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協議
㈠ 做公司掛名股東,要怎樣避免責任,律師寫的協議有用嗎
掛名股東實際上就是公司的股東,一旦需要承擔責任,該股東無法避免。
掛名股東(顯名)和隱名股東之間的協議,對於雙方內容是有效的,但一般不對抗其他的案外人,一旦掛名股東承擔責任,可以找隱名股東來追償。
㈡ 我是一個掛名股東和掛名法定代表人,我不知道我和實際股東有沒有代持協議。我擔心有風險,於是要求實際股
問:我是一個掛名股東和掛名法定代表人,我不知道我和實際股東有沒有代持協議。我擔心有風險,於是要求實際股東把我的股權轉讓出去和變更法定代表人。實際股東答應了,後來跟我說辦好了,我到工商局網站查看確實我的股權轉讓出去了,法定代表人也變更了,但是在辦理的過程中我都不在場,所有的決議,協議,文件都不是我本人所簽,其他人的簽名我也不知道是否是本人所簽,請問這樣的股權轉讓和法定代表人變更合法有效嗎?以後會不會給我帶來麻煩?有什麼補救的措施?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公司股權轉讓需變更的文件如下:
1、公司原股東會關於轉讓股權的決議;
2、股權轉讓協議必須明確的內容,有:
(1)股權如何轉讓
(2)轉讓前的債權債務如何處理
3、公司新股東會決議內容,主要包括:
(1)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選舉董事、監事人員(如董事發生變化須提供董事會決議選舉董事長,如原董事會成員不變的也須說明原董事會組成人員不變);
4、向私營企業或自然人轉讓股權的須提供驗資報告、交割單如屬全民、集體企業及交割合同;
5、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IC卡;
6、新股東身份證原件;
7、股東選舉董事、法定代表人決議;
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公司章程;
9、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10、公司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申請報告;
11、新股東承諾書;
12、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簡歷;
13、原法人股東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公章);
14、新股東身份證明,非當地戶籍的需要暫住證,法人股東需要經工商局簽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15、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股權轉讓有什麼手續
1、首先需要您將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與第三方(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股權轉讓價格、交接、債權債務、股權轉讓款的支付等事宜,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簽字蓋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東對您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出具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承諾或證明。
3、需要召開老股東會議,經過老股東會表決同意,免去轉讓方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原來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
4、需要召開新股東會議,經過新股東會表決同意,任命新股東的相關職務,表決比例和表決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參加會議的股東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蓋章。討論新的公司《章程》,通過後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簽字蓋章。
5、在上述文件簽署後30日內,向公司注冊地工商局提交《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東會指派的代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6、股權轉讓的債權債務一般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進行詳細約定。
㈢ 掛名股東在沒有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如何追償實際出資人
掛名股東在沒有代持協議情形下因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的權利義務從而無法向實際出資人追償,但對方也無法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從而行使股東權利。
㈣ 當掛名股東,請問有什麼風險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注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系。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4)掛名股東協議擴展閱讀:
掛名股東的特徵:
1、掛名股東在形式上具備了作為公司股東的所有要件,不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記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東名冊中均反映為股東。
2、掛名股東名下資金屬實際出資人所有,它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以欺詐或欺騙手段出資。
3、掛名股東名下的資金是實際出資人為規避法律而投入的。
㈤ 掛名股東協議有用嗎
所謂掛名持股就是指實際出資人在出資或受讓股份時不出名,以他人名義持股,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風險也由實際出資人承擔的情形。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確定掛名持股關系的協議就是掛名持股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呢?目前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一定限制內承認了掛名持股協議的效力。分析如下:
掛名持股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規避法律的,如規避公務員不得經商、軍隊不得經營非軍用企業的規定等,這些掛名持股協議是無效的。另外一種是非規避法律型的掛名持股協議,這類協議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持股多之間的效力。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應認可其效力,雙方之間形成合同之債;如二者出現股東權確認爭議,應以協議的約定來確定真實的股東。二、對第三人的效力。我認為,如第三人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曉也不可能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時,由名義持股人作為股東來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如第三人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則應以實際投資人作為股東,處理與該第三人的關系 。三、對公司及其它股東的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如果隱名投資人隱名投資的事實為有限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知道,並且公司接受隱名投資人行使股東權利的,可以認定隱名投資人享有股權。可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掛名持股協議對於公司及其它股東是有效的。
㈥ 掛名股東沒有代持協議的情況下可以追償實際出資人嗎
你想追償投資人,你既沒有自己的出資證據,也沒有代持協議,你憑什麼追償。出資人說你是股東,你就是,說你不是股東了,你就不是了。不是自己的東西,別起貪念。
㈦ 掛名協議有效嗎
所謂掛名持股就是指實際出資人在出資或受讓股份時不出名,以他人名義持股,股權由實際出資人享有,風險也由實際出資人承擔的情形。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簽訂的確定掛名持股關系的協議就是掛名持股協議。該協議的效力狀態如何呢?目前尚無法律的明確規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徵求意見稿)》,在一定限制內承認了掛名持股協議的效力。分析如下:
掛名持股協議分為兩種情形,一種是規避法律的,如規避公務員不得經商、軍隊不得經營非軍用企業的規定等,這些掛名持股協議是無效的。另外一種是非規避法律型的掛名持股協議,這類協議效力表現在三個方面:一、隱名投資人與名義持股多之間的效力。只要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應認可其效力,雙方之間形成合同之債;如二者出現股東權確認爭議,應以協議的約定來確定真實的股東。二、對第三人的效力。我認為,如第三人為善意,即第三人不知曉也不可能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時,由名義持股人作為股東來處理與第三人的關系;如第三人知曉掛名持股的背景,則應以實際投資人作為股東,處理與該第三人的關系 。三、對公司及其它股東的效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的有關規定,如果隱名投資人隱名投資的事實為有限公司半數以上股東知道,並且公司接受隱名投資人行使股東權利的,可以認定隱名投資人享有股權。可見,在符合一定條件的前提下,掛名持股協議對於公司及其它股東是有效的。
掛名股東協議甲方:乙方:
甲方投資成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乙方作為掛名股東,是公司工商登記的名義上的出資人。為了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作為公司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資產的所有權和處分權。
二、乙方作為公司名義上的出資人,沒有實際出資,承認在公司驗資報告中的資金及公司經營過程中所有投入的資金屬於甲方所有,乙方不主張權利。
三、公司的經營管理權由甲方行使,甲方確保公司的經營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規定,依法納稅及履行其他應盡義務。
四、公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與乙方無關,因公司經營活動造成乙方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五、乙方對公司的經營狀況享有知情權。
六、公司需要變更股東時,乙方應予配合,甲方應支付乙方因此產生的勞務費用。
七、本協議一式 份,甲乙雙方簽字,見證後生效。
八、本協議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律師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日期: 日期:
法律小常識:
一、名義股東的涵義
名義股東,又稱掛名股東,有時還叫人頭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注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名義股東。實踐中,某些公司投資人由於種種原因,不願意以自己的真實身份參與公司,但為了通過投資享受公司經營收益,就以另一人的名義冠名於公司,使另一人成為公司形式意義上的股東,投資人自己則在幕後實際享有股東權利。在這種情況下,該投資人即是實際股東,另一人則為名義股東。
二、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並存時對股東資格的認定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出資人的姓名和名稱並不是公司取得法人資格必須的明示條件,故記載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姓名或名稱並無創設股東資格的效果;公司設立登記具有創設公司法人資格的功能,但就股東資格而言,工商登記並非設權程序,只具有對善意第三人的證權功能,因而是宣示性登記。因此,審判實踐中,在名義股東與實際股東並存的情況下,對股東資格的認定既要堅持法律的原則性規定,又要考慮具體的事實情形,綜合分析,形式與實質兼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