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簽勞務協議
『壹』 新勞動法中規定的那些人可以簽定勞務合同
首先,為了回答你的問題,要先糾正你的問題的兩個重要的法律錯誤。
第一個錯誤:沒有所謂的「新勞動法」,只有新的《勞動合同法》。
原來的《勞動法》繼續有效,兩個法律是特殊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勞動合同法》僅僅是取代《勞動法》第三章(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還有其他章關於勞動合同的法律。
《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之間的關系,等同於《民法通則》與《合同法》或《物權法》的關系。
合同法僅僅規定民法中關於債權的民事法律關系,物權法僅僅規定民法中關於物權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通則規定的則是整個民法上的法律關系。因此,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物權法也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通則則是民法中的一般法。
勞動合同法也是勞動法律關系中的一個特別法,勞動法是一般法,勞動法規定了整個勞動法的法律關系。
比如:勞動法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與勞動合同就沒有什麼聯系,新的勞動合同法並沒有這樣的規定。
因此,說勞動合同法是「新勞動法」是錯誤的。我之所以這樣吹毛求疵地指出你的法律用語錯誤,是因為這個問題很重要,如果你不理解這個問題,在處理勞動糾紛的時候就會發生錯誤。
第二個錯誤: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不是一個概念。
勞務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不是由勞動法規范和適用,而是由民法規范適用。比如:保姆與僱主之間就是勞務合同,不是勞動合同,不是勞動關系,不受勞動法保護。保姆不能要求適用最低工資保障、不能要求社保、不能在被僱主辭退之後要求經濟補償金。因為,這些制度都是勞動法的相關制度。只有勞動合同由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2008年以後)規范和適用。
所以,你問勞動法規定哪些人可以簽訂勞務合同本身就是荒謬的,勞動法不可能規定民法中的僱傭關系(勞務合同),這是民法通則或以後的民法典才能規定的制度。
勞動法或新的勞動合同法只能規定哪些人可以適用或依照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在下面,2008年1月1日之前適用勞動法第二條,之後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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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切地問題應該是: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哪些人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解析是:根據新的《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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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http://www.chinalabor.cc/Article/flfg/fl/200412/585.html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法律依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http://www.ldht.org/Html/lifa/lfjc/038834.html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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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解釋這么多,這么吹毛求疵,正是因為只有正確了解勞動法與勞動法律關系,了解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才能真正保護勞動者的權益。
如果連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法律用語都不了解,用人單位給你一份勞務合同,你以為是勞動合同,很高興的簽訂了,結果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保護,那才是法律人的悲哀。
『貳』 什麼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
在雙方平等自願、協調一致、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
在勞務合同中,勞務提供人與勞務接受人約定,由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直接提供勞務,勞務接受人向勞務提供人支付勞務費,勞務接受人在接受勞務的過程中應當提供適當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如果受僱人向勞務接受人提供的勞務不符合勞務合同的約定,勞務提供人應當向勞務接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從以上定義及適用上,可以分析出,比方說,公司所需的保潔、保安、搬運、安裝、運輸、客服等工作都是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合同的,雙方的權利義務在勞務合同中明確。
(2)哪些人可以簽勞務協議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主要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一方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服從其安排,遵守其規章制度等,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職工。
但勞務合同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勞務合同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5)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同。
勞動合同的履行貫穿著國家的干預,為了保護勞動者, 《勞動法》給用人單位強制性地規定了許多義務,如必須為勞動者交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等,這些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不得協商變更。
勞務合同的僱主一般沒有上述義務,當然雙方可以約定上述內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內容。
『叄』 企業與個人可否簽訂勞務承包合同
判斷勞動關系的司法實踐:看工資誰發,社保誰買,勞動合同誰簽?三個滿足至內少一個就容是事實勞動關系,如果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就負工傷責任。誰負責,看和誰構成事實勞動關系,很多勞務公司是全包,企業把錢,工資,社保都通過勞務公司過帳,這種情況,工傷由勞務公司負擔。 出現勞動糾紛工傷等問題,企業相對安全。很多建築公司在工地上就是這樣操作的。
『肆』 哪些人簽訂勞務協議
分辨清楚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就知道了.區別如下:
首先,勞務合同的雙方有可能都是自然人,或都是法人,而勞動合同雙方一方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則是除自然人之外的用工主體,主要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
其次,勞務合同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第三,勞務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而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簽訂後存在隸屬關系,勞動者需服從單位的管理和支配;
第四,合同內容不同,勞務合同內容主要是雙方平等協商後的合意性條款,勞動合同的內容則更多的是法定性條款,雙方選擇的范圍遠小於勞務合同。具體來說,勞務合同的內容相對簡單,主要是有關約定的工作內容和勞務報酬,而勞動合同還包括勞動者的保險、崗位等事項;
第五,爭議處理方式不同,勞務合同一般通過法院訴訟解決(如果約定了仲裁條款,也可仲裁),而勞動合同必須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對裁決不服的才能起訴到法院,對於部分情形的裁決甚至可以一裁終局。
從以上區別可見,混淆兩種合同,甚至將勞務合同當成勞動合同來簽,有可能使勞動者失去勞動法的保護,不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那麼,是否簽的合同上只要寫的是勞務合同,導致的結果就一定是勞務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呢?答案也是否定的。實踐中,以下兩種情況雖然勞動者簽的是勞務合同,但實際上已經構成了勞動關系:
一種是合同名寫的是勞務合同,但內容上卻與勞動合同內容相同,則這類合同實際上仍屬於勞動合同,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
另一種是,合同名稱和合同內容都明確屬於勞務合同,但具體履行中,勞動者是作為用工單位中的一員,接受單位的管理和支配,根據單位提供的工具、生產資料或辦公環境,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勞動,這也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至於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本身,可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歸於無效。
『伍』 想請問下,公司可以和員工個人簽訂勞務合同嗎
在雙方平等自願、協調一致、不違反法律的情況下公司能與個人簽訂勞回務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答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
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勞務合同的主體既可以是法人、組織之間簽訂,也可以是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一般不作為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
但公司普通員工最好簽訂勞動合同,能受《勞動法》保護,適用最低工資標准、購買保險等,對普通員工更有利。
『陸』 什麼樣的人可以簽訂勞務合同
現在已經沒有勞務合同的說法了。即使是和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務派遣性質的,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年滿16周歲的並且是非在校學生才可以簽訂勞動合同。
『柒』 用人單位可以和個人簽勞務協議嗎
用人單位可以和個人簽勞務協議的。
『捌』 用人單位可以和個人簽勞務協議嗎
可以。
一,單位(用人單位是勞動立法中的專用名稱)可以與個人簽訂"勞務"協議(合同),法律無禁止規定.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勞動合同適用的法律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勞務合同適用的法律為《民法通則》、《合同法》 《侵權責任法》《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簽訂的形式不同
勞動合同則必需是書面合同。勞務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合同,也可以是口頭合同。
3、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決糾紛的程序不同
勞動合同糾紛普遍先經過勞動仲裁,未經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先行處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勞務合同,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勞動保障不同
勞動合同,企業要繳納政府規定的五險一金等,並承擔勞動風險。 勞務合同,無需為勞動者繳納社保,並不對工作過程中出現的風險負責,由提供勞動的勞動者自行負責。
5、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
勞動合同是工資,國家有最低工資的限定,不能低於最低工資。同時,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2000元為起征點,不同額度的繳納稅率也不同。
勞務合同是勞務費,國家沒有最低限額的規定。同時,勞務費按勞務所得繳稅,每次收入在800元以下不交稅,800元以上按20%交稅,但每月收入不限次數。
6、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解除時賠償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解釋勞動合時,要求提前申請或通知,企業解除時,要給勞動者相應的賠償。勞務合同可隨時協商解除,不用提前通知,也無需賠償.
7,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管理方式不同
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務合同的被僱用者無需接受僱主的管理.
8,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工作持續性不同
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工作;勞務合同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
(8)哪些人可以簽勞務協議擴展閱讀:
勞務合同是指以勞動形式提供給社會的服務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種類有兩種,一種是生產過程與交換過程的統一,消費過程可以獨立於外,如服裝加工,傢具製作等等。
還有一種是勞動者的勞動與購買者的消費同步,勞動者提供使用價值的過程,如飲食、理發等等,勞動行為以勞動成果的形式呈現。
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僱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
勞務合同的概念很寬泛,沒有明確統一的法律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