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客戶糾紛原則
㈠ 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民事糾紛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態度和藹,把握調解主動權。對待當事人要態度和藹,讓當事人對你有一種親近感,讓當事人打消對你的顧慮,取得當事人的信任,當事人才會跟你說實話。立案時就要了解當事人的訴求,以聊天的方式了解當事人情況,摸清當事人的心理,了解當事人想什麼,要做什麼,做到知己知彼,占據主動,調解時才知道該從何處入手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
二、 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
要審理好一個案件,審判人員在庭前就要熟悉案件、卷宗、案情。要理順調解思路,不同的案件,調解側重點也不同,案件無論是簡單還是復雜,無論是在庭前調解還是在庭後調解,法官在做調解工作前要對案件進行全面梳理,制定一個粗略的調解方案,首先將案件的主要矛盾點予以定位,同時對定位的矛盾點,要與全庭或者合議庭全體人員達成共識,達成共識後再進行調解。
三、 遵循法定程序,做好調解准備工作
審理一起案件,必須要注重程序,程序公正才是真正的公正。如果程序出錯,當事人就會咬住法院不放鬆,程序違了法,案件就會審理不公,一個案子在程序上做得公正,對案件審理就會有很大幫助。
四、多做簡易調解工作,注意調解言詞
庭前調解是最好也是最簡單實用的一種方法,法院的調解原則是查明事實、分清事非,案結事了。與當事人說話也要講究方式方法,不能太直接,他們怎麼說都行,但審理人員說話必須講究分寸了。法官是否對當事人以誠相待主要體現在語言和行動上。語言的表達既可以充分展現法官的能力,又能體現法官的修養,語言運用的技巧在法官與當事人的交往中起著重要的作用。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官來審理,就會有不同的效果,這都是語言表達的作用。
民事糾紛調解本著解決問題的原則,審理人員會通過熟悉案情,理順調解思路的方法,遵循法定程序,把握調解主動權,做好調解工作。
㈡ 處理民間借貸糾紛要遵循什麼原則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司法實踐,處理民間借貸糾紛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㈢ 處理贍養糾紛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法定義務原則。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不贍養老人是違法行為。《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關心、呵護和幫助老年人,不僅是我國勞動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優良傳統,亦是法律賦予每個子女的責任。上述一系列法律條款,為我們正確及時地處理贍養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2)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建立在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基礎上的,二者之間是相互對應,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的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在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規定的同時,亦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如果父母從小就將子女遺棄,那麼成年子女對父母有沒有贍養的義務。另外,如果父母對子女其他犯罪行為,成年子女對父母亦失去贍養的義務,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網頁鏈接(3)調解原則。贍養糾紛屬於家庭內部矛盾,原、被告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身份、血緣等關系,爭議的內容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涉及更深層的情感、心理等復雜因素。當事人內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決糾紛保護自己的權利,又不傷和氣,不撕破臉面,調解成功後社會效果往往比較好。在調解過程中,要結合中華民族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及有關法律法規,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4)加強精神贍養原則。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許多老年人衣食無憂,他們最大的願望就是自己的子女能多和他們聊聊天、敘敘家常,溝通交流一下思想感情,享受天倫之樂,但由於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子女和老人談心交流的時間較少,老人的孤獨感增強。這就要求子女不僅在物質上對老年人予以幫助,而且還要給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為子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探視老年人,給予生活精神上的關心幫助,在老人生病時給予醫治並適當陪護,不虐待遺棄老人,不能限制老年人的生活及人身自由,不侮辱、傷害老年人等,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㈣ 物業管理費糾紛調解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1、引導物業公司運用正當手段維護權益有些物業公司在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時,會採取斷電、斷水、限制業主進出物業使用區域、對業主進行罰款或表示在物業管理過程中給業主造成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等措施,迫使業主履行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義務。這些做法缺乏合法性,不宜提倡。在調處這類糾紛時,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指出,業主違約拒絕交付物業管理費用的,物業管理公司應採取書面督促或公力救濟等合法手段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不應採取上述不當的方法進行所謂的自力救濟,否則會構成侵權責任。2、利用「滯納金」的杠桿作用平衡利益物業管理合同大多約定,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物業公司可以從逾期之日起按應交納費用的一定比例加收滯納金。實踐中,物業公司在主張物業管理費時,往往同時主張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所產生的滯納金。有時因業主長期拖欠物
業管理費,滯納金的數額亦不菲。所以在調處糾紛時用好「滯納金」這根「杠桿」,對平衡當事人利益、平息矛盾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具體方法上:一是根據業主逾期交納物業管理費的主觀過錯程度、欠交數額、物業服務是否具有瑕疵等情況,視不同情形促使物業公司主動放棄部分或全部滯納金,以盡快解決糾紛;二是結合滯納金的計算數額,如果已經超過物業管理費本金的,就要引導物業公司放棄超出本金部分的滯納金,以使雙方利益趨於平衡。3、區分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是否具有合法理由有些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有一定的合法理由,大多表現為物業公司未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如未打掃小區衛生、保安未履行崗位職責等,引起業主不滿,以拒交物業管理費的方式予以抵制。此時應認識到,依照《合同法》規定,業主可以行使與對方違約程度相適應的合同履行抗辯權,即在物業公司不履行義務或不適當履約義務時,減少或免除物業管理費的支付義務。但該抗辯權行使的范圍究竟有多大,應結合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物業公司實際履行情況、物業公司是否具有過錯等因素綜合考慮。在調處時,應在分析利弊的基礎上,引導當事人自行協商,找到平衡點。如果業主拒交物業管理費無合法理由的,應做好其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對自己的行為後果產生合理預期並補交物業費。
㈤ 相鄰權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是怎樣的
相鄰關系糾紛是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關於權屬、侵權及不當得利、無因管理糾紛案由的一種,是當前法院審理難度較大、法律依據相對較少的一種糾紛。而相鄰關系又是我國民法體系中關於所有權相關權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不論是在城市,還是農村,只要是有人的地方,相鄰關系都是必然產生和存在的重要的不動產法律關系。因此,對相鄰關系糾紛的認定和處理就關繫到相鄰各方的和睦相處問題,往大的方面說,關繫到社會的穩定與長治久安。作為一名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在這里我就相鄰關系糾紛的形成、認定與處理問題作一下我個人的探討。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及其基本特徵 (一)相鄰關系的概念 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各自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時,都要尊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權利,相互之間應當給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將這種相鄰人間的關系用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下來,就是相鄰關系。可見,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互毗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利時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不動產相鄰關系,從本質上講,是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延伸,同時又是對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財產權利的限制。反之亦然。例如,甲、乙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人,甲承包的土地處於乙承包的土地與公用通道之間,乙如果不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就不能到達公用通道或者雖有其他通道但非常不便,乙就有權通過甲承包的土地到達公用通道或到達自己的土地。這樣,在甲、乙兩個承包經營權人之間就發生了相鄰關系。這種相鄰關系對於乙來說,是其土地使用權的合理延伸,而對甲來說,是對其土地使用權的必要限制。這種財產權利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既無損於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正當權益,同時也滿足了對方的合理需要,對於充分發揮財產的效用,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穩定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二)相鄰關系的基本特徵: 相鄰關系從權利人一方來看,就是相鄰權,從實質上說,它是一種法定役權。從權利人來說,是其權利的合法延伸,而從須提供便利的一方來說,是對其權利的法定限制。因此,相鄰關系的發生須具備以下條件,也可以說是相鄰關系應當具有的基本特徵:
首先,相鄰關系的發生須有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相鄰關系發生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相互毗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相鄰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財產所有人。
㈥ 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原則依據及法律規定
你好,在自然人之間,是可以進行借貸的,這就是民間借貸,如果是在法定的利率之間的借貸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可能產生糾紛,那麼,民間借貸糾紛處理有哪些原則呢?下面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民間借貸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案件的起訴時,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或無法提供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或與自己無利害關系的兩人以上的證人證言,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2、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護。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上述規定計息。
3、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借款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只返還本金。
4、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5、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的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6、出借人明知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有關法律予以制裁。
7、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8、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的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9、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10、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產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在審理民間借貸的時候,需要根據依據事實和法律來作出判決,如果能夠調解的,是可以調解結案的。
網頁鏈接
㈦ 怎樣處理土地糾紛,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土地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不是糾紛,按照土地法第十六條規定說是爭議,除了政府能夠依法處理以外,還有一種更重要的方式方法,即組織上處理,當然這不是針對個人之間爭議的。存在違反土地法行為的不是爭議,按照土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處理處罰
㈧ 加油站如果遇到和顧客糾紛應遵守什麼原則和注意事項
顧客至上服務第一,不能短斤小兩
㈨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築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並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佔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佔地。
(七)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實事求是原則,從實際出發,參照歷史變遷情況和現實使用情況,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面的利益,合情、合理、合法地加以解決。
(八)處理土地糾紛必須堅持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國家、集體的土地所有權,維護單位或公民個人的合法使用權。
(九)處理土地糾紛涉及各有關部門的,應同有關部門共同協商,正確處理好部門之間的關系,進一步共同管好用好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於1986年6月25日經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87年1月1日實施。此後,該法又經過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修正: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1988年12月23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根據憲法修正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做了相應的修改,規定:「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這些規定為國有土地進入市場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次修訂: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嚴格保護耕地的需要,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全面修訂,明確規定: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修訂後的該法於1999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第三次修正:根據2004年3月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關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正,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是順應現實客觀需要的大好事,從法律制度的源頭上,完善徵收與補償機制,改革土地利益分配製度並將改革成果歸由人民共享,實現城鄉一體化過程中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一種理性的平衡,無疑是減少徵收中矛盾沖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繼續高速發展的必要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