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出租糾紛
❶ 農村農田土地糾紛 非常需要您的幫助
1、土地承包經營權,30年不變。後來「於是我們農戶在大隊的要求下和領導下,進行了重新分回田,我家農田答從十幾畝增加到了三十多畝」,這個過程是否有承包合同?有的話就是你們的,沒有承包合同,那土地只能算流轉,也就是說,土地是其他農戶的,只不過你們家在種。具體情況可向縣國土局咨詢。
2、警察帶走人這個問題,如果風氣較為開明,可申請上訪(到縣、市信訪局)。——有沒有壓著腳,鑒定一目瞭然。還有,腳到底壓著沒有?如果他們故意這樣誣陷(無論是否串通警察),你要反駁就只有證據。有其他認證或物證沒有?沒有就只有自認倒霉。前面說的鑒定傷口,就是為尋找證據。壓著人,不屬於刑事案件,他們憑什麼抓人?
3、如果有證據是誣陷,自然不用掏錢,拿不出證據,只能出這筆錢。
❷ 農田土地糾紛
現實與理想就是這樣的。農村裡都是按自己的理解或村規在處理事情,許多是違法的,但你要專生活在那裡,與他屬們為敵了,你怎麼過啊,除非你全家移民。首先說農村的土地,也就是承包地。國家有《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土地屬於村集體所有,不得買賣,未經批准不得用於非農建設,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人不得收回土地、調整土地,等等規定,所以你們村裡的做法是違法的。但你想當然認為自家承包的土地上要來蓋房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村裡為了公益事業需要修路使用土地的,要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至於與鄰里的道路通行權糾紛,《民法通則》對此有規定,相互間不得影響對方的通行權,協商不成,可以訴至法院。
❸ 農田用水糾紛怎麼解決
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出於一已之私考慮,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二是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未能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給他人造成損失;三是以鄰為壑,隨意排放污水,或有意改變相鄰間自然水的流向,損害他人農田。對上述相鄰關系糾紛,我國法律總的處理原則是,《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具體而言,第一,對於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8條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產、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第二,對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時,未能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該《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同時,《物權法》第八十六條也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三,以鄰為壑,將污水或有意改變相鄰間自然水的流向,損害他人農田的,《物權法》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若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❹ 請律師過來看看,農田承包經濟糾紛案件
詐騙來罪是指以非法佔有源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從你反映的情況分析,你父親構不成詐騙罪,不需要負刑事責任。簡答如下:首先,搞農業合作社是基於你父親與湯本志信任徐姓老闆能徵到2萬畝田才讓散戶出錢的,你父親未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其次,76萬元你父親並未有佔有。因此,本案(你父親與出錢的散戶之間)屬於普通的民事糾紛。至於徐姓老闆從你的材料中難以下結論。
江蘇劍群律師事務所 吳蘇江律師
❺ 農田地糾紛
首先,地是國家的,禁止買賣,農民只有使用權而已!所以賣地合同肯定不內受法律支容持,打官司肯定能要回地,至於貸款嘛,肯定還是得還。每個農民生下來都會分到自己的一塊地,雖然往往每個家庭都只知道自己總的有哪些地,但實際每個人都每個人分到的地,所以你的那份地,如果你不同意你爸不能做主的。再者你老爸沒有替你哥還帳的義務
❻ 農村村民之間土地糾紛問題,調解不成該如何解決
你可以私下協商,或者發起公訴進行法律介入。
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以作出處理決定的人民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2003年1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公布,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正,將第二十條的「徵用」改為 「徵收」。)
第一條 為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爭議。
第三條 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6)農田出租糾紛擴展閱讀:
土地糾紛解決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室、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及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進行確權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將集體土地使用權依法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凡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單位或個人應申請確權登記。
2.運用土地確權原則和方法,確定實踐中具體土地權利的類型、性質、主體、客體,以及權利內容等。
3.掌握土地權屬爭議的類型、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處理方式、處理機關、處理程序;運用有關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規定,對具體爭議案件提出處理方式和程序。
4.運用土地確權和爭議調處法律、政策,針對具體爭議案例進行分析,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范程序等各方面,切實採取有力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爭議調處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爭議。
如果調解不成,到縣土地局地籍科提起《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書》,這樣由縣土地局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會給書面結果,對結果不服,可以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是提起訴訟。這是正規的法律途徑。
參考資料:網路-土地權屬爭議
❼ 農村農田糾紛怎麼解決
其餘兩家都農田土地證,那麼他們此家田有合法的使用權,別人無權隨意侵佔。沒有土地使用證的,要想分的田地,他可以向村委會進行申請,要求重新分的土地。
❽ 關於土地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其他部門。
拓展資料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復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❾ 別人在租用耕地里抽沙屬於土地權屬糾紛嗎
屬於破壞耕地和非法開采地下資源的違法行為,嚴重的構成犯罪。
此情況不屬土地權屬糾紛,除非存在出租方沒有該土地使用權等特殊情況。
❿ 農村土地租賃糾紛 法律問題求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農民集體所專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屬、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要經縣級土地部門審批,從農業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首先經過政府的土地徵收程序將農村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才可以用於商業用途。
也就是說這塊地正常只可以做耕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