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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訂立後當保險標的危險

發布時間: 2020-11-30 21:09:07

『壹』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 法規和司法解釋,如果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將導致的結果是

導致該合同是無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保險合同訂立後當保險標的危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貳』 保險合同訂立,分為要約,那兩個步驟

要約和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的簽訂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1、要約:為當事人一方向他方提出訂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議。

提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在要約里,要約人除表示欲簽訂合同的願望外,還必須明確提出足以決定合同內容的基本條款。要約可以向特定的人提出,亦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

要約人可以規定要約承諾期限,即要約的有效期限。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要約人受其要約的約束,即有與接受要約者訂立合同的義務;出賣特定物的要約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樣的要約或訂立同樣的合同。要約沒有規定承諾期限的,可按通常合理的時間確定。

對於超過承諾期限或已被撤銷的要約,要約人則不受其拘束。

2、承諾:為當事人一方對他方提出的要約表示完全同意。

同意要約的一方稱要約受領人,或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對要約表示承諾,其合同即告成立,受要約人就要承擔履行合同的義務。對要約內容的擴張、限制或變更的承諾,一般可視為拒絕要約而為新的要約,對方承諾新要約,合同即成立。

(2)保險合同訂立後當保險標的危險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條款多,不看仔細惹糾紛

如今人們購買保險越來越多,但保險合同上密密麻麻的文字讓人望而生畏,免責條款中的專業術語有時並不明確,購買保險如不仔細看清楚合同條款,很容易引發糾紛。

例如,庄某與青島某人壽保險公司於2012年6月訂立人身保險並附加重疾險,保險期限為終生,保險金額10萬元。同年10月,庄某因患主動脈夾層動脈瘤入院接受微創手術治療,共花費10萬余元,庄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

但保險公司根據合同條款「主動脈手術指為治療主動脈疾病,實際實施了開胸或開腹進行的切除、置換、修補病損主動脈血管的手術」,主張其僅對存在較大風險的開胸、開腹主動脈夾層動脈瘤手術承擔賠償責任,對庄某的微創手術不承擔責任。

為此,庄某將保險公司訴至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法院一審駁回庄某訴訟請求。庄某上訴後,二審前法院委託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調解,保險公司支付庄某6萬元,雙方的保險合同糾紛終結。

青島市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曲海濱說,這起糾紛中,庄某無證據證明所患疾病及手術方式屬於保險條款約定理賠范圍,若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對條款約定之外的疾病及手術支付保險金,就等於認定保險條款對保險責任范圍的約定無效,增加了保險公司責任風險。

但另一方面,保險合同對「主動脈手術」作出了「開胸」釋義,但主動脈手術目的是治療主動脈疾病,而開胸手術或微創手術只是治療方法不同,是否需要開胸,應由醫生根據病人病情及醫療技術水平確定。

「如果僅以治療方式不同來鑒別疾病的重大程度,有違雙方訂立合同目的,尤其是違背被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的合理期待,也不適應醫療技術發展。這起糾紛通過調解方式化解,實現了保險消費者和保險公司利益平衡。」曲海濱說。

據了解,在法院遇到保險糾紛案件時,經當事人一方同意,即將案件移交給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依法審理判決。

到2014年底,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共收到當事人調解申請726件,受理調解575件,達成調解協議及和解357件,調解成功率62%。青島市保險糾紛調解中心副主任初安平和宿敏表示,很多消費者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並不仔細看合同條款,草草簽字或者劃勾了事,容易導致出險時雙方產生糾紛。

專家提醒,消費者應仔細、熟讀保險合同各條款,對免責條款相關內容和專業術語要向保險公司咨詢清楚。

『叄』 保險合同訂立後,當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這屬於什麼

保險合同訂立後,當保險標的危險增加應及時通知保險人,叫【如實告知】,這也是投保人「危險程度增加及時通知的義務」。

《保險法》常用知識:

  1.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照《保險法》負責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

  2.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3.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並按照保險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4. 保險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批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呵萬元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5.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變更組織形式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6. 違反本法規定,轉讓、出租、出借業務許可證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7.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8. 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評估人、證明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保險詐騙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9.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人保險業。

『肆』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那些基本原則

當事人訂立險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事法律中有關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的規定都應適用於訂立保險合同的活動,如訂立保險合同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除此之外,根據保險合同的特點,為充分保障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險法特別對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還應當遵循的以下幾項基本原則作出明確規定:1.公平互利原則。公平互利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中的體現,是市場經濟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公平就是等價和平等。互利就是在公平的基礎上取得各自的利益。遵循公平互利原則也就是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公平和兼顧雙方利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公平,不得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要對等,在保險合同中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到互惠互利。2.協商一致原則。遵循協商一致原則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通過協商的方式,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就訂立保險合同充分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要求,並且都應當尊重對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最終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共同決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簽訂保險合同。3.自願訂立原則。遵循自願訂立原則要求保險合同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和自願的基礎上自主訂立,也就是由雙方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參加保險關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更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要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而且保險合同的標的本身也必須是合法的,即合同標的不能是非法所得或佔有,也不能是國家禁止參與民事流轉的物品或行為,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僅是無效的,當事人還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伍』 保險合同是什麼任何合同的訂立都要以合同當事人的誠信為基礎

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更需要誠信,保險標的在投保前或投保後均在投保方的控製版之下,而保險權人通常是根據投保人的告知來決定是否承保以及承保的條件,所以,投保人的道德因素和信用狀況對保險經營來說關系極大。另外,保險經營的復雜性和技術性使得保險人在保險關系中處於有利地位,而投保人處於不利地位。因此,投保人和保險人均需保險合同的最大誠信性來約束。

『陸』 保險合同訂立時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但當損失發生時被保險人必須具有的保險利益是

應當選擇D
因為《保險法》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所以把A健康保險直接排除;
再根據第二章(保險合同)第一節(一般規定)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進行細分,雖然B僱主責任保險C職業責任保險D海上貨物運輸保險都屬於財產保險,但是僱主責任保險在條款中規定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必須存在僱傭關系並且要求投保時存在,不符合本題要求;
職業責任保險的是針對投保人因履行職業職責不當或過失產生的後果有保險人負責的保險,而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所承保的是貨物,最簡單的舉例,船主可以為自己穿上的貨物購買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但是貨可能不是船主的,可是一旦在運輸過程中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原因的損失船主就有權利向保險公司索賠。

『柒』 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選B.選A的話,交通強制險你怎麼破?這是強制購買而不是自願的……

『捌』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保險法專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屬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玖』 保險合同訂立前,要求當事人按照法律實事求是,盡自己所知毫無保留地向對方所做的口頭或書面陳述被稱為

如實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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