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Ⅰ 特殊侵權的類型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包括:
(一)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行為。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侵權行為的行為人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侵權行為系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所為;侵權行為違背了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所應當的注意義務。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產品的製造者和銷售者,因製造、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失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是指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由於人類還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質屬性,雖以極端謹慎經營仍有可能致人損害的危險性行為。
高度危險作業的侵權行為是指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後果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而引起的;侵權行為是因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行為;侵權行為的責任主體是從事高度危險作業的作業人。
從事高空、高速、高壓、易燃、易爆、劇毒 、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污染環境是指由於人為的原因而使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空間和資源發生化學、物理、生物等特徵上的不良變化,以至於影響人類健康的生產活動或生物生存的現象。
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污染環境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而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五)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施工,對在此地通行的人會造成一定的危險,如果施工人不進行特別的標志提醒,往往會使通行人遭受傷害。因此中國法律明確規定施工人未盡警示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地上工作物包括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指因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而依法由動物飼養人或保管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行為。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Ⅱ 民法通則中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有哪八種什麼是歸責原則
如果我沒猜錯的話,你問的應該是「特殊侵權行為」而非「民事責任」。因為民事責任與歸責原則沒有關系,況且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沒有分別。
一般侵權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要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
特殊侵權的歸責原則有:
1、「無過錯責任原則」以稱「嚴格責任原則」即承擔責任不以行為人有過錯為要件,也就是說,行為人沒有過錯也要承擔責任;
2、「過錯推定原則」即行為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推定其有過錯,承擔責任。這是過錯責任的一種,但適用特殊侵權行為;
3、「公平責任原則」即雙方都沒有過錯,公平分擔責任。
具體的「特殊侵權行為」有:《民法通則》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公共場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過錯推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嚴格責任)
Ⅲ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根據《民法》,特殊侵權民事責任主要包括: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的接受個人勞務方就提供勞務方的勞務侵權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生產者的產品責任;
第四十八條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肇事事故;
第六十五條以及整個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九條以及整個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第七十八條以及除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侵權外的整個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侵權;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物件倒塌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第七十九八十條關於未採取安全措施和烈性危險動物的飼養是絕對無過錯責任,即受害人的過錯也不能免除責任;其它情況為相對無過錯責任,受害人故意則免除責任,重大過失則減輕責任,一般過失不能免則。
Ⅳ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專特別原因致人損害屬,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Ⅳ 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都是什麼
有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致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歸責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目的在於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至於致害人的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在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表示被害人無須證明侵權人有過錯,事實上侵權人往往都是有故意或過失的,但受害人還要證明以下內容: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另外,侵權人如果證明是因不可抗力或受害人過錯造成的,則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
Ⅵ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 國家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自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四)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五)地面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六)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七)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八)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Ⅶ 民事特殊侵權責任的類型有哪些
您好!
特殊侵復權行為是指制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特殊侵權糾紛的類型如下: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2、雇員受害賠償糾紛;3、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4、產品責任糾紛;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12、防衛過當損害賠償糾紛;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Ⅷ 什麼是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
根據歸責原則的不同,可以將侵權行為劃分為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一般侵權是適用過回錯責任原則的侵答權行為;特殊侵權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及過錯推定責任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必須有法律作出特別規定。概括起來,兩者主要有如下區別:第一,構成要件不同。一般侵權必須同時具備過錯、加害行為、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特殊侵權不需要以過錯要件為要件或者法律直接推定侵權人存在過錯由其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第二,是否以法律的特別規定為前提不同。一般侵權不需要法律進行單獨特別規定,而後者必須有法律單獨特別規定為前提。第三,適用的歸責原則不同。這也是劃分兩者的標准。一般侵權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特殊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和過錯推定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Ⅸ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是指當事人基於自己有關的行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別原因致人損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別責任條款或者民事特別法的規定仍應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損失所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在我國特殊侵權責任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二)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