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侵權法
『壹』 欺詐和欺騙有什麼區別法律怎麼認定
欺詐,指以使人發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故意行為。當事人由於他人的故意的錯誤陳述專,發生認識上的錯誤而為屬意思表示,即構成因受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欺騙, 用虛偽的言行隱瞞真相,使人上當。
欺詐多數是跟犯法的行為有關,而欺騙多數是跟人與人之間的感情交流方式有關。
前者是觸犯法律上的,後者是觸犯心靈上的。
『貳』 網上欺詐行為觸犯了國家那條法律
看是否達到金額較大標准,如果達到了,涉嫌詐騙罪
『叄』 民法上的欺詐行為如何適用於法律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版制,並處權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你朋友詐騙金額10萬多屬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您好,這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出判斷。如果對您的人身或財產產生侵權,就會產生侵權責任,此時可以是侵權糾紛。同時商家和消費者之間一定會產生一個買賣合同,因此一定有一個合同糾紛。
簡而言之,一定屬於合同糾紛,很多情況下也同時是侵權糾紛。在具體處理時,要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之間選擇一個要求賠償。希望能夠幫到您,滿意請採納,謝謝!
『伍』 欺詐行為是侵權行為嗎
1,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誇大向消費者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對提供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介紹不真實,作出虛假或者使消費者誤解的宣傳。
2,依《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中第六條的規定,消費欺詐行為包括:
(一)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二)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品說明、商品標准、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現場說明和演示;
(四)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虛假評論或者僱傭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
(五)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六)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體驗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服務;
(七)謊稱正品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誇大或隱瞞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性能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信息誤導消費者;
(九)以其他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
『陸』 欺詐行為應該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構成欺詐行為一般必須具備以下4個要件: (I)欺詐人有欺詐的故意。欺詐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 的陳述是虛偽的,並會導致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希望或放縱這種結果的發生。欺詐的故意包括兩方面:一是陳述虛偽事實的故意;二是誘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故意。 實際生活中,陳述錯誤事實並不少見,根據行為人的動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行為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此時就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第二類是行為人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認為陳述的錯誤事實是真實的,即他主觀上並沒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此時不構成欺詐的主觀要件。但是如何區分行為人是否具有陳述錯誤事實的故意,卻非易事。這主要從行為人的行為動機、知識經驗以及其所處的客觀環境去認定。 (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指欺詐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故意陳述錯誤事實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是構成欺詐行為的兩個方面。故意陳述錯誤事實的行為,例如將假冒偽劣商品說成質優價廉。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是指行為人有義務向他方告知真實情況面故意不告知。沉默是否構成欺詐呢?大部分國家的法律規定,當行為人有義務說明真實情況而不說明、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我國法律對沉默是否構成欺詐的規定與上述規定相似,例如(產品質量法)第28條規定:銷售者在出售某種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的產品,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或用戶作出說明,否則銷售者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該規定表明在負有說明義務時保持沉默即構成欺詐。另外依據 誠實信用原則 負有說明義務的,也不能保持沉默。 (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所謂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構成欺詐,一般必須是被欺詐人的錯誤認識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易言之,如果被欺詐人訂立合同,那麼必須是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與合同內容有密切關系,並且被欺詐人因欺詐人提供的虛假情況對合同內容發生了錯誤認識。 (4)被欺詐人因錯誤而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並不是因欺詐行為而作出的,也不構成欺詐。這表明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系。
『柒』 合同欺詐行為要付哪些法律責任
合同簽訂過程中經常會發生欺詐事件,但往往當事人在時候才發現。這個時候損失已經造成,想要完全追回幾乎是不可能的,但能夠追究欺詐方的法律責任。究竟欺詐訂立的合同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請閱讀下文了解。合同欺詐行為有三方面的法律責任:侵權民事責任、違法行政責任和犯罪刑事責任。
一、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行為,一般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從客觀要件看:
1、有侵權損害事實。欺詐行為造成被欺詐人人身和財產的不利益,即不良後果和不良狀態。從錢財方面看,欺詐行為致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由於決策失誤而無法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其本質是損害了受害人動態財產的保值性和增值性;從精神損失來看,欺詐行為致使被欺詐人自由意思表達受到干擾,其結果是使被欺詐人人格受到貶低,威信下降。
2、欺詐行為具有違法性。即欺詐行為人作了法律不允許作的行為-破壞、干擾他人意思自由。
3、欺詐行為是損害事實的原因。因為欺詐行為,才使受害人錢財方面不利益,精神上遭受損害。從主觀要件看:合同欺詐行為是故意而為,既表明行為人具有行為能力,同時表明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合同欺詐行為的侵權民事責任,主要方式有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害:第一,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第二,對由於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第三,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二、違法行政責任合同欺詐行為的干擾使相對人的意思按照欺詐行為人設計的模式運行,相對人表達的意思實際上不是自己的意思,而是行為人的意思。它破壞了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平等,破壞了等價交換的原則,破壞了交易的自願性,破壞了社會信用。合同欺詐行為使參加交易的人沒有安全感,使市場運行缺乏穩定的信用支持。合同欺詐行為的行政法律責任,一是要承擔一定的懲罰性經濟義務,通過經濟懲罰強制教化;二是對嚴重違法的要吊銷營業執照,實行市場禁入,從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作用。
三、犯罪刑事責任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屬於民法和調整范圍,其承擔的是一種民事責任。但合同中的欺詐行為如果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及應受刑罰處罰性這三種性質時,行為人承擔的就不只是民事責任,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鑒於有些合同欺詐行為破壞性很強,欺詐所獲取的非法利益達到一定程度,我國1997年第224條增設了對於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的規定。合同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它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理應受到刑法制裁。
以上就是欺詐訂立的合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很多人以為欺詐兒訂立的合同只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其實這種情況的合同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