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簽合同雙倍工資
㈠ 工作滿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適合雙倍工資嗎
《勞動合同法》確實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版未與勞動者訂立權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但該期間的雙倍工資具有一定的時效,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㈡ 未簽合同雙倍工資補償
第一個問題,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月起,如果沒有簽訂版的話,視為已簽訂無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現在已經與公司成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第二個問題,從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月起,也就是2020年1月,公司與你成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關系,但未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差額。但是要注意,僅僅因為你與公司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提出辭職,不屬於勞動法上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離職後不能以此為由要求經濟補償金,這個切記。還有一點,我上面說的次月,對於全國部分地區是對的,因為他的地方性法規或者高院解釋將勞動合同法中的一個月寬限期作了擴大解釋;對於另外一些地方,次月要改成當月,因為他們認為勞動合同法中的一個月寬限期僅適用於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
㈢ 有人追討過不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嗎
有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回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答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准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不簽合同雙倍工資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㈣ 不簽勞動合同要給雙倍工資嗎
在回答你這個問題前,請耐心看完以下幾條法律規則:
《勞動合同法版》第七條 用人單位權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因此,如果支付雙倍工資,假如你干滿1年,依然沒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也僅限於11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且該雙倍工資是包含了已經發給你的那一倍,用人單位只需要額外支付你同樣數額的工資即可。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則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勞動局)進行申訴,如果依然得不到解決,就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滿意,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或你工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