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㈠ 勞動合同管理的勞動合同管理的方式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方式
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政策指導、咨詢服務、監督檢查以及提供勞動合同範本、開展勞動合同鑒證等,是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方式。
(1)宣傳貫徹勞動法律、法規,促使雙方當事人依法簽訂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通過開展普及勞動合同基本知識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活動,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學習掌握勞動合同的法律知識以及違反勞動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促使當事人依法訂立和認真履行勞動合同。
(2)進行經常性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中的問題並及時解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否訂立以及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依法進行執法監督,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有助於當事人提高勞動合同的法律意識,強化勞動合同的法律約束力,從而保證勞動合同制度的順利推行。在檢查中,要吸收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和各級工會參加。工會有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權力,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不僅能有效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能調動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幫助用人單位提高經濟效益,形成「雙贏」局面。
(3)實行勞動合同鑒證制度,掌握勞動合同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等環節的動態情況。勞動合同鑒證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審查和證明勞動合同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一項有效的監督、服務手段。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對勞動合同依法進行簽證,可以及時發現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備主體資格,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合同簽訂是否符合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條款是否完備,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是否明確,從而可以及時發現並有效地處理不完善合同、違法合同和假合同,使勞動合同的訂立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有利於把合同爭議消滅在萌芽狀態,一旦發生爭議,由於勞動合同鑒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它可以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有利於及時准確地進行裁決和判決。
(4)對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除對勞動合同進行統一管理外,還應對本地區用人單位主管部門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給予業務指導,幫助他們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幫助培訓勞動合同管理人員,對企業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找出原因,研究提出解決辦法,推動用人單位加強內部勞動合同管理。
(5)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是指勞動合同管理機關對勞動合同進行管理的具體手段,也是勞動合同主體雙方必須遵守的規則。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建立制度來實現的,如果沒有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完善,就難以有效地對勞動合同實施管理,影響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因此,必須研究建立一套必要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使勞動合同管理逐步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從實踐上看,一般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證制度、勞動合同履行情況檢查制度、勞動合同檔案制度、勞動合同統計制度以及勞動合同審查備案制度等。
(6)處理違法勞動合同。查處違法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管理機關行使管理的重要內容。只有對違法者依法嚴肅處理,才能震懾違法者,同時教育大多數,提高合同主體雙方的合同意識和法制觀念,從而自覺履行勞動合同。
2.行業主管部門勞動合同管理的方式
行業主管部門是基層用人單位的領導機關和行政管理機關,對基層用人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負有領導責任,對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也負有領導責任。勞動合同管理制度是用人單位勞動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所屬用人單位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行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行業特點,結合企業改革及減人增效的要求,制定行業標准,指導所屬用人單位開展勞動合同制度的基礎管理工作,對本單位崗位進行測評和分類,按照精幹、效能和科學合理的原則實行定員定額管理,合理確定領導組織,制定崗位規范和考評標准,明確職工崗位責任,為勞動合同的順利履行打下基礎。
根據職責范圍,行業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可以開展以下幾項工作:
(1)宣傳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提高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的法制觀念和勞動合同意識,為勞動合同制度在本單位的順利實施奠定堅實的思想基礎。
(2)培訓業務骨幹。幫助基層用人單位培訓負責勞動合同管理的業務骨幹,幫助他們系統地學習《勞動法》以及與《勞動法》相配套的法規規章,特別是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和政策,提高他們的思想水平和業務素質。
(3)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相比,行業主管部門對所屬用人單位的用人情況更了解,行業主管部門發揮自身優勢,在職責范圍內,檢查和監督基層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依法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作用明顯。對不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的,給予批評教育,督促其認真履行;對違反勞動合同的,幫助其及時糾正。
3.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方式
用人單位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常運行,能夠有效地發揮勞動合同制度的激勵作用,調動勞動者積極性,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
(1)完善勞動合同內容。用人單位應當經常檢查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對其中內容不符合《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的條款進行修改,必備條款不全的應盡快補充;條款過於原則的,可與職工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也可將有關具體內容直接補充到勞動合同中。通過以上措施,使勞動合同比較全面細致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勞動合同易於履行。
(2)建立和運用切實有效的管理手段,促進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合同台賬,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約定條款進行動態管理。有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當逐步實現管理手段現代化。
(3)建立和完善與勞動合同制度相配套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要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支撐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企業內部配套規章制度,包括工資分配、工時、休息休假、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制度以及職工獎懲辦法等,並把勞動合同履行情況與職工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聯系起來,促進工資能多能少、崗位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的新型勞動用人機制的形成。
(4)強化勞動合同制度運行的日常管理工作。用人單位制定的實施方案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實施方案應就勞動合同簽訂、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等各個環節進行具體規定,作為勞動合同運行的依據。要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主要是其個人工資、休假、保險福利、加班及獎懲等進行必要的記錄。勞動合同期滿前應提前一個月向職工提出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書面意向,並及時辦理有關手續。
(5)落實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責任制。用人單位要指定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過培訓,使勞動合同管理人員熟悉和掌握有關法律法規,做到依法管理,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水平。
(6)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監督工作。工會和職代會要積極參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和管理工作,監督本單位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對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提出意見和建議。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也要做好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保持勞動合同的正常履行。
㈡ 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發生沖突,如何處理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規范,屬於內控行為;勞動合同是受勞動合同法調解的法律行為,就法律行為的地位合同約定要優於內部規定,當兩者不一致時應以合同約定為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著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譽告,貴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㈢ 公司勞動合同管理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一)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是指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動合同。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工作內容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崗位和勞動定額、產品質量標準的要求等。這是勞動者判斷自己是否勝任該工作、是否願意從事該工作的關鍵信息。
工作地點是指勞動者可能從事工作的具體地理位置。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通常是指勞動者在一晝夜或一周內從事生產或工作的時間,換言之,是勞動者每天應工作的時數或每周應工作的天數。
目前我國實行的工時制度主要有標准工時制、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三種類型。
(2)休息、休假。
休息是指勞動者在任職期間,在國家規定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外,無需履行勞動義務而自行支配的時間,包括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和公休假日(即周休息日,是職工工作滿一個工作周以後的休息時間)。
休假是指勞動者無需履行勞動義務且一般有工資保障的法定休息時間,如:①法定假日,是指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包括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國慶節等。②年休假,是指職工工作滿一定年限,每年可享有的保留工作崗位、帶薪連續休息的時間。
6.勞動報酬。
(1)勞動報酬與支付。
勞動報酬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這是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獲得的直接回報,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直接目的,是勞動者的生活來源。
(2)最低工資制度。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7.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五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雙方都必須履行。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保護是指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不受傷害的具體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正常工作所必需的條件,包括勞動場所和勞動工具。職業危害防護是用人單位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影響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危害的防護措施。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是勞動合同中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條款。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除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服務期、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但約定事項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該約定無效。
㈣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的內容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簽訂時間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試用期的條件和期限
㈤ 求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及沈陽市勞動合同管理辦法
遼寧省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調整勞動關系,規范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維護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為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有關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休息休假、職業培訓、安全衛生、保險和福利、勞動紀律等方面的勞動規章制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制度、變更、終止預報制度、存檔管理制度、統計分析制度。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訂立,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後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准。
第八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或者外來務工人員,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
第十條 訂立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提出要約。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地址和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保障號碼、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 勞動合同期限;
(二) 工作內容或工種、職務、崗位;
(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五) 社會保險;
(六) 勞動紀律;
(七) 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八)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除具備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款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還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下列內容:
(一) 試用期;
(二) 培訓;
(三) 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
(四) 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五) 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與需要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可以協商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採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四條 訂立勞動合同可以約定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勞動者違約時,應按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由勞動者簽字,並加蓋用人單位印章。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一) 違反勞動法律、行政法規的;
(二) 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
(三) 內容顯失公平的;
(四) 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
(五) 未經勞動者授權由他人代簽的;
(六) 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未依法終止或解除,其與第三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勞動者已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而解除勞動關系,並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合同期限起始日,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6個月。
第十八條 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也不得附加限制人身自由與權利的非法條款。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勞動合同:
(一) 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 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國家安全或者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 發生不可抗力的;
(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情形結束,仍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條件的,應當繼續履行。
第三章 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短不能少於30日。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要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獲得省以上(含省級)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或者「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
(二)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分配工作的;
(三)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勞動者連續工齡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
(四)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國家對勞動者的試用期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准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變更
第二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第二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變更的內容、日期,由當事人雙方簽字、蓋章。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等情況,合並或分立後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實際情況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者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的期限不得少於原勞動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或者勞動者經公安機關批准改變姓名的,不影響原勞動合同的履行。但應當重新履行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其相關內容的,應當將變更要求以書面形式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未簽復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並履行變更勞動合同手續。
第五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與續訂
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除外;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被勞動教養的。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或者不符合國家和本省從事有關行業、工種崗位規定,用人單位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一) 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6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第三十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 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 應征入伍,在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五) 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 實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的企業,職工一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七) 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 在試用期內的;
(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三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 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第三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3日內向勞動者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之內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在15日內辦理完其它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時,應將《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直接送達勞動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共同居住的,具有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成年直系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註明的收信日期為送達日期。勞動者因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可採取公告送達,通過(市地級以上)新聞媒介通知。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用人單位方可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勞動者已再就業的,其檔案應轉入新用人單位;未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在勞動關系解除之日起15日內將其檔案移交當地指定的部門。逾期不移交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因其本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單位在辦理手續時應以書面註明存入檔案。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對違紀人員開除、除名處理的同時,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否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視為無效。
第四十三條 勞動者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同一崗位續訂勞動合同時,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 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續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勞動者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或者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第四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續延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6個月。
第六章 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25%的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補足低於標准部分和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相當於其本人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總額;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照1個月工資的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 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個月工資的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 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者解散,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必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月工資低於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按照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的標准計算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應當按不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五條 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發放安置費。
第五十六條 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七章 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一) 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存在勞動關系而未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三) 違反本辦法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的;
(五) 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
(六) 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侵害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七)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八)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金標准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勞動者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於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總額的70%。
第五十九條 勞動者違反本辦法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下列損失:
(一) 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 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 因勞動者存在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且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由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㈥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准化。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第十五條(合同解除)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並、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准)1、給付標准。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2、計算標准。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第二十四條(管理台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台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台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台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台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台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第二十五條(其他)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㈦ 我國目前對勞動合同的管理的措施有哪些
1.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宣傳
加強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管理重要性的宣傳和教育,營造一個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良好氛圍。要教育和引導廣大職工特別是各級管理人員,認清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轉變思想觀念,增強法制意識,使各級管理人員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用工管理方式,使廣大職工增強依據勞動合同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
2.把好一關,抓好三環節
把好一個關,就是要把好勞動合同審核關。即對擬定的勞動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嚴格地審核。抓好三個環節:
①擬定勞動合同環節。
勞動合同文本和其補充條款,既要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又要符合勞動者所在崗位或所任職務的情況。合同要明確、具體、完善,且便於操作;
②合同期管理環節。
應著重把握好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這3種勞動合同期限的區別。根據勞動者情況的不同和企業職工隊伍結構及其對職工需求情況的不同,有區別地簽訂期限不同的勞動合同,既能增強職工的緊迫感和競爭意識,調動職工積極性,又能使企業得以保留需要的骨幹,提高和改善職工隊伍素質;
③勞動合同終止和續簽環節。
勞動合同到期後,不能簡單地辦理續簽合同手續,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考核,視考核情況再做決定。
3.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的監督檢查
企業勞動合同主管部門,要定期對勞動合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提出改進和完善的對策和措施。
4.專人負責落實責任
企業必須配備專職人員或兼職人員從事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並且要落實責任,建立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5.加強培訓和交流
企業之間或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與企業之間,應加強相互交流與信息溝通,及時總結和相互借鑒成功的勞動合同管理經驗,取長補短,相互促進。在培訓方面,企業應加強對職工的培訓和有關管理人員的培訓,使他們能適應當前勞動合同管理的需要。
對立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作為一部從一審到四審經歷了近3年的新生法律,它的臨盆可能不是一句「瓜熟蒂落」能輕易概括的,就立法程序而言,它的降生將是一個過程的結束,而對於法律的施行而言,對廣大的人力資源從業者而言,它才剛剛開始。企業勞動合同的管理同任何一項管理工作一樣,是一項指揮、監督、協調和控制的活動。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健全法律制度。其目的在於通過管理,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障企業的勞動關系朝著和諧、穩定的方向發展,為企業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創造一個安寧、祥和的社會。
㈧ 勞動合同管理制度
勞動合同企業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目的意義)為了規範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第三條(管理職責) 公司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1、認真學習並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2、依據本制度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3、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准化。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四條(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於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於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於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第十五條(合同解除)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採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1、公司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並、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准)1、給付標准。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於停工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2、計算標准。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第五章 勞動合同管理第二十二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並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操作實務)公司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根據規定送政府勞動行政部門鑒證。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並送達本人。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通知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第二十四條(管理台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台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台帳(總帳);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台帳(個人明細帳);3、員工培訓記錄台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4、員工出勤統計台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5、員工醫療期管理台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6、其他專項協議台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的專項或補充協議)。第二十五條(其他)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3、本制度自_____年___月___日起執行。
㈨ 簡述勞動合同管理規范
勞動合同分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一定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如果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