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土地糾紛找誰解決
Ⅰ 關於土地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其他部門。
拓展資料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Ⅱ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找那個部門
農村土地糾紛首先應該找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果對人民政府專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屬,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Ⅲ 農村村民與村委土地糾紛問題,該怎麼辦
對於農村的土抄地,國家早就有出台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如果你以村為有相關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是宅基地確權,然後村裡非法或者村裡面的人非法佔用你的徒弟對於農村的土地,國家早就有出台相關的政策和法規,如果你以村為有相關的土地租賃合同,或者是宅基地確權,然後村裡非法或者村裡面的人非法佔用你的,土地,你可以向鎮政府的國土部門或者是向市裡面的國土局反映你的情況!!!!!
Ⅳ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應該請求那個部門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4)村民土地糾紛找誰解決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按其爭議的內容不同,可分為三類:
一、無書面土地流轉合同的糾紛案件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但現實中,承包土地流轉很少簽訂書面合同,雙方當事人大多以口頭約定形式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土地。
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要求收回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的土地,就涉及口頭約定該如何認定的問題。對此,實踐中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雙方當事人未依法簽訂書面合同,其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關系依法不成立或應認定口頭約定無效。
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當初的口頭約定不持異議,且轉包、出租、互換或代耕事實已實際發生,則雙方土地流轉關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流轉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損害他人利益,其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
二、土地流轉未報備案的糾紛案件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但現實中,由於農村土地承包人法律知識相對欠缺,加之受農村習慣的影響,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往往未報發包方備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14條的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未經發包方同意的,轉讓合同無效。
三、土地互換期限約定不明的糾紛案件
在農村承包土地流轉糾紛中,土地流轉未約定期限案件的處理,因其流轉的方式不同,具體合同期限的認定也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
其一,承包土地採取轉包、出租或代耕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實踐中爭議較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的規定,可參照《合同法》第232條規定處理。
其二,承包土地採取互換方式流轉未約定流轉期限的,解釋未作相應規定,實踐中對此有不同的認識:有的認為,也應按《合同法》第232條的規定處理,即當事人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Ⅳ 土地糾紛最佳解決方法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農村政策,農村土地糾紛一般可以通過3種途徑解決:
一是基層調解組織解決,二是土地糾紛仲裁機構解決,三是通過訴訟解決。但是根據筆者的調查,我鄉近5年來發生的土地糾紛採取訴訟解決的不到4件,而且解決的效果並不理想。其他的一部分是由村級協調解決,大多數是在鄉政府的直接干預下協調解決,還有少部分極為復雜的糾紛是由於村民的越級上訪,在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干預和支持下解決的。綜合分析這些糾紛解決的過程,解決問題的重頭在於農村基層,解決問題的關鍵在於切合農村實際、綜合運用多種手段,解決問題的治本之策在於規范管理。因此筆者認為,對於農村的土地糾紛案件,應當採取因地制宜、標本兼治、多管齊下的方法來解決。
1、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一個最好辦法是因地制宜。
在農村,無論是村民之間還是村民與村集體之間發生的土地糾紛,大部分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尤其是村民之間的土地糾紛,多是為了地鄰之間某家多種了一壟半壟、某家地邊過了一點界、甚至於某家拔草時往自家地里扔了一把草。對於類似這種氣死公安、難死法院的糾紛,一板一眼地管,根本沒法管。如果不管,為了爭一口氣,村民之間的糾紛又往往會升級為與土地相關的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這樣的案件看起來簡單,但如果只是就事論事地解決卻不簡單。解決這樣的糾紛的根本原則是因地制宜、切合農村實際。如果完全死搬硬套政策與法律,解決起來就會很復雜。只有了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調動村級因素尤其是地緣和人緣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容易化復雜為簡單,解決糾紛,平息矛盾。
2、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原則應當是多管齊下。
完善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農村土地糾紛解決的有效途徑和手段。根據本地這些年土地糾紛解決的統計資料來看,復雜的農村土地糾紛能夠較好地解決多是由鄉村兩級以及上級土地管理、司法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結果。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大量工作在農村基層,基層的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是解決土地糾紛的基礎,且往往能收到明顯的效果,但由於土地糾紛源於多個層面,只靠基層的調解工作遠遠不夠,應當盡快完善農村土地糾紛解決機制,實現農村土地糾紛多管齊下、綜合解決。
一是司法機關和鄉鎮政府要加強對農村基層調解組織的業務指導,強化基層調解,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在調解農村土地糾紛中的作用。
二是建立和完善縣級土地仲裁工作機構,充分發揮土地仲裁機構的作用。
三是加強司法部門在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審理中的監督,體現司法公正,嚴厲打擊土地糾紛中的不法行為,保障村民和村集體等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
四是強化農村法制宣傳工作,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守法、護法,使其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防止各種土地矛盾糾紛的發生。
3、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
經過對本地土地糾紛發生的原因調查,筆者發現大量的涉及村民與集體之間的土地糾紛和村民之間的宅基地糾紛,存在著諸多的歷史原因和客觀原因。由於存在問題的時間較長,事件相關證據難以查找,甚至有的事件當事人已經不在了,這些原因往往導致一些土地糾紛處於難以理清事實、難以核對證據、難以依法解決的三難境地。因此,對於大量的農村土地糾紛的根本解決應當是標本兼治,治本為主。
一是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行為,尤其村幹部的行為,對涉及村民利益的各業承包加大監督力度,重點審查在承包中需要訂立的相關協議,監督相應的發包程序,加強協議履行的效果反饋,以此減少因協議不完善和操作不規范帶來的土地糾紛,這是減少農村土地糾紛成因最有效的治本之法。
二是規范村級檔案工作管理。村級檔案是當前一個薄弱的環節,直接制約和影響著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許多村的各種協議和合同保管是誰主管誰負責保管,或者由村會計、出納保管,重要的文件由村主要幹部保管,不僅沒有完善的保管制度和工具,連交接手續也沒有相關的規定。由於村幹部的變化帶來的村級檔案丟失,進而出現的土地糾紛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比比皆是。因此加強村級檔案管理,形成完整的村級檔案保管、交接制度是解決村級土地糾紛的有效保障。
三是定期開展村級土地糾紛隱患排查處理,對發生時間較長、村級相關記錄不完整、涉及村民比較多、存在歷史爭議的土地問題及時補充有關手續,澄清有關事實,搜集相應證據,做好相關記錄,力爭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消除問題發生的內在因素。
Ⅵ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反應
我人出門做工不到兩年大村裡把我人口地拿掉、我的戶口一直都在:請問我該找哪個部門可以要回:
Ⅶ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找那個部門
農村宅基地土地糾紛,首先要去找當地村民委員會調解解決,調教不成,再去申請鄉內(鎮)人民政府處容理。當事人如果不願接受村鎮的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當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調解或執行。
宅基地土地糾紛,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哪一方都不能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7)村民土地糾紛找誰解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Ⅷ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8)村民土地糾紛找誰解決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