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
㈠ 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在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侵權責任法還要侵權會怎麼樣呢
一般情況下,那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了,不過,一般由其家長即監護人承擔具體賠償責任。
㈡ 未成年時侵權他人,成年後才被追究,成年後用不用負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未成年時的侵權行為在當時依法不承擔法律責任。那麼,成年以後專同樣不屬受追究。理由如下:
侵權行為的認定,以實時發生的具體時間為依據。
舉例說明:
假如在十二周歲的時候侵犯了他人的權利,依據這時的法律,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那麼,等到他年滿十八周歲的時候,不能再做追究。
㈢ 侵權時未成年,起訴時成年,如何確定侵權人如何確定賠償人
1、侵權來人當然還是加自害人,賠償人根據情況而定。
2、《民通意見》第161條
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但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㈣ 未成年人在訴訟時已滿十八歲,需要對之前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嗎
未成年人在實施損壞他人財產或傷害他人人身的行為時還不到十八周歲,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要求他們進行賠償的時候,未成年人已經滿十八周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就由未成年人來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則仍然由其原來的監護人來賠償。監護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滿十八周歲、應當自己承擔責任而拒絕賠償。參考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六十一條
㈤ 侵權時未成年,訴訟時已成年,侵權責任怎樣承擔
未成年人在實施損壞他人財產或傷害他人人身的行為時還不到十八周歲,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要求他們進行賠償的時候,未成年人已經滿十八周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就由未成年人來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則仍然由其原來的監護人來賠償。監護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滿十八周歲、應當自己承擔責任而拒絕賠償
㈥ 未成年人侵權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及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如何表述
《中華人民復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制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㈦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權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一、 民事責任
個人隱私是指公民不願向他人公開的有關個人信息,如身體狀況,包括是否患有某種疾病,以及個人私生活的情況,包括私人活動等屬於個人生活領域的事情。每個公民都享有個人的隱私權,作為未成年人同樣也享有這樣的權利。如果未成年人的隱私權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如要求賠禮道歉、恢復名譽、請求侵權損害賠償等。在侵權損害賠償中,除了物質賠償外,依法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也是很重要的。
所謂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損害,要求侵權人進行金錢賠償的一種法律制度。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發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在下列幾種情況下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自然人因人格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權)遭受非法侵害時,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第二,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有權以侵權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如宣揚他人婚戀生活、私自開拆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屬於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
第三,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導致親子關系或近親屬間的親屬關系遭受嚴重損害的,監護人有權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四,自然人死亡後,其近親屬因下列侵權行為遭受精神痛苦的,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
(1)以侮辱、誹謗、貶損、醜化或者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譽、榮譽;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隱私,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隱私;
(3)非法利用、損害遺體、遺骨,或者以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其他形式損害遺體、遺骨。
第五,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損毀,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據此,婦女受到性騷擾,或者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導致離婚的,可以依據《解釋》的第一種情況,即人格權利受到侵害,向法院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當事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的方式有:致人精神損害,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同時判令侵權人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賠償應起到三個作用:一是對受害人的撫慰,二是對加害人的制裁,三是對社會的一般的警示。只有符合這三點要求,這樣的賠償數額就是合適的,而不在於究竟是多是少。法院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一般根據以下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2006年7月17日,在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艾滋孤兒隱私侵權案。2005年12月2日,某報社在報紙頭版及第16、17版中,用很大的篇幅刊登了多幅艾滋孤兒的臉部特寫照片,以及小莉與弟弟及父親的合影照片,並標明了她的真實姓名及其父母因患艾滋病而死亡等情況。原告認為,這家報社未經允許將自己的隱私公之於眾,侵犯了隱私權和肖像權,遂於2006年3月6日將這家報社告上法庭。朝陽區法院經審理後判決被告在自己報紙第一版顯著位置進行公開道歉,並賠償原告精神撫慰金兩萬元。
本案當中,報社公開報道未成年人愛滋病孤兒身份的行為,侵犯了小莉的隱私權,對於小莉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造成了難以挽回的危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2006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艾滋病防治條例》規定,未經本人及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此案的宣判,對中國社會普遍存在的誤解、歧視艾滋病感染者子女的情況具有重要意義。推而廣之,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允許公開未成年人隱私,損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成長的,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二、 行政責任
侵犯未成年人隱私,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要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根據這一條第六項的規定,對於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未成年人隱私的,要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情節較重的,給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三、 刑事責任
對於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要依據刑法關於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252條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53條規定:「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㈧ 未成年人侵犯肖像權怎麼辦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版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權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見,未成年人也有肖像權。
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對於侵犯肖像權行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請求交出所拍膠卷,除去公開陳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或賠償損失等。
侵犯肖像權的損失一般為精神賠償。最高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㈨ 未成年人侵權後監護人的責任承擔
按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侵權後,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㈩ 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到侵權,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致致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您好!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內力人在幼兒園、學校容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