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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行政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01 05:06:33

1.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方面的職責有哪些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主管部門的設置與國務院有所不同。如有的地方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牧業行政主管部門是分開設置的,主管農村土地承包的部門有農委、林業局、畜牧局等。所以本條表述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這樣表述更符合實際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同級各部門以及上下各級部門工作各有分工。一般來說,下級部門的工作較上級部門更為具體。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有如下一些方面:

(1)起草、制定有關地方法規、規章。地方法規由地方人大通過。全國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都頒布了土地承包的地方性法規,將中央政策、法律、行政法規具體落實到地方性法規中,以規范地方的土地承包工作。(2)制定統一的合同文本,對土地承包登記、注冊,確權發證。辦理審批、備案、鑒證等。(3)指導、監督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的履行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等。(4)進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建設。(5)進行農業基本建設、興修水利、平整土地,制定耕地保養長期規劃等。(6)建立農業科技、化肥、機械等服務體系,支援農業,為農戶服務。(7)建立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檔案。(8)培訓承包合同管理人員。(9)調解、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2. 農業銀行員工離職解除勞動合同後原單位還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嗎

離職後,除非出現財務問題,不然,行政處罰沒有用 當然,備案在檔案里的,那麼會影響找工作。

3.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方面的職責有哪些

根據農業法的規定,農業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農業法規定的農業是大農業的概念。按照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的分工,農業部是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林業的主管部門是國家林業局。因此,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了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農業部的主要職責有十二項。與農村土地承包法關系密切的有如下各項

(1)研究擬定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2)研究擬定農業的產業政策,引導農業產業結構的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提出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關稅調整、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組織起草種植業、畜牧業、漁業、鄉鎮企業等農業各產業的法律、法規草案。(3)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按照中央要求,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政策,調節農村經濟利益關系,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4)研究制定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方針政策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和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研究提出主要農產品、重點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預測並發布農業各產業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信息。(5)組織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灘塗、宜農濕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維護國家漁業權益,代表國家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6)制定農業科研、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有關政策,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重大科研和技術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7)擬定農業各產業技術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農業各產業產品及綠色食品的質量監督、認證和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種子、農葯、獸葯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鑒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國內生產及進口種子、農葯、獸葯、有關肥料等產品的登記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2.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林業局的主要職責有十項。與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密切關系的有如下各項

(1)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的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2)擬定國家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央級林業資金;監督全國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方面的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及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4)組織、指導森林資源(含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及其他特種用途林)和管理;管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並向其派駐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審核並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採伐限額,經國務院批准後,監督執行;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與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林地徵用、佔用進行初審。(5)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後發布;在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批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6)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監督國有林業資產;審批重點林業建設項目。(7)指導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葯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8)組織指導林業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國林業隊伍的建設。

農業部與國家林業局的上述職責,都涉及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作為主管農業的中央部門,其工作主要是制定方針、政策及相關措施,監督、指導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同時,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的不僅限於農業部與國家林業局,也涉及中央其他部門。如作為土地的主要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對農村土地亦有管理職責,國土資源部下設耕地保護司,其職責是:擬定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農地保護和土地整治政策、農地轉用管理辦法,擬定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規定;指導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下設的土地利用管理司,也有擬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等職責。國家水利部門統一管理水資源,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村水電電氣化和鄉鎮供水工作。特別是在「四荒」地的治理開發方面,作為生態建設工作的一個重要內容,一直是由水利部歸口管理的。因此,除農業部與國家林業局以外,各有關部門雖然不是農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主要管理部門,但也必須做好與農村土地承包有關的工作。

4. 農村土地拍賣應具備哪些條件我有急用

第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內各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第十三條 發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發包本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依法由本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損害承包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
法律
、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節 承包的原則和程序

第十八條 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條 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第三節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第二十一條 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不得因承辦人或者負責人的變動而變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立或者合並而變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或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第五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

第三十二條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四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第三十五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不得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第三十六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第三十七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條 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者出租給第三方,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第四十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第四十一條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第四十二條 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第四十三條 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時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第四十七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第四十八條 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第四十九條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第四章 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 住房公積金的錢怎樣提取

具體流程如下:

1.職工憑提取證明文件,向所在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所在單位核實後,出具《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戶職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開具《提取申請書》。

2.職工憑《提取申請書》及其他提取申請資料,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書》,由職工簽字確認提取金額。

3.職工當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審核確認的《提取申請書》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書》一式三份,當日到建設銀行辦理支款手續。

4.職工將建設銀行付款確認後的《提取通知書》一份退給單位,作為單位記賬憑證。

(5)農業行政合同擴展閱讀:

提取條件

住房消費提取包括住房消費一次性提取和住房消費按月提取。

1.一次性提取:包括購買商品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定向銷售(安置)經濟適用住房、私產住房、公有現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按月提取:包括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支付配租或**招租補貼的經濟租賃房房租。

非住房消費提取包括銷戶提取和按月提取。

1、銷戶提取

包括離、退休;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到國外、港、澳、台地區定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或重度殘疾(一級或二級殘疾)並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領取失業保險金;被判處刑罰、戶口遷出本市、非本市戶口職工離開本市並與所在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集中封存戶滿兩年或與原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兩年;

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農業戶籍職工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和到本市行政區域外工作並在當地建立和繳存住房公積金兩種原因的銷戶提取。

2、按月提取

包括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或特困救助范圍的;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畸形、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住院治療的。 較原有提取政策,增加了被納入特困救助范圍提取原因。

參考資料:

網路-住房公積金

6. 農村土地確權我和父母住在一起戶口分戶有什麼好處

分戶的話可以來獨立享受分戶自後的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收益,還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
農村二輪土地承包後分門立戶的農戶,根據農業部等6部門《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對「承包農戶分戶等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有關規定,應由農戶家庭成員就承包地分割達成一致意見後,向發包方提出申請,由發包方報經縣鄉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分別與分立後的農戶重新簽訂承包合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並分別向分離後的農戶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條
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7. 怎樣用支付寶提取公積金

支付寶提取公積金(目前只支持廣州,其他地區逐步開放)步驟如下:

1、打開支付寶在,在城市服務頁面中點擊公積金業務辦理,如下圖所示

(7)農業行政合同擴展閱讀

住房公積金貸款需要資料

1.商品房住房公積金貸款需提供的材料

(1)借款人及參貸人(共同還款人、擔保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和共同還款承諾書;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復印件,其他情況由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出具證明);

(3)合法的商品房購房合同或協議

(4)借款人及參貸人所在單位提供的個人資信證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於30%購房款的有效憑據;

(6)用於擔保的抵押物、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置權人同意抵押、質押的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

(7)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房樓盤,必須是由開發商與受委託銀行簽訂按揭協議的樓盤,借款人可通過按揭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8. 參加中國農業銀行校園招聘簽訂就業協議被錄用後,是否會影響以後參加類行政事業編、選調生、公務員等考試

很肯定的告訴你,不會。我知道的不管是公務員還是跳槽他行都挺順利沒問題更不用賠錢什麼的。再說了,5年那個只是針對你在農行來說的,如果你跳槽了辭職了,連農行都不呆著了,何談5年調動之說。

9. 農業承包合同是屬於行政法還是民法管制

屬於民法范疇

10. 農業承包合同的行政法規

國家規定的行政管理機構按照國家的授權范圍,根據法律、政策的要求,運用指導、組織、監督檢查等行政手段,促使農業承包合同當事人依法簽訂、履行、變更、解除農業承包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制止和查處利用農業承包合同的違法活動,稱為農業承包合同管理。由於農業承包合同數量多達3億份以上,而且季節性強,情況復雜,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部門已被授權為農業承包合同主管機關。
管理機關的主要職責
①宣傳普及有關法律、政策。
②指導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
③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證,管理合同檔案。
④指導合同的變更、解除。
⑤監督農業承包合同的履行。
⑥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負責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調解或仲裁。
仲裁
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處理合同糾紛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進行仲裁。
合同發生糾紛後,協商不成,調解也不能達成協議,根據當事人一方的申請,由承包合同管理機關裁決處理。裁決後,由合同管理機關寫出仲裁決定書。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者,仲裁決定書即生效。這種方法,既不同於調解,也不同於法院的判決,它是對合同糾紛進行法律性質解決的一種行政措施。既有自願的一面,也有強制的一面。農業承包合同仲裁遵循以下原則:
a.堅持先調解、後仲裁的原則。
b.堅持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c.堅持當事人雙方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調解
合同發生糾紛後,雙方當事人不能或難以自行協商解決的,合同管理部門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過說服教育的辦法,使雙方當事人明辨是非,消除分歧,自願達成新的協議,這種方法不經仲裁,不經審判,不用強制,是在自願的基礎上解決糾紛,符合廣大農民的願望,也是目前解決大部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手段。
在調解時,遵循以下原則:
a.自願原則。調解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任何一方不同意調解,不能強迫調解。調解時,雙方充分發表意見、充分協商,在雙方互相諒解的情況下使糾紛得到解決。
b.合法原則。農業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調解承包合同糾紛不得違背法律、法規、政策,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並且要依法達成調解協議
無效合同
訂立農業承包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無效合同:
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
②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利益的。
③違反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
④發包方無權發包的。
⑤濫用權力或者採取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訂立的。無效農業承包合同由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確認。無效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農業承包合同被確認無效後:
①尚未開始履行的,不得履行,發包方依據無效合同預先取得的承包金或者集體提留,應當退給承包方。承包方依據無效合同佔有、使用的承包物,應當退給發包方。
②正在履行的,按照有利生產、減少損失的原則,由無效合同的確認機關確定停止履行的時間。確認合同部分無效的,如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合同雙方,一方有過錯,應當賠償對方遭受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則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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