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死權侵權案
㈠ 死者名譽權受侵犯 只能近親屬才能提起訴訟嗎 比如說之前韓愈的案子 污衊韓愈是癮君子 那麼韓愈現
1、是的,只有近親屬才能提起訴訟。
2、在我國,死人是不具有民事意義上的人格的,其實死者是不具有任何權利的。所謂的死者的名譽權,其實是近親屬的權利。所以只能由近親屬提起訴訟。
3、名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並維護自己名譽的權利。它是人格權的一種。這些被維護的名譽是指具有人格尊嚴的名聲,是人格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任何人對公民和法人的名譽不得損害。凡敗壞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形象的行為,都是對名譽權的侵犯,行為人應負法律責任。
4、《民法通則》101條規定公民享有名譽權,應包括保護死者名譽權,這點已為我國司法實踐所證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確,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將以往僅就死者名譽權的延伸保護擴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榮譽、隱私以及死者的遺體、遺骨等方面。
由此可見,對死者的名譽權乃至姓名、肖像、榮譽、隱私等人格、身份權的保護,是有充分法律依據的。
5、但是,追根溯源,其實被侵犯的是死者近親屬的權利,因為死人是沒有任何感覺了,但是他的近親屬會因為這些污衊而痛苦。
㈡ 被侵權人死亡,又無法定繼承人,由誰主張權利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回權答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㈢ 公安機關有權對正當防衛死人案件處理嗎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條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對正當防衛死人案件處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3條:
(1) 依法決定立案偵查和撤銷案件;
(2) 有權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鑒定、通緝、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和被害人等活動;
(3) 依法採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等強制措施;
(4) 執行逮捕,並負責對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 對偵查終結的案件提出起訴意見;
(6) 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訴的決定要求復議或者提請復核;
(7) 對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宣告緩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執行、監督和考察。
(3)硬死權侵權案擴展閱讀:
案件舉例說明:
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檢察院1日就崑山交通糾紛引發砍人致死案發布通報,認定當事人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符合正當防衛意圖,不負刑事責任。
2018年8月27日21時30分許,劉海龍駕駛寶馬轎車在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與同向騎自行車的於海明發生爭執。劉海龍從車中取出一把砍刀連續擊打於海明,後被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警方根據偵查查明事實,並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之規定。
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㈣ 如何確定被侵權人死亡後其近親屬的范圍和請求權順序
《侵權責任法》第18條第1款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是被侵權人死亡後侵權責任請求權主體的規定。
關於被侵權人死亡後,其近親屬的范圍和請求權順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若干意見》第12條規定: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死亡賠償金正是對近親屬這些間接受害人的賠償。
《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何謂死者的近親屬沒有明確,只是規定了近親屬為請求權人,而沒有規定順位問題。但是,《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7條對此有所體現,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其他的為第二順位,這主要考慮中國仍然是一個大家庭社會,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鎮,與子女的聯系仍然十分緊密。基於此種原因,從死亡賠償金的角度來看,遵守《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順位比較合適,即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順位,沒有第一順位的,第二順位的近親屬才能請求。而且,死亡賠償金不能作為受害人的遺產來看待,受害人的債權人無權要求從死亡賠償金中請求。
㈤ 侵害名譽權的侵權人已經死亡,被侵權人向誰主張權利
張三的遺產繼承人
侵權之債也是死亡侵權人的繼承人繼承財產的時候應當承擔的債務內容。但是,對於賠禮道歉等具有人身屬性的訴訟請求,由於張三的死亡,不能也不可能由繼承人承擔。
㈥ 侵權致人死亡的, 死亡公民的繼承人有訴訟實施權,請問這是哪條法律規定,要具體法條
1.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委託訴訟代理參加訴訟。
2.自訴案件中,被害人已經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提起自訴,其地位等同於被害人,也是刑事自訴人。
此處注意:由於被害人已經死亡,其訴訟主體資格已經不存在,此時近親屬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自訴,自己就是自訴人。
《刑事訴訟法》第88條對此也有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3.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注意:近親屬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自己就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高法解釋》第84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放棄訴訟權利的,應當准許,並記錄在案。
㈦ 民事訴訟被告侵犯生命權,案件還沒審理,被告已經死亡
1、如果是侵犯生命健康權,應該有人受傷?只是輕微傷?如果是輕傷及以上回,侵權人應有刑事責任,答民事賠償是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
2、被告死亡的,刑事部分終止審理。民事賠償賠償可以追加共同財產所有人和死者的繼承人。
㈧ 死刑核准權 的名詞解釋
死刑復核權是指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的案件,由有權的人民法院進行復核,內以決定是否核准死刑判決並容執行死刑所應當遵循的權利。是對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復核的許可權。死刑核准權一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新中國的死刑復核制度,在1954年9月第一部《人民法院組織法》頒布至文化大革命前,在當時歷史條件下,該法規定死刑復核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到21世紀之間下放與收回幾經波折。
㈨ 侵權致死亡,案由是侵權責任糾紛還是生命權糾紛
如果是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話,這個涉及刑事,應該報警立案。
如果警察表示不涉及刑事案件。那就是民事案件,就是侵權責任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