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連環合同
Ⅰ 什麼是連環買賣合同
就是購買的房子的房產證其實不是跟你交接的這人的名字,他需要從別人手裡簽下合同,過完戶後再跟你進行這些購房手續。
Ⅱ 購銷合同故意把名字寫錯此合同是否合法,而此人靠此合同反告合同幾方詐騙。此合同是連環購銷合同
不清楚你的實際案情是什麼,沒有太理解。如果確實原合同一方故意寫錯名字,專如果已經能夠屬證明合同簽訂並非對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或者侵害了國家集體利益,也屬於無效合同。
不過連環購銷不發生真實交易,有可能構成犯罪等。具體案件具體分析。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Ⅲ 連環合同起訴
這個要看你向法院怎麼主張,也就是說提出什麼樣的訴訟請求。這個問題屬於回侵權責任答與違約責任的競合,你只能選擇一項向法院提出主張。
主張違約責任,可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以提供的產品不符合約定為由向合同的相對方A主張違約賠償。
主張侵權責任,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或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以提供的產品造成你的人身或財產損為由向A和B同時主張侵權賠償。
Ⅳ 連環合同糾紛是都列為被告還是一個被告其餘列
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該法第14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該合同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的內容,具體明確第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該意思表示約束
Ⅳ 房產銷售代理合同,連環合同違約責任由誰承擔
根據合同相對性,A與C不存在房產銷售代理合同關系,故B先向C賠償後,A再向B賠償。
Ⅵ 試問 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認定連環合同的合同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中的規定,超越經營范圍定訂立的合同在一般情況下是有效的。但是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合同就無效了。 國家限制經營」所涉的項目,以國發[2004]第20號文件發布的《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列的項目,該目錄所列的項目包括農林水利,能源,交通運輸,電信、郵政等信息產業,鋼鐵、有色金屬等原材料,汽車、城市軌道交通等機械製造,輕工煙草,城建,教育、衛生等社會事業,等等,不難看出,皆為與自然資源利用、開發,國計民生,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息息相關的項目,這些項目,是國家限制經營的,必須通過嚴格、特定的審批程序方可經營,如果企業沒有獲得批准即經營,其因此所簽訂的合同應為無效。 國家特許經營,有一些項目單靠政府投資、經營和管理這類基礎設施項目或開發利用國有資源,資金往往不足,經營管理也可能缺乏效力。因此產生了國家特許經營(政府特許經營)這種經營方式,主要是指用特許權的方法開發國家所有的資源或建設政府監管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即政府通過頒發授權書的形式許可經營者從事社會公共資源的開發和利用。 比如煙草專賣就屬於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這一類,毒品,軍火就屬於禁止經營了。
Ⅶ 「拆東牆補西牆」的連環合同詐騙數額如何認定
【案情】劉某與蘆溪南坑鎮某煤礦簽訂煤炭購銷合同,該礦根據合同規定如數發運煤炭。劉某獲取煤炭後即以低價出售,所得錢款用於個人揮霍。數月後,劉某又採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與該縣宣風鎮某煤炭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並從該公司處所騙貨款部分歸還給南坑鎮的煤礦,餘款繼續滿足個人的揮霍。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對劉某合同詐騙行為的次數、金額全部予以認定,歸還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節考慮。因為,劉某每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已經全部完成,每次詐騙的事實與內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如果對劉某詐騙歸還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實認定,那麼劉某實施詐騙後歸還給煤礦的部分就被視作合法化。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實際損失額為准,即兩家受騙單位因合同詐騙行為遭受的直接損失數額的總和。因為,此方法能比較准確的反映連環合同詐騙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客觀危害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以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進行合同詐騙(下稱拆騙)是合同詐騙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表現為行為人在一定的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採用拆騙的方式,邊騙邊還,行為人是通過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歸自己使用,即:騙還騙。 行為人在將後一次詐騙的財物償還上一次詐騙的財物的拆東牆補西牆的連環合同詐騙行為中始終佔有他人一部分財產。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是否歸還對方財物是不確定的,往往見機行事:如果對方緊盯不放,可再去騙另一家的財物來沖抵;如果對方催得不緊,就拖下去,以至不了了之。在客觀方面,連環詐騙整個過程中的後一次詐騙是為了償還前一次詐騙欠下的債務,除最後一次受騙者外,其餘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有可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補償,詐騙人對財物的佔有處於不穩定的暫時狀態,受騙人的財產損失也處於兩可的不確定狀態。 這種形式的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雖然在形式上實施數次詐騙行為,而且每次行為都可能構成了犯罪,但它事實上是一個整體的犯罪過程,在先的詐騙行為都是為後續的詐騙行為作鋪墊,行為人在實質上僅實施了一個合同詐騙行為。這種形式下的合同詐騙犯罪,從主觀上看,行為人並非意圖將全部詐騙所得據為己有,而是只想佔有其中的一部分;從客觀上看,受騙人雖然財物被騙,但同時也有數個償還以前詐騙所得的行為;從行為結果來看,受騙人財物被騙,失去的並非是全部被騙財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詐騙犯罪,不宜以合同標的額作為量刑依據,同時,由於在數次合同詐騙行為的實施過程中給各個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可能大於行為人的犯罪所得數額,故也不應以犯罪所得數額作為量刑依據。所以,對拆騙的合同詐騙犯罪,其量刑依據應以受害各方的直接損失數額之和為准,具體計算方法為行為人最後一次行騙給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加上前幾次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而得到。 因此,認定連環合同詐騙數額,應當將被告人案發前已經退回的財產數額予以扣除,即考慮騙又考慮還。至於次數和總額,能夠反映詐騙活動規模大小和詐騙活動社會危害性程度,可以考慮作為量刑情節處理。作者:蘆溪縣人民法院 劉燕紅
Ⅷ 連環合同詐騙數額如何認定
劉某與蘆溪南坑鎮某煤礦簽訂煤炭購銷合同,該礦根據合同規定如數發運煤炭。劉某獲取煤炭後即以低價出售,所得錢款用於個人揮霍。數月後,劉某又採用同樣的方法和手段與該縣宣風鎮某煤炭公司簽訂煤炭購銷合同,並從該公司處所騙貨款部分歸還給南坑鎮的煤礦,餘款繼續滿足個人的揮霍。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對劉某合同詐騙行為的次數、金額全部予以認定,歸還的部分只能作量刑情節考慮。因為,劉某每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已經全部完成,每次詐騙的事實與內容也完全符合合同詐騙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如果對劉某詐騙歸還的部分不作犯罪事實認定,那麼劉某實施詐騙後歸還給煤礦的部分就被視作合法化。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以實際損失額為准,即兩家受騙單位因合同詐騙行為遭受的直接損失數額的總和。因為,此方法能比較准確的反映連環合同詐騙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客觀危害和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程度。
【分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拆東牆補西牆」的方式進行合同詐騙(下稱「拆騙」)是合同詐騙中的一種特殊情形,它表現為行為人在一定的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採用拆騙的方式,邊騙邊還,行為人是通過多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歸自己使用,即:騙——還——騙。
行為人在將後一次詐騙的財物償還上一次詐騙的財物的「拆東牆補西牆」的連環合同詐騙行為中始終佔有他人一部分財產。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是否歸還對方財物是不確定的,往往見機行事:如果對方緊盯不放,可再去騙另一家的財物來沖抵;如果對方催得不緊,就拖下去,以至不了了之。在客觀方面,連環詐騙整個過程中的後一次詐騙是為了償還前一次詐騙欠下的債務,除最後一次受騙者外,其餘受害人的財產損失有可能得到了全部或部分補償,詐騙人對財物的佔有處於不穩定的暫時狀態,受騙人的財產損失也處於兩可的不確定狀態。
這種形式的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雖然在形式上實施數次詐騙行為,而且每次行為都可能構成了犯罪,但它事實上是一個整體的犯罪過程,在先的詐騙行為都是為後續的詐騙行為作鋪墊,行為人在實質上僅實施了一個合同詐騙行為。這種形式下的合同詐騙犯罪,從主觀上看,行為人並非意圖將全部詐騙所得據為己有,而是只想佔有其中的一部分;從客觀上看,受騙人雖然財物被騙,但同時也有數個償還以前詐騙所得的行為;從行為結果來看,受騙人財物被騙,失去的並非是全部被騙財物,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對這種類型的合同詐騙犯罪,不宜以合同標的額作為量刑依據,同時,由於在數次合同詐騙行為的實施過程中給各個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可能大於行為人的犯罪所得數額,故也不應以犯罪所得數額作為量刑依據。所以,對拆騙的合同詐騙犯罪,其量刑依據應以受害各方的直接損失數額之和為准,具體計算方法為行為人最後一次行騙給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加上前幾次詐騙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直接損失而得到。
因此,認定連環合同詐騙數額,應當將被告人案發前已經退回的財產數額予以扣除,即考慮騙又考慮還。至於次數和總額,能夠反映詐騙活動規模大小和詐騙活動社會危害性程度,可以考慮作為量刑情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