情況,致使原合同不能履行時,勞動合同終止。
Ⅲ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需要提前通知嗎
勞動合同解除和勞動合同終止是兩個概念。
我國的《合同法》把合同終止包括在合同解除的情形中,但是在《勞動法》中,勞動合同終止和勞動合同解除是並列的,但兩者存在一定的區別。
首先,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的提前結束,而勞動合同終止是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勞動合同關系的自然結束。其次,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及程序,法律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外,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並必須經過法定程序。而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除了勞動合同期滿外,就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消亡。勞動合同期滿,除非雙方續訂勞動合同或存在依法應當順延合同至法定情形消失外,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結束。因此,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結果一般是可以預見的。
提前通知期的規定,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對於存在非本人過失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做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同時明確,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應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在此處設置提前通知期,目的是出於對勞動者的保護,即在勞動者無過錯,且無法預見用人單位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況下,給予其尋找新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如前所述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一般是可以預見的,法律並未強制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會互相交錯,勞動關系的結束並非能在一時三刻完成。而有些員工對續簽合同抱有期望,對相關休假待遇未做合理安排,有些突然面臨失業容易產生過激情緒。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提前通知勞動者,給其合理的時間尋找新工作、妥善安排相關休假事宜,既是對員工的關愛,也可以減少糾紛,避免不必要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