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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變更章

發布時間: 2020-12-01 02:34:08

Ⅰ 用變更前的公章簽合同還有法律效益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公司名稱變更後,公司公章要根據新的公司名稱重新製作,變更前的公司名稱作專廢,公章已經屬無效。公司變更後,其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更換公章,才能對外進行民事活動。
但是在變更公司名稱前的蓋有公司公章的文件、合同等,依然有效。如果遇到對公章產生疑問的,只需提供工商變更登記信息,證明二個名稱為同一公司。可以發布公告或者發函說明公章變動情況。

Ⅱ 合同章及公章變更需要哪些手續,變更後需要到哪些部門進行登陸

重新刻公章,來這個要看你這自個公章是遺失了還是什麼,要是遺失了的話要登報作廢的,然後買到那個報紙,帶上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復印件,找專門刻章的做,這個章要審批的,要是想再做一個是不允許的,公章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也可以登報作廢,但是不登報作廢的話也能再申請做,要是還不清楚你就打電話:0512-67506050
咨詢吧。

Ⅲ 公司的名稱變更後,像公章,財務專用章和合同章怎麼更換

變更後所有章子全部都要交到工商局繳毀。然後拿著新的營業執照到正規刻章的地方去刻章,同時需要提供相關手續在公安局備案,備案的問題刻字社會幫助解決的。

Ⅳ 勞動合同公章變更!!!

1。公司更換名稱和公章,嚴格的說公司應在工商局變更登記,從形式上產生新法人回單位。從勞動事實關系答上看,勞動者的崗位、待遇都沒有變,其培訓協議、勞動合同都沒有失效。
2、為規范勞動合同管理。一般用工單位,都將與勞動者重新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中的企業名稱。職工拒絕變更的,原勞動合同可繼續履行至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雙方協商不一致,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培訓協議是勞動合同的附件,如果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員工將承擔違約的
法律

Ⅳ 我們公司的合同專用章現在變更了開戶行名稱和賬號。

一般勞動合同應使用專用章或者法人章,
而普通合同章是用於商業合同的,
而合內同章中的開戶行賬號容、名稱,對於勞動合同來說沒啥用處,
就算普通合同專用章,其中的開戶行、賬號也屬於非必需的;
一般開戶行和賬號,應專門篆刻一個財務專用章,
也就是一個長方形的專門用於財務的專用章。

Ⅵ 注會會計第16章合同變更

1、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意思是每件商品及對應的價格都能獨立區分,如A公司與B公司簽訂合同,賣 A\B\C三種型號不同的產品,那就在合同中分別明確A\B\C的銷售數量及銷售單價,如銷售A產品100件,每件產品售價是10元;銷售B產品50件,每件產品售價是8元;銷售C產品80件,每件產品售價是9元,這就是可明確的商品及合同價款;
2、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的單獨售價意思是當有新增的交易或補充交易時,在合同中明確新增商品的類別、銷售數量及單據。
如上述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新的合同或補充合同,要增加銷售B產品或新增D類別產品銷售,那就要在新增合同中明確:新增B產品銷售50件,每件產品售價是7元(假設不同時期價格有所變動,根據實際),或新增D產品銷售60件,每件產品售價11元,這樣就是明確了不同產品的銷售情況,和新的合同是可以區分的,每一個商品也是可以獨立區分的;
3、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可明確區分意思是已轉讓出去的和未轉入轉讓出去的可以通過規定明確劃分。
見上,A公司有A\B\C\D四類產品,每個產品的數量及銷售單價、成本都可能不一樣,那麼假設A公司本來持有A\B\C\D四類產品分別是120件,那根據合同規定,已轉讓的合同都已經明確不同產品的類別數量(A已轉讓100件、B已轉讓50+50件、C已轉讓80件、D已轉讓60件),則未轉讓的商品就可以明確還剩下A有20件、B有20件、C有40件、D有60件,通過合同明確規定,從而能明確區分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
或者是A有A\B\C\D\E五類產品,A公司本來持有A\B\C\D\\E五類產品數量分別是100件、100件、80件、60件、90件,那最後就可以確認A\B\C\D都已轉讓,剩下的就只有E未轉入了。這個目的是為了進銷存登記管理及成本計價,從而正確的反映公司的財務報表。

Ⅶ 解除勞動合同時公司名字變更了,協議書上應該蓋什麼章,是以前公司名字的公章還是更名後公司的公章

應該蓋公司更名後的公章,用人單位變更名稱對勞動合同沒有影響。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Ⅷ 合同上面的內容有一個字寫錯了,直接用筆改後,蓋個章行不行

合同上面的內容有錯誤,經雙方協商認定,在雙方合同上修改一致並加蓋公章或專合同章,是有效的。

根據《中華屬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8)合同變更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Ⅸ 公司名稱變更後,若仍用原公司的公章簽署合同,該合同的效力如何

看是不是原來法人簽的字了,是的話新公司有連帶責任。如果變更後原來的法人是現在公司的法人,那麼這個簽字就有效。

這種情況屬於合同形式瑕疵,但如果合同簽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字就有效,但可能存在未來因主體名稱錯誤造成難以追究責任的隱患。

可以拿著合同,要求他們蓋現在的章。另外如果公司已變更名稱,且已領了新章,仍用舊章,會受到工商局的處罰。如罰款,責任改正,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被吊銷營業執照,嚴重的還可能構成欺詐。

(9)合同變更章擴展閱讀:

合同內涵:

(1)信守合同,不擅自毀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成立效力);

(2)履行合同,不違約的約束力(本文稱之為合同的履行效力)。這兩層涵義相互聯系,統一於有效合同之中,同時存在於合同有效狀態之下。後者以前者為前提,當事人失去任一約束,都不利於合同目的的實現。

同時,這兩方面的約束力又有區別的必要,並非同時存在於任一合同效力狀態之下。在合同無效的狀態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狀態下,二者產生分離,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沒有合同的履行效力。

合同效力涵義的這種二重性不僅是合同本身的內在要求,也符合國家法律的價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為過程本身就包括締結合同與履行合同兩個密切聯系又相互獨立的階段,並且各階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訂立過程中,要求當事人言之屬實,不欺騙對方,善意地安排雙方的權利義務。

在合同成立之後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諾言,不隨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階段,要求當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與合同約定,可見合同成立約束力內容與合同履行的約束力內容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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