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合同
㈠ 精神病移交協議書範本
【篇一:土地移交協議書】
甲方:______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於_____年__月__日通過掛牌方式競得________號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經甲、乙雙方認真協商,現就土地移交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宗地位置及面積
乙方受讓的土地位於________區________路,宗地總面積大寫________平方米(小寫:________平方米)。宗地四至見掛牌宗地圖。
第二條:乙方必須按照與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及金額及時支付土地出讓價款。
第三條:交地時間
甲方負責在本協議簽訂之日起60日內,按房屋拆除後土地現狀向乙方移交該宗土地,交付時雙方簽署書面交接文件。
第四條:本協議經雙方蓋章後生效。
第五條: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執二份。
第六條:本協議於_____年__月__日在荊州市江津東路附155號荊州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簽訂。
甲方(章):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篇二:資產移交協議書】
甲方(資產接受方):____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乙方(資產移交方):
根據《____國有企業資產減值准備財務核銷工作的實施辦法》(____資委[20__]107號)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議雙方本著誠實信用和最大限度利用資源的原則,訂立本協議。
依據區國資委、一級企業或主管部門的財務核銷的批復文件和「損失資產」處置的授權,甲方同意接收乙方已辦理核銷審批手續的「損失資產」處置權,雙方協議如下:
第一條移交范圍、方式、期限
移交資產的范圍詳見附件「核銷資產移交清單」,限期_____年__月__日前完成移交工作,以核銷資產企業住所為資產移交地點、經雙方代表清點確認後視為移交完成。
第二條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具有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移交資產的處置權;
2、具有知悉移交方所移交「損失資產」的數量、質量、狀況的權利;
3、具有確定移交方所移交「損失資產」的范圍、數量的權利。
(二)甲方的義務
1、具有按照協議配合「損失資產」移交行為的義務;
2、具有按照協議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給乙方「損失資產」倉儲、保管、運輸、清理等費用(以資產處置收入為限)的義務;
(三)乙方的權利
1、具有提交所移交「損失資產」范圍、數量的建議權;
2、具有按照協議方式收取所移交資產倉儲、保管等費用的權利;
(四)乙方的義務
1、具有配合移交資產、並協助甲方儲存、保管、運輸、清理「損失資產」的義務;
2、具有準確披露所移交「損失資產」真實狀況和提供「損失資產」相關資料的義務。
第三條移交稅費的承擔
1、雙方約定,對本次資產移交行為所涉及的屬於雙方分別應交納的稅費,採取分別承擔的方式解決。即移交方承擔移交方應交納的稅費,受讓方承擔受讓方應交納的稅費。
2、對於本次資產移交行為所涉及的屬於單方交納的稅費,雙方約定由____方承擔。
第四條雙方聲明與保證
1、移交方的聲明與保證
(1)移交方向接受方提供的各種「損失資產」的資料均為真實、合法、有效;
(2)移交方在接收方處置「損失資產」期間,在倉儲、保管、運輸、清理等方面提供相應的服務。
2、接受方的聲明與保證
接受方在本協議簽訂後,按照移交清單上的數額,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成「損失資產」的接收確認手續。
第五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發生違約行為,都必須承擔違約責任。相關賠償金額由雙方按照合理的原則、依據實際經濟損失數額協商確定。
第六條協議糾紛的處理
雙方對本協議的解釋發生爭議時,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權向區國資委或區政府提出裁決請求。
第七條其他
對本協議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補充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法定代表人簽署。本協議一式兩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並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自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核銷資產移交清單
資產移交方(蓋章):______資產接受方(蓋章):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篇三:工程交接協議】
甲方:
乙方:
為推動廊坊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規范化管理,避免經營性虧損,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施工管理交接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管理人員交接:
1、乙方制定《管理人員應付工資表》交給甲方。由乙方協調原項目部各專業對口的管理人員與在___月___日前與項目總監主持下的新項目班子做工作交接,填寫《工作交接表》,經現任項目經理確認、工程總監簽字認可,到中林藝公司辦理薪資結算手續;
2、願意繼續被聘用的管理人員與項目新管理班子重新簽訂《項目聘用協議書》,接受新管理班子的績效考核;
二、施工現場的交接
1、乙方制定《供應商應付款一覽表》,由乙方協調各專業分包隊伍與項目總監管理下的新項目班子「一對一」交接,完成現場技術交底,施工現場交底,簽訂《項目交接協議》取得《項目結算書》,經新項目經理確認,工程總監簽字同意,與中林藝辦理結算手續;
2、辦完結算手續的供應商或勞務分包,願意繼續合作,與新項目部重新簽訂合作合同;
三、辦公及其他固定資產的交接
1、乙方將價值______元的辦公用品月日一次性移交給甲方,詳見《辦公用品清單》;
2、涉及工人吃、住、行的固定資產,乙方與月日一次性交接,詳見《開辦費交接清單》。涉及各種押金、投標保證金等憑證同時移交給新項目管理班子簽收;
四、春節
㈡ 精神病人簽了合同怎失效
得看他當時是否得精神病,如果已經是精神病人了,那是失效的,因為他是在頭腦不清醒,不能做出正確判斷,那合同對他是否有利,是裝的精神病就不能失效,你得拿出證劇
㈢ 在精神病發作前簽的合同負責法律責任嗎
不能簡單、直接的說有責任或者沒責任,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說明。
先回看法律規定,民法通則答第十三條明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種,精神病患者根據實際病情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再看這個問題的回答,按照這個問題的邏輯,精神病發作前,這位患者應當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那麼他簽訂的合同,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簽訂完成了合同,在履行階段,本人發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就產生了法定代理的事宜,精神病患者應當由其近親屬擔任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法院指定),代為其繼續履行合同。
雖然有以上的法律規定,但是從司法實踐中,則需要有證據證明本人在簽訂合同時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否則就是紙上談兵了。
㈣ 精神病人在協議書上簽字有效嗎
要看精神病類型,如果有在可證明精神狀態正常情況下的簽字就是有效的,反之則不能
㈤ 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這種情況應該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精神病職工屬於什麼樣等級,然後依據等級支付勞動者賠償款或者補償金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供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六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七條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准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第八條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解決辦法的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㈥ 精神病的職工如何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內,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容理民事活動。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系當事人,具體說來就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與其他合同相比較,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主體條件,才能簽訂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和個人都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㈦ 我爸有精神病,他和那家人簽的合同有效嗎
無效的。可以去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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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員工有精神病怎麼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李先奇律來師解答: 您好,很源榮幸能夠為您解答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勞動合同制度轉變過程中,對已經患有精神病但得到控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安排適當工作,簽訂勞動合同; 對病情嚴重不能控制的,應當送醫院治療。 醫療終結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 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對新招用的職工,在試用期內發現並經有關機關確認患有精神病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准發給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