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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資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01 06:49:43

Ⅰ 合資協議

合資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書如下:

1、 合資公司:

1.1、甲乙雙方(包括甲乙雙方各自關聯企業)合資設立「無錫KB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KB投資)。

1.2、KB投資注冊資金人民幣5000萬元,甲方以貨幣出資人民幣2550萬元、持有KB投資51%股份,乙方以貨幣出資人民幣2450萬元、持有KB投資49%股份。

1.3、KB投資已辦妥名稱預先核准登記,甲乙雙方依本協議約定簽署公司章程等有關文件後,於2009年7月日前辦妥KB投資的驗資及工商注冊手續。

2、甲乙雙方間借款及處理:

2.1、對乙方向KB投資的出資人民幣2450萬元,甲方同意出借予乙方,並在KB投資驗資時依乙方及驗資機構的要求匯付至驗資帳戶。屆時,由甲方出具有關出資代付款手續,並由乙方向甲方出具借條。

2.2、對上述借款,由乙方在KB投資營業執照領取後第月內歸還予甲方,並依年利率%的標准及實際借款期間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

3、KB投資與甲方間借款及處理:

3.1、在KB投資營業執照領取後七日內,由甲方向KB投資出借人民幣17450萬元,並匯付至KB投資之帳戶。

3.2、對上述借款,由KB投資在其營業執照領取後第月內歸還予甲方,並依年利率%的標准及實際借款期間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

3.3、乙方對KB投資在本協議3.2款項下之還款及本協議所述逾期還款違約責任等向甲方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並以自有全部資產承擔責任。

4、KB投資股權轉讓

4.1、在KB投資營業執照領取後第月內,由乙方(包括乙方指定的關聯企業)向甲方收購甲方所持KB投資股權。股權轉讓價款的計算方式為:人民幣2550萬元,加上該款自甲方出資之日至乙方擬支付股權轉讓價款之日止依年利率%的標准計算的股權轉讓溢價款。

4.2、甲乙雙方應依4.1款約定及時簽署股權轉讓相應股權轉讓協議、股東會決議等法律文件,並至工商部門辦妥股權轉讓手續,乙方在前述股權轉讓手續辦妥(即KB投資領取得新的營業執照)後三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

5、誠信責任:

5.1、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逾期付款(還款),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付款金額萬分之三的標准向守約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5.2、除上述約定外,如KB投資或乙方(包括其關聯企業)逾期還款達三個月,乙方則應按逾期付款金額萬分之五的標准向守約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責任。

5.3、除上述約定外,如甲方逾期出借款項或逾期出資達一個月,乙方則有權解除本協議,在甲方配合辦理將其所持KB投資股權轉讓予乙方、並辦妥工商變更登記後七日內,由乙方將甲方已經之出資(如有)及借款(如有)依原金額(不再計算利息等)返還甲方。

甲方亦承諾不因其自身任何原因而致影響乙方或KB投資對本協議項下款項的使用。

Ⅱ 企業與個人合資合作協議書

你參考一下,其中的內容還要根據你來改變:

合作協議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著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合夥人簽訂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依法在××注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3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夥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四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企業經營范圍

第五條 合夥目的:為社會創造稅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夥企業經營范圍及方式:
經營范圍:(1)為各類工程項目提供全過程或分階段的咨詢,包括管理提供咨詢,政策咨詢或專題咨詢;(2)為客戶提供投資選擇,市場調查,概預算審查和資產評估等咨詢服務;
經營方式:
以客觀的態度,了解狀況,判別病情,探求病理,促使其生理回復、促進活力,並提出各種可行的改善建議。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合夥人名稱 住 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夥人出資額為人民幣450000元
第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出資者名稱 數額 合夥人方式
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普通合夥人

合夥人各自出資於 年 月 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戶,並出具由全體合夥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布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稅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賬簿; (三)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四)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對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通過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 ××______為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人。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入伙、退夥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伙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四)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二)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 (四)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六)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夥人分別為可以退夥、當然退夥、除名退夥。
《合夥企業法》: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前款規定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對待; (四)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後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後的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稅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本協議生效,合夥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於各種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夥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

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必須發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以外。 如有違反,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後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伙、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夥人簽名、蓋章,並經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6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合夥人(簽字):徐潔 簽訂地點:浙江萬里學院 時間:2008年10月1日
合夥人(簽字):柯怡 簽訂地點:浙江萬里學院 時間:2008年10月1日
合夥人(簽字):金佳麗 簽訂地點:浙江萬里學院 時間:2008年10月1日
合夥人(簽字):周燕娜 簽訂地點:浙江萬里學院 時間:2008年10月1日

Ⅲ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協議與合同和章程有抵觸怎麼辦

中外合資企業中,有合資協議、合同和章程。
按照效力的高低可以排列為:章程>合同版>合資協議。
中外權合資企業法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合營企業協議,是指合營各方對設立合營企業的某些要點和原則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合同,是指合營各方為設立合營企業就相互權利、義務關系達成一致意見而訂立的文件;所稱合營企業章程,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規定的原則,經合營各方一致同意,規定合營企業的宗旨、組織原則和經營管理方法等事項的文件。
合營企業協議與合營企業合同有抵觸時,以合營企業合同為准。
所以,當合資協議和合同和章程有抵觸的時候,以章程的規定為准。

Ⅳ 合資成立有限公司協議書怎樣寫

甲方xx縣xxx養殖有限公司等。

委託代理人顧xx.

乙方馬xx等。

委託代理人馬xx.

為加強各方合作,甲乙雙方經過充分協商,就合資成立有限公司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作為發起人,共同籌資設立xx縣xxx磁選有限公司,公司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

二、公司擬注冊資本100萬元,甲乙雙方各代表己方股東出資50萬元,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乙方以實物出資,各方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三、甲乙雙方負責各自所代表股東按照約定金額和時間出資到位。甲方負責1月內按照建廠進度50萬元資金全部到位;乙方負責公司設立前的土地使用、采礦協議等相關手續的辦理。在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之日起30日內,股東實物出資須將實物交付公司;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的,應在公司登記成立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畢。

四、公司投入運營及運營過程中資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負責籌集,作為公司對外負債。

五、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關,負責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名。

六、執行董事由乙方指定人員馬xx擔任,並兼任總經理,全面負責公司日常管理;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由甲
方指定人員擔任。監事由甲方指定人員擔任。上述人員的聘任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執行。

七、公司經營范圍為鐵礦開采、磁選、銷售。

八、甲乙雙方共同擬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由股東會通過後全體股東簽署,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九、公司經營狀況、財務資料或重大事項實行公開制度,按月或者按照股東的要求公開,股東有權查閱公司各種經營資料。

十、甲乙雙方保證各方所指派公司經營管理人員符合公司法任職資格的要求,並監督所指派人員不得為自己或者他人從事與公司相同或者相似的業務。

十一、公司管理機構、股東會、執行董事、監事、財務負責人的組成、職權和報酬等內容,公司的稅收、財務制度、清算等制度,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十二、公司員工獎懲、財務核算、生產管理等規章制度,由總經理負責制訂,報經股東會審核後實施。

十三、公司利潤在按照規定進行各項提取後,按照股東出資金額比例進行分配。

十四、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股東協商一致予以補充,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補充協議與本協議不一致的,按照補充協議執行。

十五、如因本協議履行發生糾紛,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願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六、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各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二○○x年十二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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