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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確定

發布時間: 2020-12-01 03:20:08

①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

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內合同履容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此復。最高人民法院

②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合同履行地

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專條

借貸雙方就合屬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③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

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
一 合同有明確的約定
二 履行合同的主要發生地
三 交接地
以上根據事實 法院根據雙方陳述來認定

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1993年11月17日 法復〔1993〕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內履行地問題容的請示》收悉。經研 究,現答復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貨 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 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 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 行地。

⑤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

關於民間借貸糾紛合同履行地的確定,有約定的當然從約定,很容易確定管轄法院,對於沒有約定的依哪條法律確定管轄實踐中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依據《合同法》第62條「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認為民間借貸應以接受貨幣一方即出借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第二種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依據此條批復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上述兩種觀點都有值得商榷之處。原因如下:
(1)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並且借貸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表現都是給付貨幣和接受貨幣。出借人劃出借款時,借款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是接受貨幣一方。《合同法》第62條只是規定「接受貨幣一方」為合同履行地,在民間借貸這種雙方均可能稱為「接受貨幣一方」的法律關系中,不能僅以出借人為「接受貨幣一方」確定履行地。
(2)最高人民法院批復也確定「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按照交易習慣,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由此推測,最高人民法院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的前提是 「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將「貸款方所在地」等同於「貸款方完成劃款行為地」。
該批復是1993年出台,當時的民間借貸多是出借人直接提供現金,所以借款行為完成地即為「貸款方所在地」。該批復現在仍為有效,但如今資金流轉方式多樣,民間借貸有時會以借信用卡刷卡、開支票、異地轉賬等形式存在,此時借款劃出地與貸款人所在地沒有關聯,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就失去了前提條件,在此種情況下,「貸款方所在地」並不一定是合同履行地。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批復雖在部分情況下適用條件不充分,但作為專門規定管轄的法律條文,多數時候還是有其應用的合理性,在沒有更具體的條款可用時,比起用《合同法》確定管轄,以該批復確定管轄更為合適,但應區分情況稍作變通。
1.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在劃出借款的行為由貸款方本人完成時,比如出借現金、銀行轉賬,「貸款方劃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貸款方所在地,此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復的適用條件,應以貸款方所在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
2.以實際劃出借款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不管是侵權行為地還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民事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總是要選擇跟法律行為或事實本身具有密切聯系的點,這也是國際私法通行的確定聯結點的原則。筆者認為,貸款方劃出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貸行為能夠完成的關鍵,所以貸款方劃出借款地應該算是民間借貸法律關系的密切聯系點。諸如通過借信用卡的借貸行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貸款人所在地和實際劃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時就應以實際劃出借款地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合同履行地。(作者單位:四川省自貢市富順縣人民法院)

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內院
山東容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5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5〕18號
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這是最新的司法解釋,以這個為准即可

⑦ 如何確定民間借貸合同的履行地

實際履復行地規則
合同履行地制是指實際履行地、約定的履行地還是民法所規定的履行地,眾說分紜,理論與實踐也一直是各說各的理。最高法院關於民訴法《適用意見》中第18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實踐中又分幾種情況,合同有約定且實際履行地與約定一致的,按《適用意見》18條確定管轄,合同約定了履行地,但未實際履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住所地與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則上也可以適用18條規定,而如果合同約定了履行地,實際履行地與約定的不一致,或者沒有約定履行地卻又實際履行了,又或者既沒有約定,也沒有實際履行,如何確定案件的管轄,《適用意見》中就不甚明確了。
遼寧震徽律師事務所解答, 希望可以幫到你。

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是否適用民間借貸

從法理上講應該包括。不過實務中一般不這么理解,因為從立法本意上看,確定借款合專同屬的履行地是為了便於金融機構起訴借款人時方便就近立案,當時並未將自然人間的民間借貸考慮進去。就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明確的解釋或答復。

⑨ 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理解與適用

抄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該批復僅對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方的所成立的借款合同適用,而不適用於民間借貸或民間的借款合同。
附:《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高法函〔1993〕44號《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借款合同是雙務合同,標的物為貨幣。貸款方與借款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分別承擔貸出款項與償還貸款及利息的義務,貸款方與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地點。依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貸款方應先將借款劃出,從而履行了貸款方所應承擔的義務。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確定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此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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