葯房協議書
Ⅰ 求葯店責任狀或者保證書,急急急
質量保證協議書
甲方(供方):
乙方(購方):
為了加強葯品經營質量管理、保證葯品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等有關法律、法規,以明確甲乙雙方權責,特訂立協議如下:
一、甲方義務:
1、應當提供具備履行合同能力和符合葯品經營法定資格的證明。
2、應當提供購銷人員身份證明和購銷業務合法性的授權委託書。
3、應當提供葯品合法性和葯品質量合格的證明,葯品包裝和標識應符合規定和儲運要求。
4、應當提供隨貨同行單和開具發票,票單所載內容應符合GSP規定。
5、為保障葯品運輸途中的質量,應選擇適宜的運輸方式、運輸工具和交貨方式。冷藏冷凍葯品應提供冷藏儲存葯品運輸記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葯品應執行國家相關規定。
6、應當提供葯品說明書和包裝更改的證明和葯品使用、不良反應的質量信息。
7、應提供所供葯品電子監管必要的支持。
8、保證所提供的資料真實、完整、有效。
二、乙方義務:
1、應提供具備葯品購進法定資格的證明,並附購進人員的身份證明或是授權委託書,
2、必須按照法定標准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條款對購進的葯品進行驗收,在驗收中發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在驗收之日後十五日內通知甲方。
3、應嚴格按照GSP規定儲存葯品。
4、應積極反饋葯品使用過程中的質量問題和重要、特異的不良反應
三、違約責任及說明
1、甲方提供的葯品如質量不符合規定,乙方有權拒收,但應暫時代為保管並及時通知甲方,協助甲方處理後續工作。
2、甲方僅對所提供的葯品質量(產品質量、包裝質量)負責並承擔相應責任如出現質量問題,應主動積極召回。
3、應嚴格按照GSP規定貯存,因乙方貯存不當而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4、如對葯品質量產生爭議、應以法定檢驗報告的報告為准
四、其他事項:
1、本協議所涉及的條款,如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雙方合議為准。
2、上述條款經雙方確認無異,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3、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Ⅱ 葯店質量保證書怎麼寫
給葯店的?給葯店的供貨企業的?還是給顧客的質量保證書?
給你一張商對商的商品質量保證協議書樣張.如果是葯品質量保證協議,只要把其中對應的法律名字等內容適當修改,把商品兩字改成"葯品"就是了
商品質量保證協議書
供貨方(甲方):
需求方(乙方):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國家法律及有關法規條例,確保本公司經營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明確雙方質量責任,經協商一致,簽定本協議。
一、 甲方責任
1、 甲方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向乙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業資格證書(復印件加蓋原印章)、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業務員委託書(標明委託的業務范圍、委託有效期、委託的商品種類等項目,並由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業務員身份證復印件,並嚴格按委託書限定的范圍開展業務。
2、 甲方提供的商品應符合國家及本地區相關質量標准及有關質量要求。
3、 甲方提供葯食同源類商品或食品(含保健食品)類商品時,應每次均隨貨提供加蓋甲方質量管理機構印章的真實有效《檢驗合格書》,檢驗合格書應由相關的政府檢驗機構或生產企業出具。
4、 商品在銷售使用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如果該質量問題不是乙方保管或運輸不當而造成,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5、 甲方提供商品的包裝、標簽和說明書等應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並附產品合格證等合格品標識,商品的包裝符合有關規定和貨物運輸要求。
6、 甲方提供的知識產權商品發生權利變更(延續、轉讓、放棄、失效)的,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並主動更換商品上相應的權利標記;如果因甲方提供的商品而導致知識產權侵權的,由甲方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7、 首次經營品種,甲方應提供證照、法人委託書、業務員身份證復印件等企業資質文件,以及該品種的批准生產文件、質量標准、《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等復印件、使用說明書、包裝、標簽、樣品、同批號廠檢報告,以及物價部門文件,所有文件資料均應每頁加蓋甲方原印章。
8、 甲方處理商品質量問題時應規范操作,不得擅自到乙方倉庫進行調換貨。對涉及下屬連鎖大葯房各零售門店的商品,也不得擅自到各門店進行調換貨。
9、 甲方提供的商品包裝發生任何項目的變更,均應先行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樣品包裝,經甲方確認同意後才能進行新包裝商品的供貨,以確保乙方經營商品的合法性。
10、 本質量協議中,涉及甲方責任的,由甲方指定專人處理。
處理人員姓名: ,身份證號:
二、 乙方責任
1、 乙方作為經營單位,應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企業資格證書(加蓋原印章)。
2、 乙方應提供符合商品包裝要求的儲存條件,並按要求合理儲運。
3、 乙方收到甲方發運的商品後,按照乙方相關商品管理制度的要求驗收,若在驗收中發現破損、包裝污染、外觀質量問題、貨票不符、包裝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食品類商品檢驗報告書未隨貨同行等情況,乙方可以拒收。
4、 在經營過程中,乙方對甲方提供的商品的質量產生疑問,應及時與甲方聯系並協商解決。雙方有分歧時,以權威部門的商品質量檢驗報告為准。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權威部門的不合格商品檢驗報告後,五日內未答復者一切後果由甲方負責(可能採取扣除該批貨款並銷毀該批商品等措施)。
5、 乙方在經營甲方提供的商品過程中若發生質量問題,應提供詳細、確切的質量信息,並積極配合甲方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和善後處理工作。
三、 雙方約定條款
1、 甲、乙雙方共同協作,互通信息加強質量管理工作。
2、 甲、乙雙方應各自履行自己的責任,一方發生違約行為,另一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究違約方民事賠償責任。
3、 上述各條款中未作規定的,由雙方協商解決。
4、 本協議由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雙方對本協議全部條款含義均已明確。
四、 本協議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止,經雙方蓋章之日起即告生效。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留一份。
供貨方(甲方): 需求方(乙方):
(蓋章) (蓋章)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Ⅲ 違反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服務協議的整改措施和服務承諾書怎麼寫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並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處方外配服務的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是指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葯店購葯的行為。第三條 定點零售葯店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的品種和質量;引入競爭機制,合理控制葯品服務成本;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後購葯和便於管理。第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具備以下資格與條件:(一)持有《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葯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年檢合格;(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及有關法規,有健全和完善的葯品質量保證制度,能確保供葯安全、有效和服務質量;(三)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葯品價格政策,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四)具備及時供應基本醫療保險用葯、24小時提供服務的能力;(五)能保證營業時間內至少有1名葯師在崗,營業人員需經地級以上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六)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關政策規定,有規范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第五條 願意承擔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的零售葯店,應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以下材料:(一)葯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合格證和營業執照的副本;(二)葯師以上葯學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明材料;(三)葯品經營品種清單及上一年度業務收支情況;(四)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的證明材料;(五)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零售葯店的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對零售葯店的定點資格進行審查。第七條 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獲得定點資格的零售葯店范圍內確定定點零售葯店,統發定點零售葯店標牌,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購葯。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包括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葯費結算辦法以及葯費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協議有效期一般為1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通知對方和參保人,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 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名和定點醫療機構蓋章。處方要有葯師審核簽字,並保存2年以上以備核查。第十條 定點零售葯店應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各項管理工作。對外配處方要分別管理、單獨建帳。定點零售葯店要定期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處方外配服務及費用發生情況。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情況的檢查和費用的審核。定點零售葯店有義務提供與費用審核相關的資料及帳目清單。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規定和與定點零售葯店簽訂的協議,按時足額結算費用。對違反規定的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組織葯品監督管理、物價、醫葯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定點零售葯店處方外配服務和管理的監督檢查。要對定點零售葯店的資格進行年度審核。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零售葯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第十四條 定點零售葯店申請書樣式由勞動保障部制定。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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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我想寫一個四家葯店對某種葯品共同提價的協議書,請求幫助
最好的辦法是:先斷掉三家的貨,只留一家,過段時間再送第二家,要求他和第一家一個價,回不答然不供貨,如此辦法,然後第三家,第四家。
市場本就是競爭,你要他們協同價格,以殺價為主的葯店表面同意,暗地裡不一定同意
Ⅳ 二人合夥葯店協議書
建議你聘請當地律師代書
Ⅵ 注冊葯房連鎖有限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目前國家政策:必須具備四大條件,從2001年12月1日起,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開始施行,根據規定,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投資開葯店。投資者在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眾的原則下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的地方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領取《葯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開辦葯品經營的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具有依法通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
第二,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第三,具有與所經營葯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第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據了解,這些規定具體到本市,一是店面面積需達到100平方米以上,二是要通過GSP(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定)認證。
(6)葯房協議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修訂)規定如下:
第二章葯品生產企業管理
第七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發給《葯品生產許可證》,憑《葯品生產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無《葯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葯品
《葯品生產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生產范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開辦葯品生產企業,除依據本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制定的葯品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防止重復建設。
第八條開辦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葯學技術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及相應的技術工人;
(二)具有與其葯品生產相適應的廠房、設施和衛生環境;
(三)具有能對所生產葯品進行質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四)具有保證葯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第九條葯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本法制定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組織生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規定對葯品生產企業是否符合《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認證;對認證合格的,發給認證證書。
《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具體實施辦法、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
第十條除中葯飲片的炮製外,葯品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和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生產記錄必須完整准確。葯品生產企業改變影響葯品質量的生產工藝的,必須報原批准部門審核批准。
中葯飲片必須按照國家葯品標准炮製;國家葯品標准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炮製。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炮製規范應當報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生產葯品所需的原料、輔料,必須符合葯用要求
第十二條葯品生產企業必須對其生產的葯品進行質量檢驗;不符合國家葯品標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中葯飲片炮製規范炮製的,不得出廠。
第十三條經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國務院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葯品生產企業可以接受委託生產葯品。
參考資料:全國人大常委會門戶網站-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