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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條款

發布時間: 2020-12-01 05:13:32

❶ 各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合夥企業來法第十八條(源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六十三條(有限合夥企業)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❷ 各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1. 明確責任每個合夥人的管理許可權和范疇都要明確,規定誰為具體管理者,誰為協專助管理者。

  2. 明確屬期限明確合夥期限是多久,不允許某個合夥人提前脫離合作。如果發生這種情況,該如何 處理,要有明確的規定。

  3. 明確數額明確每個合夥者的投資額,門店所佔股份的比例是多少。

  4. 明確利潤分配明確門店所獲得的利潤該如何分配。

  5. 明確激勵辦法明確內部用人制度和吸引新合夥者的具體方案。

  6. 明確發展規劃共同制定門店發展計劃,共同合作。

❸ 各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合夥企抄業法第十八條襲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六十三條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❹ 在合夥協議中的免責條款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限公司只能成為公司股東才算你加入了該公司的投資人,而且要求工商局做變更登記。
協議違法法律規定是無效的,你如果是公司股東當然要承擔風險的。

❺ 合作協議中的違約條款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第一百一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 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 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❻ 創業合夥人協議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1、合作背景

合夥背景很容易被忽略,但這恰恰是最基礎。闡述合作背景,是對合夥人之間據以合作的資源整合分析,是合夥人之間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對項目的貢獻的梳理過程。

2、創業項目概述

創業項目是合夥事業的載體,開工之前,總得把要做什麼事情,做成什麼什麼樣搞明白,包括項目類型、經營范圍、領域、定位、運營模式、項目推進計劃、發展願景等。

3、出資

出資方式。法律規定的出資方式包括資金,土地、廠房等不動產,汽車等各種動產,專利商標著作權知識產權權益。創業實踐中,有些人是以技術、特定勞務或特定資源出資。那麼,這種出資形式可不可以?法律有明確規定勞務不能作為出資方式,我認為特定資源及未經評估的技術也是不可以的。但創業實踐中,確實需要怎麼辦呢?那就得通過條款進行技術處理,進行合法化。

出資期限。出資期限包括資金到位,動產和不動產權利轉移,在創業團隊中,常見的轉移是知識產權權益轉移。出資方式及到位期限,得明確約定,確保合夥人的合作資源同步到位,保證創業項目的順利推進。

4、股權比例

一般而言,出資比例就代表了股權比例。但實際上,我輔導的很多創業團隊不是這樣安排,因為出資很多情況下僅是考慮資金因素,沒有考慮到合夥人對項目的綜合貢獻因素和價值;且,在做股權結構時,都必須要考慮到股權激勵池、未來融資及引進新合夥人的股權代持。所以,在股權比例條款中,不能做常規約定,對於有代持情況的,應予以特別明確。

5、分工

分工方面,應該不難,在合夥人之間決定共同創業的那一刻,應該都對彼此分工有明確的認識和界定,但還是要通過書面的方式固定下來,誰是CEO、CTO、COO,要確定下來。明確分工的重要性還在於直接關系合夥人在項目的職責,完美的合夥人團隊結構是背靠背,各自獨當一面,你做你的事,我干我的活,通過書面的方式確定下來,也是決策許可權的依據。

6、盈虧承擔

這是很重要的條款,其意義不言而喻。合夥創業不能只拿情懷說事,情懷不能當飯吃。所以呢,盈虧還是得說清楚,包括盈利怎麼分享,虧損怎麼承擔,其中的原則、規則和流程,應先小人後君子。

7、薪資

創始合夥人一般都是沒有發薪資的,如果要薪資的話,可以借鑒Google等模式,創始人發象徵性工資,每月1美刀。這個條款看是可有可無,但當如果創業項目IPO的時候,回首堅持拿象徵性工資的艱辛歲月,也是一件很開心的事情。當然,對於需要拿薪資的合夥人,還是要做具體約定。

8、財務

創業團隊的財務一般都是很不規范,沒有專職或兼職會計人員,此時,雖然沒有專業人員配備,但還是要規范資金保管、支出、記賬和監督。

9、決策和表決

合夥人依法享有法定的股東權利,這點是毋庸置疑。但創業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其決策和表決權,必須不同,必須引入分歧表決規則。創業團隊需要核心,這個核心是CEO,是老大,是帶頭大哥,所以,在創業項目及團隊重大事項表決方面,應當賦予CEO及其重要甚至一票通過和否決權,但同時,要做老大,也必須有擔當,就其決策行為承擔責任;對於專業方面的問題,比如產品功能及定位,應當首先CTO負責合夥人的意見,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同意的,而CTO堅持的,這時,如CEO支持CTO意見的,則由CTO繼續執行,但CEO和CTO承擔連帶責任。

10、股權成熟

關於股權成熟機制問題,很重要,Z律師在此前的文章《Z律師觀點:創業團隊的股權架構設計》一文中,已做概要闡述,所以,在此就不再贅述。

11、股權稀釋

創業項目在融資時,肯定要稀釋股份,一般而言,創始人的股權都是按股權比例平等稀釋,但也有不作平等稀釋的情況,也有股份代持的特殊情況。因此,對於股權稀釋,應根據不同情況,作具體安排。

12、創業項目保護

創業項目是合夥人的心血,是合夥人的心肝寶貝。但一般的合夥人協議,容易忽略對創業項目的保護問題。

創業團隊在創業過程中,很容易因為各種分歧,而導致合夥人分崩離析,部分合夥人退出,帶走創業積累的技術、知識、經驗和模式,另起爐灶。

為防止這種情況出現,我一般要求創業團隊在合夥協議中,必須有加入保密、競業限制、同業禁止、全身心投入和商業模式保護條款。商業模式保護條款比較少見,在美國,商業模式是受法律保護的,但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裡面,並沒有包括商業模式。但法律未列入保護范圍,不意味著不可約定。所以,我一般要求加入商業模式保護條款,即對創業項目的商業模式進行明確約定,誰要是另起爐灶或泄密,就得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

13、股權轉讓、退夥和吸收入伙

為保證創業項目的穩定性,一般禁止合夥人對外轉讓股份。

創業過程中,部分合夥人因各種原因退出,及因項目需要引進新的合夥人,都是很正常,但合夥人的退出及入伙必須要講好規則,否則,對項目的影響是非常大,甚至是致命的。這里,就必須對退夥的准許事由、退夥流程,吸收入伙條件、表決和流程,都必須進行詳盡的約定。

14、清算

清算條款也很重要,創業項目固然想要成功,但也得考慮可能存在的失敗的情況,對創業失敗後合夥事業、財產的清算流程和規則進行約定,特別是對於創業過程中取得的知識產權成果的清算,尤為重要。

❼ 各合夥人之間簽訂的合夥協議需要具備哪些條款

合夥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版要經營場所權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六十三條
合夥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夥人入伙、退夥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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