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⑴ 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1、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根據法律規定,婚內夫妻雙方達成的協議,有的是有效的,有回的協議則是無答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⑵ 手寫的婚內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不一定。
首先約定書需要是兩個人的正常思想意識的表達。
然後兩個人必內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容
再就是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良俗。
最後就是不牽涉到第三方的利益。
只有以上都滿足時,簽訂的協議才是有效的,不然就是無效的。
⑶ 婚內協議書在法律上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回是有效的,受法答律保護,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⑷ 請問這樣的婚內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版婚:
(一)重婚或有權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夫妻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只要舉證證明具有上述法定情節之一的,就可以證明感情破裂,法院便會據此判決雙方離婚。
需要注意的是,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兜底條款。這意味著夫妻感情破裂不僅僅存在於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這四種情況。另外還可能存在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結合具體案例由法官具體把握,這是法律賦予審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證明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證據須滿足二個要件,第一,有分居滿二年的事實。一般情況下指分居處於持續狀態。第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
⑸ 手寫的婚內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只要是雙方簽了字,而且是雙方真實意願表達,是有法律效力的。
⑹ 想簽婚內協議書防止老公以後出軌怎麼寫具有法律效力嗎
法院在審理中對保證書中關於財產的約定的法律效力予以認定,對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約定不予認定,不過該約定可以作為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的重要參考因素。
保證書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具有法律效力,但對小孩的撫養權的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證書具有法律效力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的真實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規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
二、關於保證書關於財產條款的約定,《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權屬,但是其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來,當事人一方在保證書中約定有「凈身出戶」的條款也並非全都為法律所禁止。在上述案件中,保證書是經過王某考慮後同意簽署的,是他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對財產的歸屬有明確的約定,沒有違反公序良俗,那該條款就可視為夫妻雙方對其所屬財產的約定。因此,這部分關於離婚財產處分的承諾,應當具有法律效力,在離婚訴訟中應當予以認定。但是,若書寫該財產處分條款的當事人有證據證實其在做出該意思表示時有被脅迫等情形,依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則,該條款亦屬可撤銷情形。
三、保證書中「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承諾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筆者贊成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不具有法律效力這一說法。婚姻關系具有人身關系,不同於僅限於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法》所說的合同關系。放棄撫養權的承諾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因為《婚姻法》並未賦予婚姻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之外的其他階段可以對離婚後子女撫養權進行協商或作出單方承諾的權利。對孩子的撫養權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權一樣,不能被剝奪,也不能放棄,因此該保證書關於自願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寶山區楊行鎮人民政府,http://www.yanghang.gov.cn/220/138/142/157/201411251574084.html
⑺ 夫妻婚內寫的忠誠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你好!這個得看具體的約定內容有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沒有法律規定,比如專雙方約定,如因一方屬出軌導致離婚,有過錯一方需要補償對方一百萬元人民幣,那麼如果後面真的因此離了,有過錯一方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依約補償一百萬元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