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出合同
1. 合同取得成本什麼意思最好是通俗易懂的解釋一下
簡單地說就是取得了合同後的所花的錢,例如取得某一個合同後,公司因為取得這一個合同給予的獎勵,傭金等。但反過來說能不能取得這個合同都要花的錢就不能算記入了,要記入當期損益。
2. 合同成本,合同費用,合同收入分別都是什麼意思有什麼聯系
合同成本(Contract
Cost)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這里所說的「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間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不宜直接歸屬於合同成本核算對象而應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費用,是指為了服務於主營業務而發生的開支,財務中指的是三項費用(即財務費用、經營費用、管理費用)。成本,是主營業務的實際本錢。如銷售產品,為購進產品發生的開支就是成本,管理商品和銷售商品而發生的支出,就是費用。如生產產品,為購買原料的開支就是成本,管理商品和銷售商品而發生的支出,就是費用。如銷售產品,為購進產品發生的開支就是成本,管理商品和銷售商品而發生的支出,就是費用。如生產產品,為購買原料的開支就是成本,管理商品和銷售商品而發生的支出,就是費用。實際上,它們都是一種支出。
只是人為地根據其實際用途進行了劃分。
不知道你所指的合同成本與合同費用具體是指在哪個方面(或者你將具體情況寫下來,我幫你分析一下)。
但你可以根據前面的定義自己分析一下。
3. 合同計價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各種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成本加獎罰合同、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於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適用於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包、施工圖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適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於只要把它拿來填上就行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計價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一個「示範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從政府、合格的中介機構到訂約各方面所必須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從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對建築市場建設各方來說,弄清各種類型的計價方法、優缺點和使用時機是非常必要的。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各種計價方式。
一、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徵:一是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總價合同又可分可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兩種形式。、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范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標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並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適用於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產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確的工程項目,這就要求項目的內涵清楚,項目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范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
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只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謂值總價合同均明確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別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於,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只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可調值總價合同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項目,由於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項目較適於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二、單價合同:
施工圖不完整或當准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還不能明確、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往往要採用單價合同形式。這樣在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憑運氣而使發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細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的。通常是由發包方委託招標代理單位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暫估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單價。最後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結算的總價。採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對其投標的工程范圍有一個明確的概念。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性質比較清楚,但任務及其要求標准不能完全確定的情況。採用這種合同時,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適當的單價就可以了,承擔風險比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在實際中運用較多,目前國內推行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實施這種合同的標的工程施工時要求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並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確定實際工程量。 純單價合同是發包方只向承包方給出發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范圍,不需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方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作出報價即可,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採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示範文本」,但這只是一種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適用於單價合同。而且從整個示範文本的結構來看,工程量清單始終貫穿於整個示範文本,參照這個示範文本簽定合同的工程應該是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況,「示範文本」中的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比如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此「價格」是總價還是單價,概念不嚴格,容易引起誤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經濟糾紛。
不同的招標方式決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計價方式。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或者純單價合同,可以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而通過施工圖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及通過直接發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因此,從政府、中介機構到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應重視選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形式,弄清各種計價方式的優缺點、使用時機,從而減少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經濟糾紛
4. 合同取得成本計入什麼科目
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因簽訂合同產生的費用,如咨詢費、中費介、公證費、訴訟費、印花稅都登入管理費用明細賬中,在管理費用科目核算。
5. 合同成本單選題
選B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選項ACD都屬於不管是否取得合同都會發生的成本,不屬於合同取得成本。
6. 那些費用支出需要簽合同,那些費用不用簽合同要可以報銷,有金額區分嗎
沒有的,一般費用類或是成本類跟金額沒關系,主要看單位的經營范圍,有些在一個企業是費用,在另外一個企業可能就是成本了。
若滿意請採納
7. 關於合同取得成本,合同履約成本,合同資產,合同負債
以下是個人的理解:
合同取得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反之就是取得合同會發生的成本。舉個例子,例如銷售傭金,比如企業去競標,會發生投標費,為准備投標資料發生的相關費用等,即使你沒有中標,你也會發生這些費用,所以不算合同取得成本,而銷售傭金是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個人或單位。
合同履約成本:指企業為履行當前或預期合同而發生的成本,比如一個酒店計提折舊,攤銷土地費用都是為了給客戶提供客房服務,所以它們就屬於合同履約成本。
合同資產:它的定義是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接下來我們分析一下它的定義,前半句話可以當作「應收賬款」來理解,它和應收賬款的區別在於後半句話,什麼是取決於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比如,甲向乙銷售了A和B兩種商品,甲和乙簽訂了合同,合同中有一項規定,必須要先發A商品再發B商品,只要A不發那麼B就不能發,B發不發取決於A發不發,而不是取決於時間流逝的因素,那麼這時候B就可以確定為合同資產。
合同負債:核算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可以當作「預收賬款」來理解。但兩者也有區別:
預收賬款並不強調和已成立客戶之間的合同。在合同成立前已收到的對價不能稱為合同負債,但仍可以作為預收賬款。合同一旦成立,又要將預收賬款轉入「合同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